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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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新法规_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 GB 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102、 215、 218、 221、 222、 324、 511、 51,3、 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OO 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

2、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92进行全面修订的墓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3、统设计规范GB 50116 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

4、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 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深圳赋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利达牛信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沈 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 鸣 字 平赵冀生 李 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 字罗崇嵩目 次1 总 则 (1)2 基本规定 (2)21 质量管理

5、(2)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3)3 系统施工 (5)31 一般规定 一 一 一 一 一 (5)32布线 (5)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8)34 火灾探测器安装(9)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1 2)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1 2)37 模块安装 。 (1 3)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1 3)39 消防电话安装 。 -(1 4)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14)3,1l 系统接地 。 (1 5)4 系统调试 (1 6)4I 一般规定 , 。 (1 6)42 调试准备 。 。 (1 6)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1 6)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1

6、 8)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 8)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1 8) 1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1 9)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1 9)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20)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20)41l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2 2)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2 3)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2 4)414消防电话调试 (24)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2 5)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25)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2 6)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2 7)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

7、调试(2 8)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2 9)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2 9)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30)5 系统验收 (31)51 一般规定 (31)52 验收准备 (35)53 验收 (3 5)6 系统使用和维护 (4 3)61 使用前准备 (4 3)62 使用和维护 (43)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4 5)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 7)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4 8)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5)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5 6)附录 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

8、检查记录(5 8)本规范用词说明(5 9)附:条文说明 (61)总 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

9、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 C 的要求填写。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填写。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19 分部工

11、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223 火灾自

12、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3系统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

13、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 线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

14、水及杂物。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

15、,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3 管子长度每超过 l0rn,有2个弯曲时;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29 金属管子人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人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

16、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 距接线盒0.2m 处;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4 直线段不大于3m 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O。检查数量:全

17、数检查。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 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 0.2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 的余量。5 导线应绑扎成束。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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