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第一章 税务稽查概述第一节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二)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三)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四)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五
2、)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二、税务稽查的分类(一)日常稽查(二)专项稽查。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三)专案稽查,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稽查对象特定。二是适用范围广。*三、税务稽查的地位(一)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二)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三)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四、税务稽查的原则(一)合法原则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程序合法。4.依据合法。
3、(二)依法独立原则(三)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四)客观公正原则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一、税务稽查的职能(一)惩戒职能,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二)监控职能(三)收入职能,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及实现稽查以查促管结果的体现。(四)教育职能*二、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职能作用(三)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稽查执法直接带来查补收入;二是通过稽查执法的震慑作用所增加的税收收入;三是通过案件协查在其他地区实现的税收收入;四是通过以查促管避免税收流失而增加的税收收入。*三、税务稽查的任务税务稽查的任务包括手段与目的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中,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手段,捍卫税法尊严、税务稽
4、查管理知识要点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是目的。第三节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纳税主体一般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主体包括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税务机关是第三个层次征税主体,是直接的征税主体。狭义的征税主体是指税务机关。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二、税务稽
5、查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执法主体的特殊性一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将税务机关的部分职责分离给稽查局,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同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三是税务局与稽查局应当各司其职,不得混淆执法主体。(二)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就税务稽查而言,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对税务稽查的权力和义务、稽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别设定上。税收法律法规对稽查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别设定,既有对稽查执法的保护,也有对稽查执法的约束。(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稽查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对稽查局和稽查对象之间权力(权利)和义务
6、的保护。这种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稽查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二是法律对稽查执法权力的保护,部分地来自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的规定;反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保护,也部分地来自于对稽查执法主体义务的规定。三是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等。(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实际上,许多法律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如税收征管法 、 行政处罚法 。(三)普通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法如刑法等。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 个人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属于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8、,主要形式有“条例”或“暂行条例” 。地方性税收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另外,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税收单行条例。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制定地范围内适用。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税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地方税收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
9、规制定的。税收规章是税收征管活动的重要依据,但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但具有参照性的效力。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适
10、用原则(一)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律。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
11、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如在行政复议领域, 税收征管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特别法。如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税务稽查法律的时效税务稽查活动主要涉及到两个时效问题,即税款的追征期限和税务行政处罚
12、的追罚期限。(一)税款的追征期限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
13、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节 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一)税收实体法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 ,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通过规定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问题。3.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 ,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三种基本形式。4.纳税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两类。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6.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
14、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7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二)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是税务人员使用最频繁的一部法律,实际上税收征管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但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稽查局的职责。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是税务稽查执法的重要依据,主要规定了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及管辖、税务稽查的实施、审理、税务处理决定
15、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等。二、其它相关法律的运用(一) 行政处罚法*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即所谓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
16、。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有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税务所有 2000 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权。(2)地域管辖。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首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其次,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第三,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则由争议机关协商确定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所以,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 50 元以下,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 1000 元以下。(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17、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0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4.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 。(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
18、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二) 行政复议法*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税收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
19、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
20、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21、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国
22、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4) 、 (5) 、 (6) 、 (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
23、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三) 行政诉讼法*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
24、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通常受理当事人对下列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阻止出境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3)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不服的。(4)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5)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的。如不予答复或办理税收事务等。(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收具体行政行为。*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25、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4.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1)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原告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书。(3)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2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四) 国家赔偿法*税收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直接损害时,税务机关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1.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税收行政赔偿的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行为必须在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其行使职
27、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税务机关才予以赔偿。否则,税务机关不进行行政赔偿。(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对赔偿请求人实施了行政罚款、没收财物等税务行政处罚,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2)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3)违法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4)税务机关因违法行使停止供应发票权、停止出口退税权,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
28、损失的。(5)违法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的。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属于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税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3.税收行政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4.税收行政赔偿的程序(1)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赔偿申请的审理,制作赔偿决定书 。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提起诉讼。(2)赔偿的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
29、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可以作出维持、变更、驳回判决,也可以调解结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纳税担保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担保人,同时还有被担保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担保人可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自然人;纳税担保人可能是纳税人自己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纳税担保范围还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3.纳税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
30、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等,否则就是无效的担保。*4.纳税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纳,也可以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能力。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2 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内提供纳
31、税担保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我国法律还列举了无纳税担保能力的情形,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外提供纳税担保的,部分纳税信誉不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纳税保证的时限。纳税保证的时限分为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
32、担保责任;税务人员在此过程中,如果存在执法过错,将被追究执法责任。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 15 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保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纳税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A.土地所有权;B.除用于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国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G.法律法规
33、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H.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抵押物的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3)纳税质押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对无效的担保当然税收具有优先权。担保债权总是有一定期限的,而税收征收权的期限往往要长于担保债权的有效期限,甚至是无限期的。(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拍卖优先原则拍
34、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依次顺序是:(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转入变卖程序。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减少征纳双方争议,避免操作
35、执行的随意性。2.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抵税财物的范围和大致价值往往在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以前就已经确定,具体是:(1)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 5000 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
36、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时,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1)按照市场价确定;(2)其它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另外,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保留价,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 2/3。在变卖环节,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变卖价格。对有政府定
37、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格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 2/3。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15 日后,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格,第二次核定的价格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格的 2/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变价处理,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 2/3 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 10 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 2/3。经过二次定价变
38、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作了如上规定,目的是既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贱卖,又保证了执行成功、实现税款入库。3.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七) 刑法如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以下简称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