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问: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2. 问:企业新成立时买了一块土地,实际只用了其中的三分之二建造了房屋,企业该如何计算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
2、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3. 问:新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9 月 1 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
3、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 4 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 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 2011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 8 个月和后 4 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4. 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
4、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 9 月 1 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然后计算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3.再计算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4.全年应纳税
5、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 2011 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 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5. 问: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答:具体来讲,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
6、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6. 问:征收车船税时,微型客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需出具哪些凭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 号)的规定,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 1 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1.车辆登记证书。2.车辆行驶证书。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车辆进口凭证。7. 问: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
7、税?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另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而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而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据此,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8.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是否缴纳
8、印花税?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据此,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9.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9、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那么请问,纳税人应在所得发生地的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
10、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多处所得应如何纳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09 第 19 号令)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进行管理,
11、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对于源泉扣缴类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
12、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11、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问题内容: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文件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上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一条
13、规定,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投资联营企业,而投资、联营企业应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且相应不动产投入时,所有权已归属于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不是投资者。12、 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问题内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 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回复意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14、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13、 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转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问题内容:供销社转让一房地产,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办理税收手续时,地税部门说因主休不同,受让人
15、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为此转让人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按法律规定,土地要先办理出让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方便起见,第 40 条又规定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又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使转让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超常负担。那么,在同一次房地产转让行为中,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转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回复意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16、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的扣除项目。14、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问题内容: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等,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将尚未开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
17、让,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 20%加计扣除,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直接转让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 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 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
18、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 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15、 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问题内容: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 14000 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 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
19、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 5000 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 4300 万元,收入 5000 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 4300 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16、 房地产企业用开发产品抵债如何
20、确认收入?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17、 个人销售住宅是否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内容:1、财税2008137 号文件“三、对个人销售住
21、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普通住房?2、对住宅类型的判定标准应如何确定?是否以产权主管部门登记为准。如果产权部门将营业用房和住房一起登记为住宅,并销售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包括非普通住宅。个人销售的房屋类型如何判断,应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登记类型确定。对于营业用房登记为住宅类型的,应据实判断,不能适用上述免税规定。18、 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
22、发的土地投资给我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 1 亿元,投资进我公司时按评估值作家 5 亿元,增值部分当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公司将该开发后进行了销售。请问我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该土地是否可按5 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计算扣除额?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
23、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评估值 5 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19、 房开企业清算时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20、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问: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4、?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21. 问: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答: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为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22. 问:某个体砖厂,未建企业账簿,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耗电情况,对其进行核定征收。请问,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5、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上述砖厂未建账经营,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26、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该厂耗用电能情况,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23. 问: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只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 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
27、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 问:我单位在外省有工程,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国税局缴纳,外出务工证明均由本市国税局出具。但劳务发生地税务局提出必须由本市地税局出具证明。请问,外出务工证明到底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具,依据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1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
28、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25. 问: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29、请代开普通发票;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个人从事餐饮业不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无法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餐饮业普通发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21 号公告的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26. 问: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答:根据 3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21 号公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31、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7. 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分别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
32、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28. 问:企业注销前,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提完折旧额,应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
33、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 29. 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
34、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0.问: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
35、,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31. 问: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缴发票的权力?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
36、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由稽查局收缴其发票。32. 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税是如何核定的?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
37、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33、车船税可否在异地购买保险时一同缴纳?问题内容:本地牌照车辆,因长期驻留外省,在外省购买交强险的同时,按外省车船税标准进行缴纳。这个行为适合不?会导致什么情况?如果已经缴纳,我再回车辆登记地购买下一年的车船税,会不会被征收和处罚?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如已在外地缴纳,则符合上述规定,车船登记地不再重复征收车船税。34
38、、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的机动车,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还?问:我单位购买一辆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还,退税金额如何计算?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退税额。未满 1 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35、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39、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36、购买了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车从事运营,是否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购税?问:某人购买了一辆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车,准备改装成油罐车从事运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听说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购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实?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
40、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森林消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上述所购车辆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37、征收车船税时,微型客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需出具哪些凭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 号)的规定,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 1 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
41、目所载数额为准:1.车辆登记证书。2.车辆行驶证书。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车辆进口凭证。38、想为车辆转籍应怎样办理手续?问: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如果想为车辆转籍应怎样办理手续?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5 号)规定,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
42、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39、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问: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