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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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 号文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通知)” 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公安部委托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编单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等 10 家共同参编,编制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额司、公安部消防局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2009 年 7 月 10 日完成征求意见草稿,并在上海召开上海地区的编写组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对草稿的讨论会(第二次工作

2、会议) 。经修改,即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稿,陆续函授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咨询专家 16 名、地铁公司 9 家、设计科研院及消防局 21 家)。2010 年 4 月,参照函授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编制组于 2010 年 5 月 2224 日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会议,所有编写人员参加会议,公安部消防局马恒处长到会指导。对第二稿各条文进行了增、减、合并的调整,并 讨论了编写程序。会后,由各章节编写人员进行了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即今天供上网的征求意见稿。本规范主要对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以及针对防火、 灭火所必须的设备系统进行了规定。

3、对于地上车站和地上区间、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站、地上 车辆基地等章节内容进行了简化和调整,除特定规定外,均参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 290 号(市政楼) 邮编:200070电话:021-63170316 传真:021-63176588 E-mail:联系人:陈金兰 13162423500 俞加康 13501715106地铁设计防火规范编写组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代章)2010 年 9 月 1 日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总平面布局3.1 车站与区间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站3.3 车辆基地4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与防烟分区4.1 一般规定4.2 地下车站

4、4.3 地上车站4.4 控制中心4.5 主变电站4.6 车辆基地5 安全疏散5.1 一般规定5.2 地下车站5.3 地上车站5.4 区间5.5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与车辆基地5.6 疏散指示标志6 建筑构造6.1 防火分隔设施6.2 楼梯、扶梯、管道井和纵向疏散平台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7.1 一般规定7.2 消火栓系统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4 消防泵房与消防水池7.5 其他灭火设施8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8.1 一般规定8.2 车站8.3 区间隧道8.4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和车辆基地8.5 排烟设备和管道9 消防通信9.1 一般规定9.2 消防专用电话9.3 防灾调

5、度电话与无线通信9.4 防灾应急广播与电视监控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10.1 一般规定10.2 中央监控管理与车站(车辆基地)监控管理10.3 火灾探测器10.4 报警及警报装置的设置10.5 消防联动控制11消防配电、应急照明11.1 消防配电11.2 应急照明11.3 电缆的选择、敷设12 消防救援附录 A:地铁车站火灾工况下乘客疏散方向的设定附录 B:地下区间火灾工况下乘客疏散方向的设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待补)11. 总 则1.0.1 为预防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铁和轻轨交通新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

6、0.3 一条线路、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1.0.4 地铁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地铁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乘客安全疏散能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楼扶梯,以及区间隧道内的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2.0.2 点式换乘车站 interchange station between two lines二线站台与站台之间进行换乘的车站形式,通常有“十”字、 “T”字、 “L”型等形

7、式。2.0.3 多线组合换乘车站 interchange station of several lines二线以上站台与站台之间进行换乘的车站形式,常见有“” “冂”“Y”“H”“卅”等形式。2.0.4 路堑式车站、区间 cut-type station, cut type interval tunnel浅埋地下一层、顶板开设天窗、具备自然通风、排烟功能的车站、区间。2.0.5 联络通道 cross passage设于两条单洞单线地下区间隧道之间作为乘客安全疏散用的联接通道。2.0.6 车辆基地 base for vehicles地铁系统的后勤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停车场) 、综合维修中心、物

8、资总库、培训中心等部门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33 总平面布局3.1 车站与区间3.1.1 设于道路红线外的地上车站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二个长边方向设置消防车道。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以及车场出入段线的敞口段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有关规定。地下车站采用采光窗井时,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

9、有关规定。3.1.3 地下车站风亭合建时,风亭开口应满足下列规定: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在进风口之上;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均不应小于 5m,且不宜开在同一个方向。3.1.4 地下车站风亭采用敞口低风井时,风井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满足下列规定:1 进风井与排风井或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10 m;2 活塞风井之间或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5 m。3.1.5 敞口低风井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井的常年风向的下风侧,与地下车站出入口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3.1.6 地上车站的消防泵房宜设在首层,当设于楼上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泵房应设于站厅

10、层设备管理区内消防专用通道旁。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站3.2.1 控制中心建筑宜独立修建,避开易燃、易爆场所。在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进出口通道和独立防火分区,与联建的建筑防火4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3.2.2 地上主变电站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二个长边方向设置消防车道。3.2.3 主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与值班室合并设置。3.2.4 控制中心建筑和主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主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堆场、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3.3 车辆基地3.3.1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避免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

11、厂房附近,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3.3.2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停车场)为主体,根据功能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3.3.3 车辆基地应与外界道路有良好的衔接条件,基地内应有运输道路及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 2 个与不同方向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3.3.4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要求。3.3.5 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辆基地内应设不少于两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

12、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平面相交;2 消防车道与基地内地铁线路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车的长度;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可不受此限;3 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0m2 的运用库、检修库、调机库、工程车库、物资总库、及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危险品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53.3.6 车辆基地不应设置在地下。特殊环境下可设地下停车场。其防火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执行。3.3.7 车辆基地、上盖物业的消防系统除消防水池可合建或共用外,其余部分应

13、独立设置,互不干扰。 64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4.1 一般规定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 地下车站及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风道;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3 控制中心建筑或控制中心所在建筑物。4 主变电站建(构) 筑物。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筑;3 设于地上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4.1.3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屏蔽门(安全门)设备室、蓄电池室等

14、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单独进行防火分隔。消防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和避难走道,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4.1.4 与车站相连的商业等建筑应采用防火墙等与车站进行防火分隔,相连商业等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4.2 地下车站4.2.1 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4.2.2 车站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公共区或站厅公共区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4.2.3 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1 下层站台穿越

15、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扶梯,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扶梯开口部位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实体墙进行分隔;72 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扶梯,应在下层站台的楼扶梯开口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梯洞口设防火卷帘。4.2.4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岛、岛站台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纵向防火墙进行分隔并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各 10m。4.2.5 两线站台之间点式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在下层站台的开口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梯(通道)口设防火卷帘。4.2.6 多线组合换乘车站的各线连接处,均应在下层站台的开口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梯(通道)口设防火卷帘。当地下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

16、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0m2。4.2.7 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均应进行防火分隔,通道二端设防火卷帘,且能分线控制。换乘通道如用作火灾工况下的安全出口,应采取措施满足人员疏散的消防要求。4.2.8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4.2.9 站厅层设于站台层之下时,站厅至站台的楼扶梯间应在站厅层的开口部位作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4.2.10 屏蔽门不应作为车站的防火分隔设施。4.2.11 车站站台与站厅层公共区不宜设置上下相连通的中庭,当采用中庭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4.2.12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车站相邻的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台及站台有效长度之外的同层空间、站厅付费区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用房;2 设于站厅非付费区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 项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每个站厅非付费内商铺的总面积不应大于 100m2,单处商铺的面积不应大于 50m2。商铺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3 利用车站配线区上方的站厅层进行商业开发时,商业开发与站厅非付费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墙进行分隔,两者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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