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友谊县龙山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012 年 3 月 1 日2目 录一、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4二、监控系统值班制度8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9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五、瓦斯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123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组织机构组 长: 张殿福副组长: 段井友 贺 军成 员: 孔繁武 萧洪波 孙兴国 马驰明 朱宝荣 赵文学 宋玉国 张仁杰 张秀贵 王世新 田大勇 4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天。三、 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煤矿“
3、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5六、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元。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
4、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6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
5、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采区车场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
6、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十三、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十四、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7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 ,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 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 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 500元罚款。十五、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十六、每十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8监控系统值
7、班制度为保证我矿监控系统工作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本系统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1、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接班人员应提前 10分钟到达,由值班员查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运行工作事项,确认各项工作无误后,由交班、接班人员先后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完成交接工作。2、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应有专人代替,亦应该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在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监控室。3、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交接班手续结束后,一切工作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记录和现场交
8、接清楚为准,凡遗漏应交代的事情,由交班者负责;凡未接清楚听明白的事项,由接班者负责;交接班双方都没有履行交接手续的内容,双方都应负责。4、交接班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精神饱9满、高度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一、地面瓦斯监控中心站应设置防雷、防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玩游戏和做其它事情,非监控人员禁止上机操作。二、不可随意改变操作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丢失,保证瓦斯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三、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四、断电仪、传感器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调试,稳定运行后方可入井。五、瓦斯监测
9、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部署及时修改。六、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备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七、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10的局扇前设置甲烷传感器。八、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甲烷传感器在顶板下 0.3米,距巷道侧壁 0.2 米处。九、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它的机械损伤。按设在采掘工作面中的瓦斯探头,放炮时由瓦斯员将其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按要求移回规定的位置。其它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十、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并使用瓦斯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作检查记录。出现误差时,以较大值为依据,且必须在 8 小时内调校完毕。十一、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主机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必须每 7 天使用标准气样调校1 次;并做好检测设备的调校台帐和出、入井台帐记录。十二、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必须保证 24 小时值班,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每天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要求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