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紫番薯种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杭州神源食品有限公司 种植方(乙方): 杭州和恒蔬菜瓜果专业和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基础上,就紫番薯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基本情况品种 等级规格种植面积种植地点种植方式数量 交付时间单价(元/吨)总价(万元)紫番薯 余杭 有机栽培1500吨 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4200 630.00第二条 质量要求紫番薯应达到:无公害食品标准 具体要求:形状端正、无病斑、无腐烂。第三条 定价及结算方式1收购价格协议价:交紫番薯时市场时价低于协议价的,以市场价为准;交紫番薯
2、时市场时价高于协议价的,以协议价 为准。2付款方式以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合同标准的紫番薯之日起 7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收购款:陆佰叁拾万元整(大写)总计:6300000 元。第四条 紫番薯的交付、包装、数量及验收交付地点:甲方指定仓库。包装:按甲方要求纸箱包装(甲方提供包装)。数量:以实际称重为准。验收方式:按第二条款包装场地验收。双方就紫番薯质量产生争议的,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家或地方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第五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或乙方迟延交紫番薯的, 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5%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交付的紫番薯经验收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 发生的费
3、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不交付紫番薯或将紫番薯出售给他人的, 应按照总价的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紫番薯,应按总价的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发 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 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 责任,但 应及时通知 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证明。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签章): 种植方(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2011 年 06 月 08 日 2011 年 06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