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庆临港产业基地片区开发 PPP 项目合同 2017 年 6 月 1 目录 前言 . 5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3 第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4 第二章 合同主体 . 5 第四条 签约主体 .5 第五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 第三章 合作内容与项目经营权 . 8 第六条 合作内容与经营权 .8 第四章 项目公司设立与股权变更 . 10 第七条 项目公司设立与股权变更 .10 第五章 前期工作及履约保函 . 12 第八条 前期工作和履约保函 .12 第六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 14 第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 第七章 双方的一
2、般责任 . 15 第十条 甲方的一般责任 .15 第十一条 乙方的一般责任 .16 第八章 项目建设 . 20 第十二条 建设要求 .20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 .24 第十四条 设计优化 .25 第十五条 建设 .25 2 第十六条 甲方要求的变动 .26 第十七条 乙方要求的变动 .28 第十八条 验收 .28 第十九条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29 第九章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 30 第二十条 运营和维护要求 .30 第二十一条 运营维护保函 .33 第十章 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 . 33 第二十二条 产出说明 .33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付费 .34 第十一章 项目移交 . 36 第二十
3、四条 项目移交 .36 第十二章 违约和终止 . 40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40 第二十六条 违约及赔偿 .41 第二十七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 .43 第十三章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 46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协调委员会 .46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47 第十四章 合同的转让和相关合同 . 47 第三十条 合同的转让 .47 第十五章 其它 . 48 第三十一条 解释规则 .48 第三十二条 文件权利及保密 .49 第三十三 条 其他条款 .49 第十六章 项目合同附件 . 52 3 附件 1 项目公司合资协议 .52 附件 2 项目公司章程 .69 附件 3 履约保函 (格式 ) .80
4、 附件 4 绩效考核 .82 附件 5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84 附件 6 安庆市迎江区人大决议 .85 附件 7 其他附件 .86 4 本 PPP 项目合同 (以 下称 “本合同” )于 2017 年 月 日 由以下双方在中国 安徽省安庆市 订立: 甲方: 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 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 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 5 前言 鉴于: 1.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 决定采用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 式建设运营 安庆临港产业基地片区开发 PPP 项目。 2.甲方通过 竞争性磋商 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
5、,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约定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事宜。 3.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方按照 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 的约定在 安庆市迎江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项目公司,实施本项 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 4.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与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者由甲方与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文本重新签订 PPP 项目合同。 为此: 为实施本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
6、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542 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 201476 号 )以及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的通知 (财金 2014113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安徽 省 、安庆市 关于推进 PPP 项目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 PPP 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 PPP 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
7、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 安庆临港产业基地片区开发 PPP 项目 。 甲方 指 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就本合同而言,指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承继本合同全部义务的项目公司。 当“乙方”与“项目公司”在同一条款同时出现时,“乙方”特指中标社会资本。 项目公司 指甲方指定的出资人和中标社会资本按照 本合同、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 的约定在 安徽省安庆市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公司,负责实施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合同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
8、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 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 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或 (2) 实施本项目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3) 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4)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 运营资料、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6) 土地使用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9、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 (县级及以上 )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 为 。 2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 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
10、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履约保函 指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合作期 指包括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在内的、甲方和乙方合作的期间 (14 年 )。 建设期 一般指项目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止的期间 (2 年 )。 运营期 一般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次日起至运营结 束的期间 (12 年 )。 开工日 一般指项目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本项目指 PPP 项目合同生效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 12.2 款。 交工日 指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 商业运营日 一般指竣工验收备案日之次日。本项目指交工
11、日之次日,具体见本合同第 18.2款。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 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
12、 九 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7.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7.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经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 批准后、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
13、的第一个营业日 (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指本项目前期工作 涉及到的费用,包括工程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保险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项目前期报建报批相关行政规费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允许列支的其他费用。 运营和维护 指本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日后,即进入运营和维护期,运营和维护是指为保证本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日常维护、大中小修措施。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一 )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
14、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二 ) “元” 指人民币元; (三 )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四 )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 (五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六 )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 天计,一个月以30 天计; (七 )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 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
15、八 )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九 )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 (一 ) 甲方作为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二 ) 本合同签署时,本项目 PPP 实施方案已经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 批准。 (三 ) 本合同签署时,甲方确保本项目是合法存在并经过有权部
16、门批准的。 4 2.2 甲方承诺 (一 ) 甲方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 ) 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前期工作。 (三 ) 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负责。 (四 )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2.3 乙方声明 (一 ) 乙方是依据中国 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 (二 ) 乙方已取得签署本合同的必要授权。 (三 )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
17、,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四 )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五 )对签署的本合同中的条款适用于成立后的项目公司,乙方今后在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中不得作出有违本合同约定 的决议、决定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2.4 乙方承诺 (一 ) 乙方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 ) 乙方应承诺其全力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融资义务,融资金额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到位。 (三 ) 乙方应为本项目办理相关保险。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3.1 合同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