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计划任务与税务执法风险的思考目前,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受年度税收计划任务的影响,普遍存在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情况,致使收“过头税”、税款滞留和违规“ 吸税引税 ”等问题比较突出,这给基层税务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据某地审计部门日前发布审计调查通报,某县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发生多起征收“过头税”,如某重点企业一年实现的税收在一季度全部上缴,使企业资金大量占用,有的甚至是企业应缴税款的 1.55 倍,通报中也通报了税务部门存在税款滞留和违规“吸税引税”等问题;如某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领导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串通一气,通过财政奖励(或返还一定的比例)的办法,违规
2、“吸税引税” ,将不属于本地区的税收吸到本乡镇来;也有收入形势好的,基层税务部门为了调节税收计划进度,也使得许多应征收税源滞留在企业,当上级部门检查时,首先被追究的是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也带来了执法风险。税务部门依据年度税收计划任务进行征税存在问题的确突出,这是因为年度计划任务本身就存在问题,甚至已成为收取“过头税”、税款滞留和违规“吸税引税”等突出问题的罪魁祸首。的确,“计划指标” 存在“ 虚拟化”倾向,即其在定量或量化分配上缺乏科学而合理的依据,也严重的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上级税务机关向下级税务机关下达税收完成“计划指标”的一般依据是,在上年度实际完成收入任务的基础上递增一定的比例,然
3、后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分摊,而基层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收计划任务如期完成,则按照其内部机构甚至干脆按照人头把所谓税收任务进行分解。然而,税收额度的实际增长幅度,并不会依照如此人为的“税收计划” 列支的比例发生,故而那些“ 计划指标”所核定的税款征收任务就很难跟常理和法理相吻合,甚至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其实道理很简单,税款增长必须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增长为其前提,但实际上具体到每一个纳税户而言,肯定是有增有减,可事实上在“税收计划”的运作下,必然会导致穷富“ 一竿敲”等苦乐不均现象的发生,最终导致一些纳税户背负“过头税” 的负担,而另一些纳税户却必须依照税务部门的“指令”,将税源留在企业,以备来年不时之需。
4、税务部门应保证多少税款入库,应具体取决于税源的实际状况,而这根本无法预先通过计划进行准确核定,可现实中税务部门偏偏就是依照年度税收计划进行管理并执行目标考核的,所以一些税务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征管任务,对税款入库进行人为控制或调节就成为其必然的选择。其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作为税收收入的原则,已成为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条款,故而税务部门人为调节税收进度或征收“过头税”的行为是典型的执法犯法。而如此制定税收“计划指标”的做法,不仅充满了浓厚的人治色彩和执法者对法律的游戏心态,而且也掩饰了征管过程中执法质量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税收“计划指标” 的规定依据,既非来自于科学的权衡
5、和度量,更非缘自于任何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而是缘自一种被政绩或功利所左右的长官意志。而一些地方政府错误地执行“以支定收”的财政管理机制,也造成税收征管指标交叉重叠,犬牙交错,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无视法律规定而干预税收政策的现象。因而,时下税务部门执行的税收“计划指标”所显示出的未卜先知的荒诞情形,显然已严重背离了依法征税的法制轨道。也就是说,在税收“计划指标”主导下的征税活动,反映出的是执法者的意志已成为法律,而真正的法律反而成为被执法者随意虚拟的法律幻像。故而如此税收“计划” ,正是导致“ 过头税”、税款滞留和违规“ 吸税引税”等违法行为发生的罪魁祸首。因此,为了保护和减少基层税务人员执法的风险,要摆脱这种罪魁祸首的泥沼,笔者建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每年财政预算和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要充分调查研究,要以优化执法环境、防犯执法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为主,要使税收计划任务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取消税收计划任务,加大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的督查和考核。而基层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将税收征管的重点由对税收任务进行考核转向对征管质量和执法质量进行考核,对有应作为而未作为的,要严惩不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阻止“过头税”、税款滞留和违规“吸税引税” 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和执行,从而也防止执法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