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研究生自习室管理规定为保证研究生自习室的正常学习秩序,创造安全、舒适、整洁、文明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进入自习室的研究生均须自觉遵守此规定:一、申请人条件及申请进入、退出审批管理(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须为上海交通大学心理学专业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全日制注册在籍研究生(在职定向生除外);2、申请人应无其他自习地点。(二)申请进入自习室审批管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研究生自习室申请表,经导师签字,由科研科统一审批及安排。未经科研科审批,不得擅自进入自习室或调换自习桌。(三)申请退出自习室审批管理1、为保障所有研究生平等使用自习室
2、权益,申请人被批准进入自习室后,如遇以下情况,应尽快办理自习室退出手续并退出自习室,否则科研科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自习室并将其物品转移及保管:(1)使用人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2)使用人有其他自习地点;(3)使用人对自习室利用率较低;2、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的规定日期内到科研科办理自习室退出手续,并交还自习室、自习桌及储物柜钥匙。已办理完自习室退出手续,若继续占用自习室者,科研科有权止其继续使用自习室并将其物品转移及保管。二、自习室公共秩序及安全管理1、研究生自习室共同使用人应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离开自习室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钥匙,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财物遗失,损失人须
3、自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发现可疑人员或失窃要及时向保卫科报告。研究生自习室共同使用人有义务共同维护和保障自习室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共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2、研究生自习室、自习桌及储物柜的门锁、钥匙统一由科研科配备、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须承担复原费用,若由此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及时向科研科报失登记。2、研究生自习室仅作为研究生学习使用,不得在内留宿或做其他用途。未经科研科审批,严禁其他人员进入。3、为了确保研究生自习室用电安全,严禁使用除电脑外的其他电器,如电饭锅、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等。违者,
4、除没收电器外,因违章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4、严禁在自习室内吸烟、生火、焚烧废纸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因违章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5、严禁在自习室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因违章存放危险品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三、自习室公共卫生管理(一)使用人应自觉保持自习室室内的整洁卫生,自习桌面要保持整齐。(二)使用人应自觉爱护宿舍内门、窗、锁等公用设施。不得在自习室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科研科,以便安排专人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须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维修及复原费用。(三)禁止私自拆换或改装自习室现有设施,一旦发现,须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维修及复原费用。(四)共同使用人均有权劝诫违反规定使用人对其不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劝诫无效后可以上报科研科;四、其他(一)科研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自习室使用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人,科研科对其劝诫整改;若其拒绝整改,科研科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自习室并将其物品转移及保管。(二)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科研科有权立即终止其继续使用自习室并将其物品转移及保管。(三)本规定由科研科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科研科20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