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CPA 经济法新增知识点第二章物权法(全章)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65,2008 年调整)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4)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6)合并、分立、清算 (7)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8)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9)资产转让、置换、拍卖(10)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11)确定诉讼资产价值(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2、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2、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及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或者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2008 年新增)【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7 月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P79)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1、事后报
3、备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转让后,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用该程序转让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总股本不超过 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是指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 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 5000 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2、事先报批
4、(P80)(1) “国有控股股东” 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不同时具备事后报备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2) “国有参股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协议转让 (P80)1、国有股东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2、国有股东在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应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这种特殊情况是指:(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2)国民经
6、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3、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90。不按照该价
7、格转让时,应当按以下方式作价: (1)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无偿划转(P81)国有股东
8、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间接转让(P8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1、价格确定(P81)根据国有股东“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2、财务顾问(P82)实施
9、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3、审核批准(P8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五章公司法一、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二、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应当采取累计投票制三、 (2008 年新增)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10、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四、1、 (2008 年新增)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3、 (2008 年新增)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08 年新增)1、基本任职条件(P14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
11、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2004 年综合题)(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4)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董事的提名(P146)
1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
13、董事的任期 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2)独立董事如果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P147)(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
14、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005 年综合题)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6、专门委员会(P147)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
15、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相关链接】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7、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16、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8、独立董事的知情权(P148)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9、独立董事的津贴(P148)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相关链接】
17、(P145)(2008 年新增)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由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六、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18、4) (2008 年新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限制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2008 年新增)1997 年 5 月 28 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
19、权变更的原因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20、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2)股权质押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再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的审批和备案外商投资企
21、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 30 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
22、权的作价依据。 3、审批与登记(P171)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后的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2008 年新增)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 A 股股份的行为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P181)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A 股股份(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
23、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3 年内不得转让(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2、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P181)(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
24、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最近 3 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 3、战略投资的程序(P181)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3)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4)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5)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
25、核准(6)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解释(1)向商务部提交的文件(P182)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投资者 3 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最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2)战略投资的启动(P183)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 15 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3)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 10 日
26、内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 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 10 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 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以上) ” (4)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 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 10 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 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
27、以上) ” (5)到税务、海关、外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A 股并购) ”。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 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 10 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 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以上)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3)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4)投资者按照规定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5)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上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