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 10深龙产发协 2018 号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宗地编号: 准入产业: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18) 号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制- 2 - / 10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深龙产发协 2018 号甲方(区政府授权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法定代表人: 王晋 职务: 局长 电话: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 10 楼 乙方(土地竞得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鉴于乙方已于 2018 年 月 日通过挂牌(租赁)
2、方式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宗地号为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切实履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8 号)相应宗地的企业和项目准入条件要求,保证深圳市龙岗区产业用地发展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 号)的有关 规定,甲方作为龙岗区产业主管部门,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订立此协议履行监管职责。- 3 - / 10一、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产业基地 土地用途:普通工业用地(M1)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7394.36(以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3、29577(以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准入产业类别: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电技术项目或车载智能终端设备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10000 土地使用年期(年):租赁期暂定 5 年(以土地租赁合同为准),租赁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转出让,申请条件按本协议执行。二、产业监管内容甲方对乙方电动汽车充电技术项目或车载智能终端设备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监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迁入与迁出;(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三)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四)按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
4、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要求,乙方承诺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1. 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 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单位建筑面积)不低于人民币 2800- 4 - / 10元/平方米。以上所称“建安工程造价 ”,包括但不限于:基 础及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节能配套工程、室外水电、广场铺地、绿化景观、水电燃气电信接入等工程费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费用。3. 项目竣工时间: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 3 年内竣工。4. 项目投产时间: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
5、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 6 个月内,不得晚于取得用地后 4 年。5. 项目达产时间: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的 5 年内。6. 收入法增加值规模:乙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土地产出率(单位土地面积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 13000 元/平方米;至第 5 个完整会计年度,不低于 28500 元/平方米,且 5 年内在龙岗统计核算的收入法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不得低于龙岗区同期 GDP 的年均名义增长率。7. 税收规模:乙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龙岗区的纳税额不低于 1500 万元;至第 5 个完整会计年度,不低于 4000 万元,且 5 年内在
6、龙岗区的纳税额年均增长率不得低于 15%。8. 产值能耗:不高于 0.15 吨标准煤/ 万元。(五)建设进展情况、投产运营情况;(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七)总投资额、建安工程造价、产值、税收、能耗等相关指标落实情况;- 5 - / 10(八)产业用地及建成物业是否存在出租、转让或变相转让的情形;(九)建筑设计是否符合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及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三、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和龙岗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二)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管。(三)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前,甲方有权指出乙方建
7、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或其委托专业机构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和能耗等相关指标落实情况。(四)乙方注册地址及税务登记地址不在龙岗区的,甲方为乙方将注册地址及税务登记地址依法变更到龙岗区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四、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注册地址不在龙岗区的,乙方应在竞得土地之日起 6 个月内将注册地址、统计及税务登记地址变更到龙岗区。在土地使用期内,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不改变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迁出龙岗区。(二)乙方取得上述产业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电动汽车充电技术或
8、车载智能终端设备项目进行开发建设,不得转租或转售。- 6 - / 10(三)乙方须按照与龙岗区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发利用土地。(四)乙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应按 季 (月或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项目投产后,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每半年首月 15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半年项目运营情况的书面报告。(五)项目投产后 1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核查申请。5 年租赁期满前 1 个季度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履约核验申请,并提交核验资料,以上一年度同期生产值与
9、本年度平均环比增加值加权预算,预算期为提出申请当月末至当期会计年度。若本次履约核验未通过,乙方提出续约申请且区政府同意其续租(2 年),乙方应在续租(2 年)期满前 1 个季度之内,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核验资料,以上一年度同期生产值与本年度平均环比增加值加权预算,预算期为提出申请当月末至当期会计年度。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查申请,甲方有权直接进行核查,乙方应于甲方提出核查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提交全部相关资料。乙方未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未完整提交相关资料的,直接视为未通过履约核验。(六)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的总投资额、建安工程造价、产值、税收、能耗等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
10、 7 - / 10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七)乙方承诺,上述产业用地及建成物业全部由乙方自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在租赁期内不得转让(含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和转租。(八)本项目建设用地租赁期满后,经甲方核查,乙方达到本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并通过履约核验后,乙方可选择续租或申请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整体转出让。租赁期内,若乙方提前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并通过履约核验的,也可以向区政府申请租赁转出让。(九)租赁转出让时,乙方须与甲方重新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十)本项目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及深圳市 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五、违
11、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有关政策优惠。(二)租赁期满,由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要求进行核查,乙方履约核验未通过的,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出让。若乙方提出续租申请,并承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且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可以续租 2 年:1.总投资额小于本协议约定的,应于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 8 - / 10的总投资额-实际的总投资额) 5 %;2. 建安工程造价小于本协议约定的,应于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的建安工程造价-实际的建安工程
12、造价) 总计容建筑面积 5%;3. 产值能耗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乙方应按产值能耗超标部分折算费用的 10%即 (5 年累计实际产值能耗5 年累计约定产值能耗)实际产值 折电系数 电价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诺于 年内完成整改;4. 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未变更至龙岗区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年 50 万元,并应于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变更;5. 在土地使用期内,未经甲方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乙方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擅自改变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并应于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恢复原出资比例及股权结构。(三)若乙方不提出续约申
13、请,或提出续约申请后拒绝按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续约后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完成承诺或经区政府审议后不同意续租的,则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处理。(四)租赁期满或续租(2 年)期满,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考核的,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处理。六、退出机制(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 9 - / 10除土地租赁合同:1.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可以申请解除土地租赁合同。2.乙方取得建设用地后,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
14、约定最长时限的。3.出现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情况的。(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处理:1.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予以补偿。2.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将土地恢复原状。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二)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项目用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书效力(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各执二份。(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10 - / 10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2018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海关大厦东座 11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