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1】2395 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 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一一一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
2、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 术成果 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 ;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 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
3、入)802一一一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一一一 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 2001 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一一一 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 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4、。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税)地方分享比例50 一一一 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 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 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 50第二章 专项资全的申请和拨付程序一一一 每年 5 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一 实施高新技术成
5、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2一 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3一 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及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认定办法中规定需提交的材料。一一一 服务中心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于 7 月中旬前,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6、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按规定计算出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一一一 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7 月底将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第三章 财务处理一一一 服务中心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预算科目。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 处理。具体会 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人国家资本金)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