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司法鉴定结论冲突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江苏江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申请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不同,对一个鉴定物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江阴法院深入调研,分析司法鉴定结论冲突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原因分析:21、立法滞后。其一表现在有关司法鉴定的 6 个法律条款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过于原则且操作性差;其二表现在多数领域的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仍是空白,不同鉴定机构随意适用不同的标准,各执一端。2、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鉴定人员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能力适格,由于主体确认机构的多元化,导致确认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的执业公正度、鉴定能力难以得到有效可靠的保障。3、对鉴
2、定结论的采信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前后两个鉴定机构的结论不一致时,机械的认为“前错后对”;上下级鉴定部门的结论不一致时,总认为“上级的鉴定结论优于下级的”;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有矛盾时,简单的以鉴定结论作出评定。对策建议:1、完善现有司法鉴定制度。以法律明文规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主体和条件,鉴定过程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明确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鉴定请求权和救济权。2、实行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分门别类规定具体的专业技术条件,提高鉴定人资格准入标准。3、制定配套统一的鉴定规范与标准。打破各地区、各部门各自制定的标准,按专业对鉴定样本、方法、工作规则等制订全国统一的规范,并随着科技的进步,对鉴定标准进行动态更新。4、走出鉴定结论冲突时优先采信的误区。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应当以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为标准,而不能以形式上的权威性代替实体内容上真实客观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