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修编)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汝箕沟煤矿二一年十月三日目 录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一 总 则 3二 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3三 网络安全管理 3四 故障处理 4五 机构和培训 4六 责 任 5七 应急措施 5第二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6第三章 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1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2一、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2二、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 13三、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3四、其它瓦斯传感器设置地点: 14五、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14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15第五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
2、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16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17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培训 17第八章 技术资料 17第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17第十章 维修制度 18第十一章 报警仪管理规定 19第十二章 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20第十三章 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20第十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座机员管理制度 21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23第十六章 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25第十七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6第十八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27第十九章 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30第二十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30第二十一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31第二
3、十二章 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 32第二十三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32第二十四章 气体采样分析及报告制度 33第二十五章 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 34安全监测电工操作规程 3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汝箕沟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汝箕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三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汝箕沟煤矿通防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
4、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第四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 KJ95N 系统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动化提供。二 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第五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第七条 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八条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5、校验。第九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 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三 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6、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第十七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四 故障处理第十八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十九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 网络出现故
7、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五 机构和培训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座机员,进行小时值班和维护。六 责 任第二十四条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
8、志” 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
9、故责任。7、各煤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联网运行,作为复产验收和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必要条件之一,煤矿监测系统年检不合格或系统全年累计三个工作日不正常运行者,生产许可证不予年审。七 应急措施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3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常。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座机员应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汇报值班电工,队长,通防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汝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通风队进行追查处理。bsp;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集团公司。3、发
10、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5、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集团公司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联系信息化办公司检查网络情况。第二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标准)中的规定。2、矿井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监测
11、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微机值班人员,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3、矿井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4、公司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报集团生产技术部备案。5、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
12、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装置安装报告 ,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
13、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重点瓦斯管理区的甲烷传感器每三天调校一次。9、拆除监测装置时,必须编制拆除报告 ,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1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
14、高、降低。1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下一个班,否则必须停工处理。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管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追查。对直接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服务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2、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1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 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检、
15、调试、校正。15、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1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 ,通风队技术主管签字后,报送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队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矿调度、集团调度汇报。17、公司每年一季度在通风质量达标验收前要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每半年核实一次。 18、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瓦斯传
16、感器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统一使用红外线甲烷传感。19、通防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20、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防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21、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神华
17、宁煤集团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22、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 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23、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24、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5、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
18、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防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26、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27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 ,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防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28、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当班瓦斯安全监测值班电工进行收线或加线。29
19、、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通防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30、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 ,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1、各机房必须每天在0时后打印瓦斯抽放监测日报表,并送各级领导审阅签字。32、如装置监测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监测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对数据进行调整。33、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
20、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一百七十四条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34、微机值班组长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 。通风队值班队长或技术主管签定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队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矿调度汇报。35、每年在本安体系建设验收前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每年核实一次,并编制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核定报告。36、监测监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
21、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季报表。、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37、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38、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39、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40、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安全检控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和标准或校准气样
22、进行调试和校准,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温度计校对。每隔7天必须由专业人员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做好标校记录。41、甲烷传感器的吊挂方法: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邦不得小于200mm,并应设在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地点。 42、监测组应在以下地点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异常点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帮和切顶线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 mm。长距离巷道掘进(500m) ,经检测容易积聚瓦斯处。正在施工、抽放钻孔的钻场。灌浆巷正头处。 43、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3次负责地区的安全监测装置的运行
23、和完好情况,并将监测仪器所显示的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填写探头对照牌,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44、安全监测装置必须按要求安装、使用。安装后经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生产。 45、安全监测中心站应有专职人员24h 值班,业务必须由通防科管理。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同时汇报矿总工程师、通防科长,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切断超限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在监测室上网、玩游戏,以免感染病毒,影响系统功
24、能。 46、 井下安设瓦斯传感器处必须设置瓦斯检查对照牌板。 47、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人员。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同时调校完毕或更换。 48、瓦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49、严禁擅自停用或移动各种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50、管理区或的划分:(1) 、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顺、回顺、上隅角、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
25、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采区的综采队负责管理。 (2) 、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掘进工作面的生产区队负责管理。 (3) 、由机电运转队负责安字沟主扇房、抽放泵站的探头及监测设施。(4) 、安装在机电峒室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由机电车间负责管理。 (5) 、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监测组负责管理。 51、监测组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铜川矿务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安装监测及断电系统时,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配合安装调试工作。 52、安装在各管理区域内的监测分站,传感器及信号线各单
26、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损坏传感器一台按价值(2000元台)的25倍罚款,分站按价值(1.5万元台)的12倍罚款,缆线按丢失的数量多少赔偿。 53、对传感器、分站,每隔710天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凡因传感器、声光箱位置安设不对,罚责任人20元。监测信号线悬挂不齐,每处罚责任者10元、传感器不及时维护,不定期校正、调式不及时延长信号线和移动传感器,每次罚包机人员20元。 54、井下分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本区域内监测及断电系统的维护、调试工作,并做到一班三汇报,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脱岗一次罚款50元。 55、对于各区域安设的监测及断电系统,任何单位未经通防科批
27、准,严禁随意搬运和拆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03000元,凡造成监测系统失爆由动力部门按失爆处罚。 5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入井的安全监测装置必须先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确无问题方准下井。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7、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工作。 58、监测装置的供电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
28、的监测人员连接或拆除,因检修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 59、地面机房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有本矿领导带领方可入内,并填写来客登记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每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20元。 60、认真监测井下各工作地点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的变化,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对领导及通风调度室,重大异常情况要立既报矿工程师,并填写好记录。 61、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62、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矿察看
29、处分。无责任者,对使用的区队处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处300元罚款。第三章 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矿井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2、矿通风队(队)应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应健全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3、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4、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5、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防科对使用者进行处罚。6、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7、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