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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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辽宁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及 国家卫生标准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辽宁 省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卫生计生 委)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 的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承担。 设区 的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依法并 结合 实际,规定 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管 辖 的 具体分工。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 协助 卫生计生监督机

2、构开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 卫生 监 督 范围 (一)宾 馆、 旅店、招待所 等 住宿场所; (二)公共浴室 (含 婴幼儿游泳、洗浴、 戏 水场所 ) 、理发店、美容店 (不包含 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婚纱摄影场所 ,美容场所面积不小于 30 m2,美发场所面积不小于 10 m2。 ) ;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 不包含棋牌室、儿童游乐场所 )、 歌 舞厅(含歌厅 、舞厅 )、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2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 ) 、书店 (城市营业面积 300 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 20

3、0m2以上) ;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相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及 规范 的 有关要求 ,国家标准 及 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一)住宿 场所 1.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3.1 标准值 , 3.3设计 卫生要求 ; 2. 关于 印发 等 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 2007 221号) 附件 1.住宿业 卫生规范 : 第四条 至 第八条、第十条 至 第十七条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 八条、 第三十一条第( 一 ) 项 、 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三十五条 第(三)项 。 (二) 公共浴室 (含婴幼儿游泳、洗浴

4、、戏水场所) 1.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GB 9665-1996): 3.1 标准值 ,3.2 卫生 要求中 除 3.2.4、 3.2.6、 3.2.8、 3.2.10、 3.2.11以外的各项 要求 ; 2.关于印发 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7 221号)附件 2. 沐浴场所 卫生规范 : 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一) 至( 六 ) 项 、 第七条 至 第十三条 、 第二十一条 第 ( 一 ) 项 、 第 二十二条第 (二)至 ( 五 ) 项 、 第 二十 四条第( 一 ) 项 、 第 二十六条 第 (一)项 、第二十七条 第 ( 三 )3 项 。 (三) 美容美发场所 1.理发

5、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 3.1 标准值, 3.2经常性 卫生要求中 3.2.2、 3.2.9, 3.3设计 卫生要求 中除 3.3.4 以外 的各项要求 ; 2.关于印发 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7 221号)附件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第四条 至第七条 、 第 十四条、 第 十五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 、 第十八条第 ( 一 ) 项 、 第十九条第 ( 一 ) 项 、 第 二十 条第(一)项 。 ( 四) 影剧院、游艺厅、歌舞 厅、音乐厅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4-1996): 2.1 标准值 ,2.2 经常性 卫生要求中

6、2.2.2、 2.2.10、 2.2.11,2.3设计 卫生要求 。 ( 五 )游泳场(馆) (含戏水场所) 1.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 3.1 标准值中3.1.1、 3.1.3,3.3 设计 卫生要求 。 2. 关于 印发 的 通知 (卫监督发 2007 205 号) : 第四条至 第 六 条 、 第八条 至 第十 一 条、 第 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二 ) 项 、 第二十二条第 ( 一 )项 、 第二十 四 条第(一)项 、 第二十 六 条第(一)项 。 ( 六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7、(GB9669-1996): 2.1 标准值 , 2.2 卫生要求中 2.2.1、 2.2.5、4 2.2.6。 ( 七 ) 商场、书店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0-1996): 2.1标准值 ,2.2 卫生 要求中 2.2.1、 2.2.2、 2.2.5。 ( 八 ) 候诊室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1-1996): 2.1标准值, 2.2卫生要求 中 2.2.3、 2.2.8、 2.2.9。 ( 九 )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 准 (GB9672-1996): 3.1标准值 ,3.2 卫生 要求中除 3.2.1、 3.2.5 以 外 的各项要求 。 公

8、共场所 采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 应 当 符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WS394-2012) 中 3 设计 卫生要求 、 4 卫生 质量要求、 5 卫生 管理要求 中 5.5。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材料 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应当 提交 以下 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新办 , 见附件 1)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 证明 ; 委托 他人 办理的, 还需 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受 委托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9、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 5.有资质 的 检测 机构一年内出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提交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有资质的 检测 机构一年内出具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学 评价报告 ; 6.从业人员 一年内 的 有效健康 合格 证明 ; 7.卫生管理制度、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的书面材料; 8.设立 卫生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 卫生管理人员 的书面 材料 ; 9.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 、公共场所卫 生 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 书面 材料 。 (二)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应当 提交 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延续) ;

10、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需 提 交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 提交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 (三) 申请变更 公共场所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地址(路名、路牌)的, 应当 提 交以下 材料: 6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变更)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变更 法定代表人或 者 负责人的, 提交 变

11、更后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的 身份证明 )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受 委托人身份证 明 ; 3.工商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 4.卫生许可证原件 。 (四)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 提交 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补办)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4.遗失公共场所 卫生 许可证书面说明(加盖 公共场所 印 章 )。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 程序 及 具体 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 卫生 计生

12、行政部门对 新建、改建、扩建 的 公共场所 的 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公共场所的建设 单位 在建设前 应当向 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申报 预防性卫生审查 申请 ,并 提交 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申请书(见附件 2); (二) 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 的书面说明; (三) 立项报告书; (四) 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 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7 等有关材料和证明) 。 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卫生 计生 行

13、政部门 收到申请材料后 , 组织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进行材料审查和 实地核查 , 并出具 监督意见 。 对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 不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 及 相关要求 的,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应当加强 指导 和服务 。 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审查 期间 , 公共场所 建设项目 发生 变更 的 , 其 建设 单位 应当及时 撤回申请或者 变更申请 内容 。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 完 工 后 , 其 建设 单位 应当向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提请竣工验收,并 提交 卫生检测或者 评价报告。 采 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需 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学 评价报告。 卫生计生 行

14、政 部门 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进行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后, 向 建设单位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 对于符合 要求 的, 告知 其 办理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对于 不符合要求 的, 指导其进行 整改。 六、公共卫生用品的卫生要求 使用公共卫生用品的公共场所应 当 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卫生批件、检验 合格 证明。 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 消杀药剂、一次性卫生用品、 外购水(用于游泳池、沐浴场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8 七、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及国家卫生 标准 等规定, 对辖区内公

15、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对量化结果进行公示。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 分级管理工作 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八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 1.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申请表 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 书 9 附 表 1 公共 场所 卫生许可申请表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 请 人: 申 请 日 期: 10 填 写 说 明 1. 本表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 2. 本表须使用黑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纸面整洁,不得空项、涂改,空白处以“无”字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 使用 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可以使用 A3规格),打印内容标题用宋体字 2号字、正文用仿宋体 3号字,复印材料要求纸面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按申请材料目录排序。 4.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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