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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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 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 4.9 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

2、。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 5 米、另一侧不足 2 米者。 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 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

3、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血吸虫病未治愈。 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有性传播病史者。 20、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 12 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 克 /dl,女性高于8 克 /dl。 2、原发型肺结核

4、、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 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 2cm 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 1cm 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 B 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 2 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 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 E抗体 (HBeAB)同

5、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 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风湿性关节炎 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中心 30 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 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 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 12Kpa(60mmHg-90mmHg) 11、男性身高 1.60 米、体重 48 公斤以上;女性身高 1.50米、体重 42 公斤以上。 除本章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

6、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身高: 女性 1.58 米以上,男性 1.68 米以上; 2、视力:双眼裸视 5.0 以上; 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 HBSAg、乙抗原 HBeAg、乙抗体 HBeAb、核心抗原 HBcAb 阴性、表面抗体 HBSAb 阴性或阳性。 附件一 广东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序号 HBsAg HBsAb HBeAg HBeAb HBcAb 结果判定 1 + + + 不合格 2 + + + 不合格 3 + + 合格 4 + + 不合格 5 + 合

7、格 6 + + + 合格 7 + + 合格 8 + 合格 9 - - - - - 合格 10 + 不合格 11 + 不合格 12 + + 不合格 13 + + 不合格 14 + + + 不合格 15 + + + 不合格 16 + + + 不合格 17 + + + + 不合格 18 + + + + 不合格 19 + + + + + 不合格 20 + + 不合格 21 + + + 不合格 22 + + + 不合格 23 + + + 不合格 24 + + + + 不合格 25 + + + + 不合格 26 + 不合格 27 + + 不合格 28 + + 不合格 29 + + + 不合格 30 + 合格 31 + + 不合格 32 + + 合格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粤人 发 2002245 号) 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 1 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 2 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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