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烟台市 农 家乐 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提升烟台市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规范 农家乐经营 , 维护旅游者和 农家乐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 指 经营者 依托 自有住宅或租赁 农(渔)民住宅、村集体房屋, 结合 当地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及乡村旅游体验的小型旅游服务单元。 沿海、海岛开办的渔家乐,以及林地开办的林家乐等,统称农家乐。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实体,不适用本办法管理: 1.单体建筑 面积超过 600 平方米; 2.建筑层数
2、超过五层; 3.总床位数超过 50 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农家乐 的设立、经营、星级评定、监督管理等活动。传统古村落、水源地所在村庄对 农家乐 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成立烟台市 农家乐 发展领导小组, 由 市 政府分管副 市 长任组长, 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2 局、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任组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 统筹协调 农家乐 发展管理各项事宜。各 县市区 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成员单位要将街道、乡镇政府列入。 第二章 设立 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 所处
3、位置交通便捷,自然生态环境优美,邮电、通讯、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便捷可达。经营用房建筑牢固,通风采光良好,庭院布局合理。 依托传统古民居建筑 农家乐 的,经营者需进行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 第六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场所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经营所在的建筑自身 应满足 有关规范要求 ,并 在投入使用之前满足 下列条件: 1.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 ;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3.电气设施、线路设置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 6.内部装饰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
4、 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消防安全问题,由 各县市区 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解释。 第七条 农家乐 应当符合治安管 理要求,由 各县市区 公安局 治安大队 负责审核。 3 1.经营者需执行住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住客住宿登记系统,配置电脑、扫描仪等设备,及时登记住客资料,上传公安局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客,经营者应记录其身份信息,入住一小时内 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2.应设置贵重物 品寄存柜。客房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 第八条 农家乐 应当符合卫生 和食品安全 相关要求,由各县市区卫生 计生 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审核。 1.相关配套设施达到公共场
5、所卫生标准要求。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 每年度进行健康体检, 定期开展卫生知识 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培训。 3.原料粗加工区、切配烹饪区、餐具清洗区和餐厅各自独立设置,切配烹饪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 4.配备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以及电子消毒柜。各项设施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营业期间正常 运转。 第九条 农家乐 应 规范管理 、 诚信经营 、合理收费、公平竞争,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 受旅游、公安、消防、税务、卫计 、 物价、 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 有明确的住客须知 。 2.农家乐 依法
6、 定价, 明码标价; 4 3.设立游客咨询和投诉电话,旅游旺季确保 24 小时随时应答。 4.鼓励经营者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申请开办 农家乐 的经营主体, 需至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 申办以下 证照: 1.卫生 计生 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 营业执照、 餐饮服务许可证; 3.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4.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5.兼营食品流通、海上旅游、汽车租赁等特色服务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许可证照; 6.雇佣非家庭成员长期从业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具体
7、办理流程 及需提交的材料, 由各县市区 农家乐 发展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一 条 农家乐 应将营业执照等相关批准证照、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咨询投诉电话及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置于建筑物明显位置。 第十 二 条 农家乐 管理按照“部门督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行业督导, 农5 家乐 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管理。 鼓励村级成立 农家乐合作社、协会、管委会 、公司 等 集体性 组织,对经营者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农家乐 经营者 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以虚假信息或强制招揽游客; 2.强行销售旅游商品; 3.非法泄漏游客隐私及个人信息; 4.擅自转让批准经营的证
8、明文件; 5.以不正当行为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 三 条 农家乐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 县 级 农家乐 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 年度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意见报 市 农家乐 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 四 章 星级 评定 第 十四条 为引导 农家乐 品质提升,实行星级评定制度,由旅游部门牵头,依据好客人家 农家乐 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 农家乐 开展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 实行 后 , 好客人家 农家乐 星级评定自三星级起评,已批复的一、二星级维持不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星。 其中: 1.不提供住宿服务,仅提供餐饮服务的 农家乐 分值满分为 410分。必备条
9、件与加分项目满 330分为三星级,满 370分为四星级,满 400分为五星级 ; 6 2.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的 农 家乐 满分为 460分。必备条件与加分项目满 370分为三星级,满 410分为四星级,满 450分为五星级 ; 第 十 六 条 农家乐 经营满一年以上且一年以内无重大安全、消防、旅游投诉事故的 可自愿申请星级评定 。 由 农家乐 经营 者 向所在县 市区 旅游 部门 提出申请。三、四星级由 县级 旅游 部门 初评,初评合格的报 烟台 市 旅游局 验收,报 山东省 旅游局 备案。五星级由 烟台 市 旅游局初检合格后报山东 省旅游局 , 山东省旅游局 进行 验收 评定。 第
10、 十 七 条 四星级(含)以上的星级评定应逐级进行,获批三星级好客人家一年以上且无降星、撤星情况可申报四星级,获批四星级好 客人家两年以上且无降星、撤星情况可申报五星级。 第 十八 条 验收合格的 农家乐 由 山东省旅游局统一颁发星级好客人家标牌。标牌制作样式由山东省旅游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 。 标牌制作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 十 九 条 对 星级好客人家 农家乐 实施动态管理,每 两年 复核一次。 由 县市区 旅游 局按照属地原则 进行 全面 复核,复核不达标的经营户 限期 一个月 整改 ,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星级,报烟台市旅游局备案 。 烟台市旅游局 对 县市区 复核结
11、果进行审核, 按照每县市区总数的 30%进行 抽检复核, 抽检合格率低于 80%的,由烟台市旅游局重新进行全 面复核 。 第 二 十 条 获批的 星级好客人家 农家乐 应配合省、市、7 县旅游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市场宣传等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 二十 一 条 对一年内被游客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且过错在 农家乐 经营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星或撤星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星级评定。 第 二十二条 对获批的星级好客人家 农家乐 ,市、县旅游部门要在旅游宣传、培训交流、扶持资金等方面 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期限一年。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由 烟台 市 农家乐 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