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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用环境保护名词解释1、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2、直接排入海的:指经企业位于海边的排放口,直接排入海的废水量。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也不受其他水体的影响。匠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的和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两部分。排放标准见 GB8978 -1996 。3、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指工业废水排

2、放达标量占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是: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工业废水排放量)、100 % 4、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 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汞、锡、六价铬、铅等重金属和砷、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它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也可以通过物料衡算或经验计算公式求得。(可参考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 )污染物纯重量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x 报告期工业废水排放量污染物的浓度,均以在企业排放口所测的数字为准(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

3、应统计在内。5、废水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6、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7、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是指企业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经过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除去废水中所含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计算公式是:污染物去除量(处理前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一处理后污染物的平均

4、浓度)X 处理的工业废水量 8、工业废气排放总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 , 101325 Pa )计。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废气排放量十生产工艺过程废气排放量9、燃料燃烧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的总量(即燃料和物料不混合的燃烧纯加热过程所产生的废气量)。10、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11、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量。 12

5、、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指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二氧化硫量。 13、工业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14、工业烟尘去除量 :指企业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烟尘量。15、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窖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它可以通过排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排尘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工业粉尘排放量排尘系统排风量 X 除尘设备出口气体含尘平均浓度 X 除尘

6、系统运行时间除尘系统出口的含尘浓度,均以所测的数字为准,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16、工业粉尘去除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粉尘重量(不包括电厂去除的烟尘)。 17、废气治理设施数 :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数。附属于设施内的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18、脱硫设施数:指在治理设施中有专用(或兼用)的脱硫设备(或系统),其脱硫效率要达到 40及以上,脱硫后不再释放出二氧化硫,比如使系统中有足够的碱性物质与二氧化硫反应,生成稳定的盐

7、类物质或采用活性炭吸附制酸等方法进行脱硫的设施数。19、燃料煤消费量:指企业用作燃料的煤炭(非标准煤)消费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炼焦等行业的原料用煤。20、原料煤消费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费量。如转换为焦炭、水泥、煤气、碳素、活性炭、氨氮等的煤炭称为原料煤。2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开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

8、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 pH 值小于 4 或大于 10. 5 者。22、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冶炼废渣 指在冶炼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以及有色金属矿渣等。 粉煤灰 指燃煤电厂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23、 炉渣:指企业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 24、煤矸石: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开采、洗煤及耗煤单位排出。25、 尾矿:指选矿厂和水冶厂排出的废

9、物,包括赤泥。赤泥指以铝土矿为原料的氧化铝厂的生产废料。选矿厂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选矿厂。26、放射性废渣:指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并其比活度大于 2104Bq / kg 的尾矿砂、废矿石及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指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的固体废弃物)。 27、其他废物:指工业垃圾、污泥及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指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型砂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指工业废水处理中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2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

10、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2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是: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X100 % 30、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31、工业固体

11、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式如: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32、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开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33、“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利用“三废” 废水(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34、工业锅炉数:指企业用于

12、生产和生活的大于 1 蒸吨(含 1 蒸吨)的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总数,不包括茶炉。35、工业炉窑数:指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36、生活及其他污染:指除工业生产活动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及公共设施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37、本年施工项目数:指本年内正在施工的,以治理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他(如电磁波、恶臭等)环境污染的治理工程的总数。不包括“三同时”项目。38、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指企业实际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环境污染(如电磁波、恶臭等)的资金总额。污染

13、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治理废水资金治理废气资金治理固体废物资金治理噪声资金治理其他污染资金40、污染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合计:指企业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如电磁波、恶臭等)环境污染的环境治理工程的各种资金来源合计。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报告期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污染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合计国家预算内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其他资金 41、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企业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42、环保专项资金

14、:指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43、其他资金:指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44、国内贷款:指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资的各种国内贷款。45、利用外资:指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定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46、本年竣工项目数:指本年竣工投入运行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治理其他污染的环境工程

15、项目的总数。47、本年竣工项目新增设计处理能力:指本年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处理、利用“三废”的能力。其中:“治理废气”为治理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含工业粉尘)废气的能力之和。 48、办理设立的建设项目数:指当年经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依审批权限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数。 4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指当年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占当年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数的比率。50、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当年投产建设项目数。 51、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数:指竣工验收(或已经运行)时环保设施已全部建成的项目数。 52、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指实际

16、执行“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实际投资额。53、“三同时”合格率:指“三同时”的合格项目数占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54、“三同时”合格项目数: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数。55、“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56、交纳排污费单位数:指所辖区域内已交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的总数。57、排污费收入总额:指当年按规定征收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四项收入总额。收入中包括超标排污费,小型、三产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58、排污费使用总额:指当年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无偿拨款补助、污染源治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17、和其他污染源治理补助等。59、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60、特大事故:指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人员中毒死亡,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事故。61、重大事故:指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

18、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因污染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或捕杀、砍伐国家二、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事故。62、较大事故:指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63、一般事故:指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64、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历史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以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

19、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为准(包括“六五”以前由部门或“革委会”批准且现仍存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计在内。 65、生态示范区:指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省、地、县政府为主按批准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实施的行政区域。包括已经过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和正在开展试点工作的。66、废水 :生产过程中使用后排放的或产生的水,这种水对该过程无进一步直接利用的价值。67、出水:从处理厂、工业过程及蓄水池等场所中排放出的水或废水。68、污水:来自居住区的生活污水,水流中夹带和溶解着许多废弃物质。69、活性污泥:在溶解氧存在的情况下,利用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对废水进行生化处理所

20、生成的絮状物。70、工业用水: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71、冷却水:用于吸收或转移热量的水72、化学处理 :投加化学剂达到特定效果的过程。73、物理一化学处理:为了达到特定效果而采用的物理一化学的处理过程。74、曝气:将空气导入液体中的过程。75、需氧的、好氧的(细菌):需要游离氧存在,或者游离氧存在时不被消灭的(细菌)。76、厌氧的(细菌):不需要游离氧存在,或者游离氧不存在时不被梢灭的(细菌)77、生物滤池 :废水通过由惰性物质组成的滤料层进行渗滤,利用惰性物质上面的活性生物膜达到净化目的的装置。78、反硝化(兑硝):通常由细菌作用,将水或废水中含氮化合物(特别是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以氮或氧

21、化亚氮的形式释出。79、除氧:在自然条件下,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将溶于水的氧部分或全部去除的过程。80、脱盐:除去水中盐类的过程,脱盐的水通常可以作饮用水、生产用水或冷却水。81、蒸馏:用蒸发和冷凝使水纯化的过程。82、絮凝物:由于絮凝作用在液体内形成肉眼可见的絮状物。通常可用重力或浮选加以分离。83、凝聚:通常用机械、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使小颗粒聚集成可分离的大颗粒的过程。84、氟化:向饮用水中加入含氟化合物,调整氟离子浓度,使之保持在容许的范围之内。85、硝化:在细菌的作用下含氮物质被氧化。通常这种氧化的最终产物为硝酿盐。86、沉降:在重力作用下,水或废水中的悬浮物沉积的过程。87、自净:

22、污染水体的自然净化过程。88、软化:除去水中大部分钙、镁离子的过程。89、脱水:通常在凝聚剂存在时,用物理的方法降低湿污泥中含水量的过程。90、消化:用生物方法使污泥中有机物稳定的过程,通常用厌氧方法。91、预曝气:污水在生物处理及沉淀之前的曝气过程。92、再曝气:由于某些化学的或生物的过程将氧耗尽后,再次充气,用以增加溶解氧浓度的过程。93、阶段曝气:为了使体系的生物负荷均匀,把废水沿着曝气池的长度的不同位置注入池内的方法。这是一种改进的活性污泥处理方法。 94、渐减曝气:活性污泥处理方法的改进。把大量的空气送入曝气池中存在着生物活性高的一端,把少量的空气送入另一端。95、自动采样:采样过程中不需人干预,通过仪器设备能按预先编定的程序进行连续或不连续的采样。96、混合样:两个或更多的样品或子样品按照确定的比例连续地或不连续地加以混合。由此得到的混合样是所需特征的平均祥。通常这种比例是根据时间或流量的测定来确定的。97、连续采祥:从水体中连续采样的过程。98、不连续采样:从水体中取出一个一个样品的过程。99、监测:为了评价环境质量等特定目的,对各种特征水按编定的程序进行采样,测量、分析及数据处理等过程。 100、按比例采样:从流动水中采样的技木。在不连续采样时,其采祥次数或连续采样的流速与所采水的流速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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