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含释义)】主席令1999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1999年 6月 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9年 12月 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9年 6月 28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第六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章 总则【总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
2、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下简称驻军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 1999年 6月 28日通过,自 1999年 12月 20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该法以“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为指导,以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根据澳门驻军防务的需要,借鉴香港驻军的成功经验,对澳门驻军的职责、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等作了规定。驻军澳门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澳门回归后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央人民政府派出适量、精干的
3、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澳门执行防务任务,广大澳门同胞是衷心拥护和支持的,澳门各方面人士普遍认为,在澳门驻军,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而且对维护澳门的社会治安具有重要作用。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的是本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重要内容。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一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澳门驻军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关于制定驻军法的目的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而每
4、一部法律又是为某一特定目的服务的。所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钥匙。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澳门驻军法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澳门驻军依法履行职责。1999 年 12月 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澳门,执行防务任务,是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执行澳门的防务任务,就是执行国家的防务,也就是国防。国防是属于国家主权事务。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澳门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
5、的防务” 。所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执行防务是属于国家事务和中央的权力。根据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1998 年 9月 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按照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钱其深副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宣布:当澳门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派驻适量、精干的军队是必要的。中央作出这一正确的决策,得到了澳门各界同胞的广泛拥护。在澳门派驻军队,是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也有利于澳门回归后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有效地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确保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部队执行防务任务,制定澳门驻军法是十分必要的。驻军法对驻军应该担当的任务和责任,用专
6、门一章作了规定。也对驻军的法律地位、驻军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作了明确规定。还为驻军履行职责规定了必需的权力和保障条件,使驻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澳门问题是由中国封建王朝的腐败无能和外国列强的侵入造成的。16 世纪中叶以后,葡萄牙逐步占领澳门。1887 年,葡萄牙与中国清政府在北京签订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迫使清政府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 。新中国建立半个世纪以来,收回澳门,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中国政府和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不可动摇
7、的坚定立场和强烈愿望。1999 年 12月 20日澳门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中国人民的一大盛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不干预澳门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有关外交、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澳门驻军是执行防务的需要,是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体现,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保证。邓小平同志在香港驻军问题上曾深刻指出:“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也同样适用于澳门。澳门驻军法把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作为澳门驻军最基本的职责。规定澳门驻军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我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
8、确保澳门不受外来侵犯,确保澳门有一个和平安全的环境。这是驻军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也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一个基本原则。三是,维护澳门的持续稳定和繁荣。澳门和香港隔海相望,与香港一样是一个国际化、经济高度开放的城市。保持澳门社会稳定非常重要,是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的前提和条件。邓小平同志曾就驻军对香港稳定所具有的作用指出:“在香港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 。邓小平同志这席话是当时制定香港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样也是制定澳门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澳门驻军法为维护澳门稳定繁荣作了一些规定,规定在战争状态时和澳门进入紧急状
9、态时,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职责,维护澳门的繁荣和安全。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这些规定,有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澳门持续稳定繁荣。一个时期以来,澳门的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犯罪活动十分猖狂,有的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连连作案,严重影响澳门的正常社会秩序,广大澳门同胞对此强烈不满。驻军法的以上规定公布后受到了澳门广大同胞普遍欢迎和拥护,充分表明了驻军法对维护澳门长期稳定繁荣的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二、
10、关于驻军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制定澳门驻军法的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职权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武装力量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是驻军法的主要宪法依据。澳门基本法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各项制度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全国性法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也是驻军法的立法根据。基本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与澳门的关系,特别是第十四条关于中央负责澳门防务的规定,是驻军法的直接立法根据。“一国两制”这一构想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
11、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实现中国国家统一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处处闪烁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光辉。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 “一国两制是我们的既定国策,不是权宜之计” 。澳门驻军法就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在澳门防务方面的具体化,而且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是驻军法的灵魂。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第
12、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的名称定义、驻军领导关系、组成、员额和轮换制度的规定。一、关于澳门驻军的名称驻澳门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部分,本条的第一款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 。为了方便称谓,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称为“澳门驻军” 。二、关于澳门驻军的领导关系适量和精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澳门,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是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保障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澳人和世界关注的焦点。因此,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澳门驻军的领导关系,符合国家对澳门驻军的要求和安排,也是适应澳门法治社会要求立法公开透明的特点。按照宪法第九
13、十三条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澳门驻军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这一规定表明,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高度重视。三、关于澳门驻军组成、员额和轮换制度香港驻军法明确规定,香港驻军由陆、海、空部队组成,由于澳门地域狭小,派驻的军队数量较少,以陆军为主,因此,澳门驻军没有明确规定部队组成,而是原则规定部队的组成根据防务需要确定。澳门驻军的员额是指部队进驻澳门数量定额。驻军员额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确定驻军员额是中央的权力,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二是驻军员额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需要员额的标准是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实际的,需要员额的程度由中央来
14、确定。和平时期驻军会少一些;战争状态时、紧急状态时,澳门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受到威胁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澳门的驻军员额。澳门驻军人员的轮换制度,是指澳门驻军人员要定期进行轮流替换。同样,驻军的轮换制度是属中央的权力,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需要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磋商。部队人员轮换的具体办法、轮换时间、轮换方式等,由中央军委决定。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区事务和特区可以向中央政府请求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规定。第一,派
15、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这是对驻军在处理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时的一个总的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事务主要指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范围内的事务。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澳门驻军决不可染指和过问。第二,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需要明确三点:一是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不是中央管理的事务,是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澳门驻军不得干预。二是只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独自完成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才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发出“请求”澳门驻军协助。三是澳门驻军只有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军委下达
16、命令,方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未经批准,澳门驻军不能主动协助维护治安和救助灾害,以体现“一国两制” 、高度自治。第四条 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第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遵守全国性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第一,澳门驻军人员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反映了整个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对我国所有公民的要求,澳门驻军人员也不例外,并且还应当是遵守的模范。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澳门驻军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受命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
17、方执行防务任务,不能因为只有少数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澳门驻军就可以不遵守其它的全国性法律。第二,澳门驻军人员在遵守全国性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谓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保留的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虽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澳门驻军人员都必需遵守,不可违反。这是澳门驻军高度尊重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的重要体现。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第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费用的负担的规定。第一,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这是国家
18、从大局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邓小平同志在香港驻军军费问题上曾多次讲过:驻军部队的费用由中央政府开支,不用香港特区政府负担。这是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所作出的正确决策。参照香港驻军费用负担办法,本条规定,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民政府负担。这一方面体现了驻军的国家性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澳门驻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精神。同时也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不要特别行政区一分钱,完全符合国家
19、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符合广大澳门居民的利益。第二,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就是说澳门驻军全部花费的钱由中央人民政府保障。国家财政对澳门驻军经费全额拨付,为驻军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国家保障驻军的全部开支,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给驻军人员提供高于内地军人的待遇,这同时也是对驻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驻军和驻军人员绝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和介入澳门社会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经商,也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创收”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第二章释义】本章共分 4条,全面规定了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驻军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全国性法律规定的职责,以及驻军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必要的豁免权和有
20、关权力。本章条文不多,但内容非常重要,是驻军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第六条 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第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主要有四项: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职责。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
21、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其基本职能就是抵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队,主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组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澳门驻军是人民解放军的一部分,它当然要履行解放军的基本职能。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军委赋予澳门驻军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防御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这是负责澳门防务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宪法精神,反映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职能的本质。历史上,由于封建政府的腐败无能,国力不
22、强,军力不济,有国无防,帝国主义凭借着军事实力,武装入侵香港,强占澳门。1999 年 12月 20日后,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由澳门驻军守卫着祖国的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一块神圣领土。平时,驻军要做好充分的战争准备工作;战时,要坚决抵抗任何外来侵略,坚决保卫澳门的安全。有了强大的国家,强大的军队和威武、文明的澳门驻军,任何势力侵犯和颠覆澳门的企图都是不能得逞的。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包括防止外患和内乱的威胁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外患,防御外来侵略;二是防止内乱,防止内部颠覆。防范和制止任何试图颠覆合法产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叛乱,防范和制止任何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动乱,维护澳
23、门的和平与稳定,是澳门驻军的重要责任。二、担负防卫勤务担负防卫勤务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一项经常性的防务职责。防卫勤务指与澳门防卫事务有关的各种军事勤务活动,包括为抗击外敌入侵而进行的各种战备活动,如勘察和熟悉地形、作战值班、战备演练、查验可疑海空情况等军事活动;也包括执勤、值班、巡逻、训练、军事通信维护和运输等各种军事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管理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的一项日常性的防务职责。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驻守澳门履行防务职责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管理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的一项重要职责。管理军事设施,主要包括正确使用军事设施,制定军事
24、设施的管理办法,维修和保护军事设施等等。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是与防务有关的澳门驻军的职责之一。澳门是一个三面环海的城市,由于澳门所处的地理位置特点,难免会有外国军舰和军事人员到此停泊、休整、补给等情况发生。根据 1992年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的对外军事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及授权机关负责。澳门驻军负责的主要是需要驻军承办的来澳外军的联络、协助、接待等具体事宜,以及其他需要驻军处理的涉外军事事宜。第七条 在全国人
25、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战争状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执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的职责的规定。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平时,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但在两种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
26、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在战争状态下、国家或者是遇到了外敌入侵,或者是要履行共同防止侵略的国际条约,全国各地方、各族人民都要全力以赴,共同对敌,澳门特别行政区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赢得战争和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以外的有关全国性法律,如动员、兵役、治安、戒严等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军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是进行战争、抵御外敌的主要力量。这些全
27、国性法律与军队有密切关系,对军队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为了保卫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充分发挥军事力量在战争中特殊重要的作用,澳门驻军应当根据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而是受到三方面条件严格限制的:1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必须发生了动乱,这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前提条件;2这种动乱在性质上不是一般的动乱,而是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3这种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已达到澳门
28、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程度。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但是,当澳门发生另立武装、分裂国家、颠覆政府、制造澳门独立。妄图使澳门脱离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等动乱、暴乱活动,直接危及国家的统一或安全,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又不能有效地制止动乱和控制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如有关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实行戒严管制、进行平叛防暴等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驻军应当根据这些全国性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29、制止动乱,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恢复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维护澳门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第八条 澳门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并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第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享有豁免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规定。赋予澳门驻军必要的豁免权和其他有关权利是保证澳门驻军顺利完成任务的必要条件。本条对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的免检等豁免作了规定。并对驻军及人员享有其他法定
30、的权利和豁免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保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本条只把与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直接有关的即可能影响或妨碍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执行军事任务的检查、搜查和扣押的豁免权作了规定。由于澳门多年不驻军,现在澳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驻军及其人员的其他权利和豁免,因此,本条对驻军及其人员享有在澳门实施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豁免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需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规定。如澳门驻军人员入境审查的豁免、薪傣税的豁免、在某些公共地方携带武器的豁免、军用车辆在某些禁止停泊地点的豁免、军用设施房地产税的豁免等驻军及其人员为履行职责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豁免权,都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制订相
31、应法律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给予驻军及其人员必要的豁免权决不意味着驻军可以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是澳门驻军作为一个武装集团执行职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这里的所谓执行职务,是指驻军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包含三层意思:1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依法从事的行为,既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任务的行为,也包括依照上级首长和机关的命令、指示执行任务的行为;2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和执行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和超出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如驻军人员外出办私事的行为,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人员夹带个人物品或人员的行为,均不属执行职务的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一定的标识,
32、如执行职务的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或携带与执行职务有关的武器装备等。为了保证澳门驻军依法享有这种豁免权,避免权利被滥用的情况发生,本条还作了严密的程序性规定,即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才可以免予检查、搜查和扣押。因此,澳门驻军人员在执行职务遇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时,应当自觉出示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豁免权,绝对不允许假公济私,不得滥用权利。第九条 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九条释义】本条是对澳门驻军执行职务排除妨碍权力的规定。军队是一种特殊的武装
33、组织,担负着保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这一攸关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职责,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军人执行职务遇到妨碍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本条根据澳门驻军所担负的职责赋予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是非常必要的。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发布命令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
34、行为,可以依照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所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劝阻、警告、强行带离、强行搬离、强行拆除,直至使用必要的武力。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第十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35、。这是驻军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的一项职责。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需要各方面的保障,不仅中央人民政府提供充足的军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生活条件等各种保障,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应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比如为澳门驻军提供必要的土地、水、电、气、排污等方面的保障和便利条件。同时,澳门驻军和驻军人员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澳门社会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保护澳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军及其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危害澳门驻军利益和侵害澳门驻军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的同时,还应当制定有关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
36、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与香港不同,由于澳门过去没有驻军,没有保障驻军及其人员合法权利和豁免的法律,因此,驻军法专门作出这一规定,对澳门特区政府提出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是我国省级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与我国内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又是显著不同的,他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在内地,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由中央制定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 ,除极少部分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保障军队和军人权益的法律,不在澳门实施,因此,需要澳门特区立法保障驻军及其人员的权益,将驻军和驻军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用澳门
37、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支持和保障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工作落到实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和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施政和立法的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对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全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制定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驻军不得干预。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草拟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澳门防务和驻军的需要。制定的政策、拟定的法案和行政法规如有涉及澳门驻军事务和权益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这是保证中央对澳门防务权力的行使,保证澳门驻军有效地执行防务任
38、务的必要条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等自治权时,不应限制或削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澳门防务的权力,也不应影响中央军委对澳门驻军指挥的权力,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的事务有可能影响到澳门的防务利益和澳门驻军的合法权益时,澳门特别行政区听取驻军的意见,不仅可以使制定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符合实际,而且也有利于顺利贯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政策、拟订的法案和草拟的行政法规是把澳门驻军当作特定对象予以规范或设定义务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制订的政策、法案和草拟的行政法规有可能影响到澳门驻军履
39、行防务职责或其他正常活动时,澳门驻军才向特别行政区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一条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第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时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如果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比如,在进行射击训练、军事演习、兵力调动,有可能影响市民安全、交通或需要封闭某一地区等等,应事先通报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协助配合,包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事先通告有关区域的人员暂时躲避。这一规定既体现澳门驻军对澳门政府的尊重,也是驻军训练、演习
40、顺利进行的保证。第十二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澳门驻军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澳门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澳门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人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澳门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权益,应当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第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
41、澳门军事设施的管理、保护的规定。一、驻军和澳门特区政府共同保护军事设施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是指由澳门驻军使用管理的训练场、仓库、军用通信线路和指挥、作战工程等。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御侵略、保卫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武装力量进行战备、训练、生活等活动的基本依托,同时也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因此,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对军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我国 1990年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军事设施保护法 ,对军事设施保护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但由于该法律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必须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42、。根据本条规定,保护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共同责任。因为澳门防务虽属中央的权力,但做为抵御侵略、保卫国家安全而建在澳门的军事设施,使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是当地驻军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澳门驻军对军事设施的管理、保护的要求只能限于内部,对社会和居民的要求,必须依靠当地政府。因此,只有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结合,共同负起责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才能得以有效的保护。二、划定军事禁区划定军事禁区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所谓军事禁区,是指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而划出的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区域。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澳门驻军会同
4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应当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将军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区域划定为军事禁区。第二,禁区的划定,不但对澳门驻军及其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也对居民乃至整个社会作了严格规定,因此,军事禁区的划定,必须由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进行。第三,为了有效保证军事设施的安全,军事禁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告示全澳门居民,家喻户晓,自觉遵守。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主要是驻军的责任,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应当协助澳门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1999 年 12月 20日澳门回归后,对澳门驻军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如何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条规定拟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澳门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没施的行为。这一款规定了对进入军事禁区的限制和军事禁区警卫人员的权力。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船舶、飞行器进入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