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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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解除劳动合同。(二)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年; 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 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撤职处分。(三)发生井下着火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事故的;发生冒顶或透水事故堵(埋)3 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 8 小时的,透(突)

2、水事故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停止生产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四)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五)发生瓦斯超限浓度 3以下事故或因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 3及以上持续时间超过 5 分钟的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

3、(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记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发生瓦斯超限浓度达 3及以上的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记大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记过处分。(六)关键保护层开采面积完成情况实行季度考核,第一次未完成指标的给予党政正职,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通报批评;第二次未完成指标的给予党政正职,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或年度未完成指标的给予党政正

4、职,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降职处分。(七)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井下发生 1 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副总师记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警告处分。地面生产发生 1 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分管副职、副总师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记过处分。井下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

5、分,待岗半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地面生产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 1 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 2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含地面),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

6、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年度内发生累计 2 人死亡事故(含地面),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发生一起 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集团公司机关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八)电力公司(集团公司全资电厂、控股电厂)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发生 1 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降职处分;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 2 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

7、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 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年度内发生累计 2 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撤职处分;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降职处分。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 2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8、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年度内发生累计 2 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九)选煤分公司(含外委承包运营厂)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发生 1 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副主任,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

9、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降职处分;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 2 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副主任,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 1 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年度内发生累计 2 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撤职处分;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降职处分。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副主任,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 1 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撤职

10、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 2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副主任,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 1 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年度内发生累计 2 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

11、,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十)物资供销分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信息分公司等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发生 1 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副队(站)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 2 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副队(站)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 1 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年度内发生累计 2 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公司有关

12、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记过处分。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副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 1 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 2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副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 1 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年度内发生累计 2 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

13、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十一)西部煤矿管理公司、平安公司技术入股的合作公司(矿)、淮矿地产公司发生一起 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给予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十二)严禁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凡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 ”的予以清退。矿长(经理、处长)是查处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

14、的责任者,未按规定查处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三)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十四)严禁隐瞒工伤事故。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十五)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 1 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在岗职工待岗 1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十六)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非死亡、死亡事

15、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十七)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八)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十九)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奖惩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连续考核。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降职、撤职处分人员的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二十)各单位副总以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和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并以单位文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备案,副总以上人员调整工作分工或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必须及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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