1、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 (物探部分) SDGJ3984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 定(物探部分)SDGJ3984( 试行)的通知 (84)水电电规技字第12号 为提高电力勘测设计制图水平,更好地为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服务,根据原电 力建设总局(79)火技字第6号文的通知,由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电力设计 院负责编制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 ,经主编单位几年的努力工作,广泛征 求全国有关电力设计院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和补充,于1982年7月完成送审稿, 我院于1982年9月和10月会同有关单位分两次召开了对该制图规定综合部分和21 个专业部分的审查会议。现批准电
2、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物探部分)SDGJ39 84为电力规划设计院颁标准,自1984年7月颁发试行。 由于机构调整与变动,本规定自颁发后由华北电力设计院协助我院具体负责管 理工作。 在试行本规定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报我 院并抄送华北电力设计院,以便修订时考虑。 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地球物理勘探专业的制图达到基本统一,图面简洁清晰,符 合勘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勘测设计效率,保证勘测设计质量,适应电 力建设的需要,并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制图的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3、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架空送电线路、电力系统规划 等新建或扩建工程的勘测设计制图。 第1.0.3条 电力勘测设计制图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 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各种图纸,其内容和规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经 有关部门同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节 图 纸 幅 面 第2.1.1条 绘制工程图时,其图纸的基本幅面按表2.1.1的规定选用。 表2.1.1 图纸基本幅面规格表 单位:mm 图纸应画出图框、边框(裁边印迹线) 和图标(尺寸代号与格式如图2.1.1)。蜡底 图宜在幅面规格以外,再加宽812mm的缝边。 第2.
4、1.2条 0、1、2、3号图纸的图框宜画出100mm分格的坐标 (如图 2.1.2)。4、5号图纸的图框不加分格坐标。 第2.1.3条 0、1、2、3号图纸宜采用横式幅面,4号图纸采用立式幅面。 图纸装订宜采用3号幅面横装(如图2.1.1-1) 或4号幅面竖装(如图2.1.1-2) 。 第2.1.4条 图纸幅面一般不宜加宽或加长,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宽、加长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图纸的加宽、加长量,应按相应基本幅面边长的1/8或其倍数增加(如图 2.1.4)。 图2.1.1-1 幅面尺寸代号与格式 图2.1.1-2 4号立式幅面格式 图2.1.2 分格坐标图框的格式 图2.1.4 幅面加宽、
5、加长方式 二、0号图纸不得加宽,必要时允许加长,加长后的长边不得超过1931mm。 三、1、2、3号图纸可以加长和加宽。加长后的长边,最长不得超过 1931mm;加宽后的宽边,最宽不得超过0号图纸的宽度(841mm)。 四、4、5号图纸不得加长和加宽。 五、特殊情况下,图纸加长或加宽后超出限制的尺寸时,可采用断开拼接的方 式选用幅面。 第二节 图 标 第2.2.1条 图标共分八种: 1.工程设计大图标(如图2.2.1-1); 2.工程设计小图标(如图2.2.1-2); 图2.2.1-1 工程设计大图标 图2.2.1-2 工程设计小图标 3.标准设计小图标(如图2.2.1-3); 4.标准设计大
6、图标(如图2.2.1-4); 5.套用图标(如图2.2.1-5); 6.修改图标(如图2.2.1-6); 7.复制图标(如图2.2.1-7); 8.会签图标(如图2.2.1-8)。 图2.2.1-3 标准设计小图标 图2.2.1-4 标准设计大图标 图2.2.1-5 套用图标 图2.2.1-6 修改图标 图2.2.1-7 复制图标 图2.2.1-8 会签图标 物探图件可根据需要选用适当图标型式,其签署内容可根据各单位管理体制自 定。 第2.2.2条 图标应放在图纸的右下角。 第2.2.3条 复制图件应将原来的图标一并复制下来,并应在图中增加“复制图 标” 。 第2.2.4条 图标中的各项签名不
7、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节 图 线 第2.3.1条 绘制工程图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表2.3.1中规定的图线规格。表2.3.1 常用图线的规格 第2.3.2条 各种图线宽度的配置,应以图形的比例与配线协调,重点突出,主 次分明,清晰美观为原则。 第2.3.3条 在一套图件中或一张图纸中的各种同类图线宽度均应保持基本一 致。 第四节 图 的 方 位 第2.4.1条 平面图应绘坐标网,非正北平面图还应在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标绘 指北标。 第2.4.2条 剖面行列线的方向:东西向应左为起点右为终点,南北向应上为起 点下为终点。剖面编号应首先自上而下编水平向剖面(与图纸水平交角小于45的 倾斜剖面列入此类)
8、 ,然后从左至右编垂直向剖面(与图纸水平交角大于45的倾斜 剖面列入此类)。 第五节 字 体 第2.5.1条 图中(包括铅笔图和墨线图 )书写的汉字和各种字母、代号、符号、数字等,均应字体端正、笔划清晰、排列整齐、间隔均匀。从左至右横向书写, 标点符号占一个字的位置。 第2.5.2条 图中的字体规定如下: 一、汉字:一律使用正长仿宋体;特殊情况下(如:大标题、图册封面等) ,可 允许使用其它字体;某些图(如地形图) 可按需要采用等线体、等线斜体(如河流名 称)。 二、各种字母和数字:应采用向右倾斜,与水平线成75度角的斜体字;与汉 字混合书写时,可采用正体字。 第2.5.3条 采用印刷复制(如
9、铅印、胶印) 、计算机绘图、摄影复制 (包括微缩) 时,图中的字体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章 构 图 第一节 资 料 准 备 第3.1.1条 构图所用的基本资料是各种物探观测数据、解释推断结果、有关的 地形图、地质图及地质野外工作的原始材料。 第3.1.2条 构图所用的资料必须是经过本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 第3.1.3条 构图所用的同类物探数据,应当采用同一单位、同一校正方法、同 一正常场或背景值。 第3.1.4条 构图所用的地形图或地质图,应当是与构图相同比例尺或由较大比 例尺缩成所需比例尺的底图。 第二节 构 图 设 计 第3.2.1条 在构制图稿前应先进行设计。设计应在充分研究全部资料的基
10、础 上,按物探有关方法的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3.2.2条 在设计图件时,应尽量把互相有关的资料结合或组合在一张图上, 以便综合研究和使用。 第3.2.3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推断成果应绘成综合图,即既绘有物探推断成 果,又绘有有关的地质资料。后者的繁简程度视需要而异,可不同于同类地质图的 要求,但为验证物探推断成果而进行的或实际上起这种作用的测量及勘探工程结果 应绘出。 第3.2.4条 如果物探推断解释成果与原有地质资料不一致,应把结果同时绘 出。 第3.2.5条 构图设计的内容包括: 一、图的种类和内容。 二、图的各种坐标比例尺、等值线起始值及间距等。 三、图例和注记要素。 四、图的分
11、幅方法和方位。 第3.2.6条 除简单的图件外,均应通过绘制草图的方法来确定构图的最终设计 方案。 第三节 构图方法及要求 第3.3.1条 构制图稿通常是在坐标纸或地形地质图上用铅笔进行,一般程序 是: 一、绘出坐标系统及坐标控制点。 二、按照坐标系统及坐标控制点定出各项内容在图上的位置,并根据需要注出 各种数据。 三、勾绘各种内容的符号。 四、进行图廓外整饰或勾绘其轮廓。 五、填写注记。 第3.3.2条 图稿中各种符号的位置应准确地绘出。 第3.3.3条 允许先构制较大比例尺的中间图稿,然后缩成所需比例尺的正式图 稿。其缩制比数不得超过12.5。一般不得先构制小比例尺的中间图稿然后放大。 第
12、3.3.4条 当用坐标纸构制图稿时,应选用符合精度要求的坐标纸。 第四章 图 的 内 容 第一节 物 探 类 第4.1.1条 物探图件所绘的具体内容应按物探规范执行。 第4.1.2条 物探工作坐标是直接在其上标注各种物探工作的点、线、面的空间 位置,所以工作坐标是物探图件的基本内容。 第4.1.3条 观测资料是各种物探参数图的主要内容,它们在图上应当用最醒目 的形式表示出来。 第4.1.4条 推断结果是根据观测资料进行解释推断所得的地质结论和建议,它 们包括各种地质界线、地质构造、岩性、地下水动态、地球物理界线等的位置及产 状、建议的物探工作、地质工作、勘探工程的位置及设计等。 第二节 地 质
13、 类 第4.2.1条 第四系地层资料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工作有特殊密切的关 系。在物探图件中应特别详细地表示第四系地层的分布情况,并根据物探方法的需 要表明其性质。 第4.2.2条 水文地质物探工作的图件应特别详细地表示出水文地质的情况。第4.2.3条 在物探平面图件中,应绘出对物探工作有意义的勘探工程。 第三节 地 理 类 第4.3.1条 控制点(三角点、精密导线点、水准点等 )在所有平面图件中一般应 按同比例尺地形图的要求绘出。 第4.3.2条 在平面图中,根据需要绘出某些主要方位物。 第4.3.3条 对物探观测成果有影响的干扰物(包括地下埋藏的) ,应绘到平面图 或剖面图上。 第4.3.4条 在工作布置图(或实际材料图) 中,一般应绘出地貌和水系,但等高 线可按需要只绘同比例尺地形图的计取线。 第五章 图的比例尺 第一节 空间比例尺 第5.1.1条 空间比例尺是图中所绘空间位置坐标的比例尺。 所制图件的比例尺决定于物探工作的比例尺,而物探工作的比例尺,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