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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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 2018 10号),结合我省 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内 行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 现代化 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 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2

3、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 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的 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 的 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 负责制定 全 省会计专业技术人

4、员继续教育 相关 政策 文件 , 会同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监督指导 全 省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的组织实施 。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市、县(区) 财政 局 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 共同负责 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的组 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重点内容 , 并组织实施 ; (二) 确定 、 公告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 ( 三 ) 组织全省高级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组织全省拟申报高级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5、四) 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3 规范运行。 第九条 市 、县(区) 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 本地区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 确定 、 公告 面授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继续教育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 三 章 登记 与 变更 第 十 条 财政部门 应为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 信息 档案,按照 工作单位属地化 原则 , 及时 登

6、记 、 变更 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的 相关 信息 。 第 十一 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 分为自动登记和申报登记。 原 安徽省会计 从业 人员管理 系统中有信息的 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 首次参加继续教育时,将沿用原来的信息实行 自动登记。 原 安徽省 会计 从业 人员管理 系统中 没有信息的 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 首次参加继续教育, 需 登录 财政部门 指定网站 申报,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持身份证原件 、工作单位证明信 等 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 局 申请登记。 第 十二 条 在本省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 财政部门 指定网站 申请,填写 会计专

7、业技术人员 调转表,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到调入地 市、县(区)财政局 办理调转。 第十 三 条 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持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 到 工作单位所在地 市、县(区)财4 政 局 办理档案信息变更。 财政部门 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办理档案信息变更。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 财政部门 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 工作单位所在地 市、县(区)财政 局 办理。 第十 四 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

8、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财政部门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 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 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

9、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 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 工作 单位 所在地市、县 (区) 财政局 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 四 章 内容与形式 第 十 五 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5 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

10、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 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公需课开设 , 须按照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内容执行,可在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学习 。 第 十 六 条 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分为 高级、中级、初级 三个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不低于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 (一)高级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

11、)初级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 的会计人员。 第 十 七 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6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 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 )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

12、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 十 八 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充分发挥 网络教育 优势,引导高等院校、 会计 行业协会、 内部培训 服务 机构等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提高继续教 育教学 质量和 水平。 第 五 章 学分管理 第 十 九 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

13、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 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 二十 条 参加本 办法 第十 七 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 90 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为准; (二) 参加 继 续教育 管理 部门组织 的 会计类专业会议, 每天折算为 10 学分 , 学分所属年度以 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 90

14、 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7 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 90 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 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 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

15、算为 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10 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60学分,学分所属年 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每 50分钟算 1 学时 ;参加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每 50分钟算 1学时 ;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16、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每 50 分钟算 1学时 。 以上学时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 折算 1.5 个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 折算 2 个学分 。 (八 )参加市级 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当年折算为 90 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 8 第 二十 一 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 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财政局 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 六

17、 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 二十 二 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 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二十 三 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 训机构 或用人单位 ,在培训前应当 按要求程序 向 所属 财政部门报备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 ,经认可后方可开班 。面授机构 还 应 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

18、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当 每年初 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 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 二十 四 条 会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一)承担高级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9 (二)承担中级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

19、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 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 二十 五 条 会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 财政部门。 第 二十 六 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 ( 四 )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 序的; ( 五 )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20、的; ( 六 )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 七 )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 八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 七 章 考核与评价 第 二十 七 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10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 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 的 必要 条件。 第 二十 八 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 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

21、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 二十 九 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 三十 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 三十 一 条 会计 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 办法 第 二十六 条行为,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 八 章 附则 第 三十 二 条 本 办法 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徽 省财政厅 2016 年 4 月 20 日 修订 的 安徽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 (财会 2016 55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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