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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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目录管理 主管部门(设定管理部门)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23A295 二级子项名称 无代码 三级子项名称 无代码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复杂程度 一般程序 事权级别 区县级或以上 二、受理范围 8 适用申请人 其他 适用申请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申领、变更、 延续、注销、遗失补办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适用申请条件 10.1 国家排污许可证 申请: 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 48号 ) 第 三 条的规定 :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

2、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变更: 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 48号 ) 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 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

3、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 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4、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延续: 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 四十六 条 的规定,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 注销: 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 五十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遗失补办: 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 五十一 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

5、内向 核发环保部门 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 ,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10.2 广东省污 染排放许可证: 申请: 根据广东省 排污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一)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 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 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6、变更: 根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 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延续: 根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有相应资质

7、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注销: 根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 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 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遗失补办: 根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

8、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 关,在 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核实后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权限划分 区级专属 13 权限划分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证: 纳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 ) 的排污单位,统一由区级环保部门审批。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禅城区和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审批;南海区 、顺德区和高明区 区监管企业由区 环保部门 审批,镇监管企业委托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审批

9、 四、 办理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颁发机关 颁发日期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环境保护部 2018-01-10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广东省排污 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199号令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01-27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

10、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五、审批条件 是否涉及政策和技术限制 否 是否有数量限制 否 审批条件 (分情形 ) 业务情形 1:申领排污许可证 【适用于现有企业首次 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领排污证等情形】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 三 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2 排污许可 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 第 二十六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试行) 部令 部令第 48号 条 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12、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 自行监测方案; (三) 由排污单位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平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

13、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3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 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 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 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

14、后产品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 的其他情形。 4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 排放浓度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 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 量替代削

15、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5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 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 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

16、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6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第七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

17、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第八条 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18、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序号 予以批准的条件

19、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复核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事项。 2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国家排污许可证: 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3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20、 ,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国家排污许可证: 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4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6 国家排污许可证 : 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7 国家排污许可证: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8 国家排污许可证: 排放浓度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法第十七

21、条规定; 9 国家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业务情形 2:变更排污许可证 【适用于已核发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规政策调整,造成许可事项(因技改、扩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情形】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

22、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 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23、;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2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变更 排污许可证申 ; (二)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24、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第十二条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排污单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

25、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 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序号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 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 放量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

26、许可证: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 4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5 国家排污许可证: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 。 业务情形 3: 延续 排污许可证 【适用于正常营运期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形】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 令第 48号 第 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2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27、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 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三)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四) 与延续排污许可证事项 有关 的其他材料。 3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 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

28、设备运行证明; (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序号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2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

29、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3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 证: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业务情形 4: 注销 排污许可证 【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排污单位因关停、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而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以及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 五十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 环保部门应当

30、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 续的; (二)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第 二十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序号 1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未延续的; 2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

31、放许可证: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 3 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业务情形 5:遗失补办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情形】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 48号 第 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向原核发 环保部门 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 ,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 排污许可证的 , 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 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

32、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 2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 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后应当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序号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国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并提交遗失声明的。 2 国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 六、申请资料 (分情形) 业务情形 :申领排污许可证 【适用于现有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领排污证等情形】 17.材料依据 序号 依据

33、名称 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第 二十六 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 核发环保部门 提交通过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 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 废气、废水等产排 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执行的排放标准 ; (二) 自行监测方案; (三) 由 排

34、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 (四) 排污单位 有关排污口 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批复文号, 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 经地方 人民 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六)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

35、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2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199号令 第七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

36、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 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199号令 第八条 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 自查报告。 18.材料内容 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来源 接件标准 份数(份 /套 ) 纸质 /电子版 原件 复印件 1 申领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的,申 请 材料 为 序号 2-12 2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业务表格 申请人 必交 1 0 纸质 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 审批证件 行政机关 1.必交 ; 2.原件备查 0 1 纸质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或者排污评估报告 其他 行政机关 1.必交 ; 2.原件 备查 0 1 纸质 /扫描件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 有关国家规定 经地方 人民 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 行政机关 1.必交,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外; 2.提交复印件; 3.原件备查。 0 1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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