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贵州省 2018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内容评分表农委(畜牧兽医局) 、农牧局考核方法和内容 考核得分考核内容检查方法及依据 检查内容 设定分 值 得分评分说明 扣分情况查阅资料。以省农委公布的数据为依据。(一)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复查换证任务。(二)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任务。24.0 1、全部完成无公害种植业产地认定得 11 分,完成 X%的得X%11 分;全部完成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得 6 分,完成X%的得 X%6 分。2、全部完成无公害农产品(畜产品)产品认证的得 7 分,完成 X%无公害农产品(畜产品)产品认证的得 X%7 分。查阅资料。农产品地理标志
2、登记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理登记(材料符合登记规定)为准。(三)完成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任务。2.0 3、完成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任务得 2 分,完成 1 个得1 分,不完成不得分。一、 “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28 分)查阅资料。绿色食品认证以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四)完成绿色食品认证任务。2.0 4、完成绿色食品认证任务得 2 分,完成 X 个的,得 X/任务数2 分;2查阅资料。以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证书为依据。(五)市(州)农产品质检中心建设、验收、认证、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和检测能力验证。4.0 5、市(州)农产品质检中心按时完成国家质检体系建设和验收任
3、务,实验室改造完成和仪器设备采购到位为准,得 0.5 分;完成验收的,得 0.5 分。6、通过计量认证和质构机构考核的得 1.0 分(其中通过农药残留参数得 0.4 分、兽药残留参数得 0.4 分、重金属参数得0.2 分) 。7、通过省农委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得 2 分。(其中农药残留检测 1 分,兽药残留检测 1 分)二、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18 分)查阅资料。以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证书为依据。(六)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计量认证、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和检测能力验证。14.0 8、完成 2016 年前批复建设的县级质检站体系建设验收任务,以完成验收为准,得 4 分,少 1
4、个,扣 1 /任务数4 分。9、2015 年(含 2015 年)以前批复建设的县级质检站,通过农药残留参数计量认证和质构机构考核得 2 分,少 1 个,扣 1 /任务数2 分;兽药残留参数计量认证和质构机构考核得 1 分,少 1 个,扣 1 /任务数1 分,重金属参数计量认证和质构机构考核得 1 分,少 1 个,扣 1 /任务数1 分。10、所有通过计量认证的县级质检站报名参加省农委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且农药残留检测全部通过得3 分,少 1 个,扣 1 /县数3 分;兽药药残留检测全部通过得3 分,少 1 个,扣 1 /县数3 分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市县两级完成 2018 年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要求任务。每个乡镇每年速测农产查阅市州监测计划、检测结果通报文件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以农药残留参数通过计量认证检测的为准。(七)市(州)检测机构定量检测种植业产品3.0 11、完成任务的,得 2 分,少 1 个,扣 1 /任务数2 分。少报一次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的,扣 0.1 分。不使用贵州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管理平台上传数据的,扣 1分。3查阅市级检测计划、检测结果通报文件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以兽药残留参数通过计量认证检测的为准。(八)市(州)检测机构定量检测畜(水)产品(未完成或未实施质检中心建设项目的
6、可用酶标仪检测) 。1.0 12、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少报一次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的,扣 0.1 分。(九)已建成的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检测种植业产品。10.0 13、2015 年前(含 2015 年)批复实施的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全部完成定量检测种植业产品的得 8 分,1 个县检测任务完成的得 1/总县数8 分。 有条件的县使用贵州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管理平台上传数据的,得 2 分,少 1 个,扣 1 /有条件县数2 分。查阅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以农药残留参数通过计量认证检测的为准。(十)未建设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检测种植业产品。1.0 14、全部完成委托定量检测
7、种植业产品的得 1 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十一)已建成的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检测畜(水)产品5.0 15、全部完成定量检测畜(水)产品任务的得 4 分,1 个县检测的得 1/总县数4 分。有条件的县使用贵州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管理平台上传数据的,得 1 分,少 1 个,扣 1 /有条件县数1 分。查阅检测计划、检测结果通报文件和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以兽药残留参数通过计量认证检测的为准。(十二)未建设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检测畜(水)产品。1.0 16、全部完成委托定量检测畜(水)产品的得 1 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品 200 个以上。(26 分)查阅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系统
8、等资(十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农5.0 17、全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完成任务得 5 分,少 1个乡镇完成的,扣 1/乡镇数5 分。4料。 (贵阳市、毕节市的以市监控系统为准)药残留速测四、查处不合格农产品。 (6 分)查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上报资料。(十四)每个市(州)农业部门查处 2 起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6.0 18、全部完成得 6 分,少 1 起,扣 3 分。五、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6 分) 。以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传数据为依据。(十五)推动蔬菜、水果、鸡蛋等农产品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6.0 19、2017 年 12 月以前建设的追溯企业 100%的完
9、成数据上传等追溯工作的,得 6 分;完成 X%的,得 X%6 分。六、农资打假。平均每个县查办12 个以上农资案件(农业、畜牧分设的市(州) ,分别按每个县查办6 个以上案件计算)。仁怀市、威宁县、贵安新区各按 12 个以上案件计算。 (14 分)查阅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案件资料,以行政处罚通知书为和上报的农业行执处罚案件信息统计表为依据。(十六)违法违规农业投入品案件 100%得到依法处理 。14.0 20、完成案件查办任务的,得 12 分,未完成任务的,少 1 个,扣 1 /任务数12 分;完成报表上报得 2 分,未按时上报农业行执处罚案件信息统计表的,1 次扣 0.2
10、分,扣完为止。5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1 分)以县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十七)动员 1个以上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1.0 21、县政府未出台创建实施方案扣 1 分。8、农资和农产品生产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1分)查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资料。(十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等制度落实1.0 22、年内随机抽查,现场查看,未落实的,不得分。加分:1.查处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业综合执法一般程序案件为省典型案件的(如同一案件被农业部公布为典型案件,再一个案件再加 1 分) ,每 1 件加 1 分,移交公安的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案件,每件再加 1 分,最多加 10 分;2.查处 2 件以上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以农产品检测报告为立案依据,并处以罚款的案件) ,从第 3 件算起,每 1 件加 1 分,最多加 10 分;3.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凤冈县、习水县、江口县、雷山县、长顺县、七星关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通过考核验收,1 个县通过加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