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半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沪食药监械安2008864 号发布日期:2008-12-30 执行日期:2008-12-30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现就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对已登记备案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企业,请在 2009 年 1 月 15 日前,将 2008 年全年委托生产的情况,按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的填报要求,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本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邮箱地址:)。2、自 2009 年起,对已登记备案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企业实行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告制度,相关企业在上/下半年结束后的 5 天内,填写上海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表,将委托生产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数量、产品批号以及被委托方企业名称等信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本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邮箱地址:)。未按时报告的企业,本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 00 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表序号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 所属区县 生产许可证号 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委托登记日期 委托生产地址 委托生产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生产数量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备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