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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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一、操作流程:出口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口收汇操作流程图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 IC 卡的电子认证持“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审批全套资料及 IC 卡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凭操作员 IC 卡到注册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货物出口报关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货物报关出口货物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持核 销报 告表等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持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等相关凭证到

2、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二、出口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套,包括以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出口企业“中国电子口岸”法人 IC 卡及操作员 IC 卡。三、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

3、所需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核销员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 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四、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注意什么问题?出口企业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企业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五、出口报关前如何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向海关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六、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没有报关使用的情况下发生出口口岸变化,出口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

4、口收汇系统”申请变更,并重新备案到其他口岸。七、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如何办理交单?出口企业在出口报关后,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八、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 天内,到外汇局集中或逐笔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报告时应当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一式两份、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特殊情况需提交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和凭证)。其中,核销单应已交单两个工作日以上,银行出具的需申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已于两个工作日前申报。九、如何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 180 天以上的

5、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 60 天内,持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十、核销单填错、出口全额退关等情况,应如何处理?出口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持需要注销的核销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十一、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怎么办?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企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企业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企业应当凭税务部

6、门签发的未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十二、如何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收账通知向外汇局申请补办。2、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企业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企业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十三、如何办理出口项下退赔款手续?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企业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规定材料: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

7、的收汇凭证。2、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十四、如何进行核销档案管理?出口企业应保存的核销档案有: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企业留存联)及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出口企业

8、应当按规定对出口收汇核销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装订成册。除规定长期保存的外,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 3 年备查。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出口单位可自行销毁。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 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

9、理。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

10、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

11、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 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12、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13、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

14、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 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 180天以上(含 180天)的

15、,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 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 、 “进料非对口 ”、 “有权军事装备”、 “无权军事装备”、 “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 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 、 “来料深加工 ”方式出口的,提

16、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 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 、 “进料深加工 ”、 “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

17、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 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 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 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

18、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 、 “进料边角料复出 ”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 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 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 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 、 “

19、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 和“ 租赁不满一年 ”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 14、以“寄售代销”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 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

20、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 旅游购物商品” 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

21、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外汇局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

22、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 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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