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车 公 用 协 议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车条款: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XXX(车主)的 XXX 品牌车(车牌号为 XXX)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车辆用于承租方合法营业所用;三、租用期定为叁年,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止,到期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提前停用应在 10 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照收租凭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四、租金为每年 2000 元(即人民币贰千元整),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按年结算支付租金,第一年的租金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第二年起为每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五、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承担所租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加油费、过路过桥费、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等,车辆年检、交强险等费由出租方承担),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六、与本凭相关的需由出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由承担方代为扣缴及办理;七、双方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金额付款;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另订附件条款;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