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01-27-2003_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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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J/T0127200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advanced building decoration 编 号:DBJ/T01272003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03 年 10月 1日 2003 北 京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3400 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2371 号

2、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修编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二项标准为北京市推荐性标准,编号分别为 DBJ/T01-27-2003、DBJ/T01-43-2003,自 2003年 10月 1日起执行。原?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0)同时废止。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前 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

3、教2002371 号)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修订小组,对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仔细的推敲考证,按照“推陈出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的指导原则,以原标准的框架为基础,征求了 为了提高本标准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二七剧场路 19号楼 401室;邮政编码:100045; E-mail:pengjiju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

4、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名单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主 编:朱希斌 彭纪俊副 主 编:彭跃军 王心白 班广生主要编写人: 刘大可 李爱新 路化林 刘鸣宇 沙会清 朱 红 张义昆 郑 芸 侯思军目 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术语第三章 基本规定3.1 设计 3.2 材料 3.3 施工第四章 基层施工4.1 一般规定 4.2 吊顶基层工程 4.3 墙面基层工程 4.4 地面基层工程第五章 门窗工程5.1 一般规定 5.2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5.3 塑料门窗安装

5、工程 5.4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5 自动门安装工程 5.6 旋转门安装工程 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第六章 吊顶工程6.1 一般规定 6.2 金属板吊顶工程 6.3 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6.4 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 6.5 花栅吊顶工程 6.6 玻璃吊顶工程第七章 轻质隔墙工程7.1 一般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3 骨架隔墙工程 7.4 活动隔墙工程7.5 玻璃砖隔墙工程 第八章 墙饰面工程8.1 一般规定 8.2 高级抹灰工程 8.3 饰面砖工程 8.4 饰面板安装工程8.5 裱糊饰面工程 8.6 软包饰面工程 8.7 玻璃板饰面工程 第九章 涂饰工程9.1 一

6、般规定 9.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9.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9.4 彩色喷涂涂饰工程 9.5 细木制品涂饰工程 9.6 美术涂料涂饰工程 第十章 地面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2 木地板工程 10.3 塑料地板工程 10.4 地毯工程 10.5 块材地板工程 10.6 楼梯踏步工程第十一章 细部工程11.1 一般规定 11.2 木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1.3 木窗帘盒、窗台板、暖气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1.4 木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1.5 木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11.6 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1.7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第十二章 厕浴间工程12.1 一般规定 12.2 楼板孔

7、洞细石混凝土浇筑工程 12.3 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 12.4 聚氨酯涂膜防水工程 12.5 五金配件、细木制品安装工程12.6 玻璃镜安装 第十三章 幕墙工程13.1 一般规定 13.2 框架式、隐框玻璃幕墙工程 13.3 全玻式玻璃幕墙工程13.4 单元式幕墙工程 1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 13.6 采光顶工程 13.7 石材幕墙工程 13.8 金属板幕墙工程 第十四章 仿古建工程14.1 砌筑工程 14.2 石作工程 14.3 室内木装修工程 14.4 油饰工程 14.5 彩画装饰工程 第十五章 工程质量验收15.1 基本规定 15.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5.3

8、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 15.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附录 A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B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C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附录 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 E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 F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第一章 总则1.0.1. 为统一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编制的依据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9、”(GB 50300-2001)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等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范、标准。1.0.3.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1.0.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术语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2. 高级建筑装饰 building high decoration

10、一般认为,高级建筑装饰包括:具有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或相当于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装饰标准的综合楼、写字楼、影剧院、商场、文化设施等公共建筑及高档住宅、公寓工程等。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4. 基层 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5. 面层 surface course经装饰装修后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2.0.6. 细部 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2.0.7. 建筑地面 d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2.0.8. 玻璃幕墙 g

11、lass curtain wall由金属构件与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0.9. 石材幕墙 stong curtain wall板材为建筑石材板的建筑幕墙。2.0.10. 金属幕墙 metal curtain wall板材为金属板材的建筑幕墙。第三章 基本规定3.1 设计3.1.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装饰设计深度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01-612-2002),装饰设计图纸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01-613-2002)。装饰设计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并强化与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

12、。3.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有关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3.1.3. 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和节水等有关规定。3.1.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5. 高级建筑装饰设计要贯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选用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3.1.6. 积极推行建筑装饰社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和推广

1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之成为工业化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2 材料3.2.1.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材料与产品的选择应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倡采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3.2.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查验进场

14、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复验。3.2.4.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严格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采用花岗岩石材、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3.2.5.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2.6.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3.2.7.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3.3 施工3

15、.3.1.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努力争创装饰优质工程。3.3.2. 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3.3. 建筑装饰施工应积极推行工业化、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减少现场作业,缩短施工周期,减少现场环境污染,积极采用新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3.3.4.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3.3.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

16、水、暖、通、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7.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安全保管,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环保、防火等的进场教育。3.3.8.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设计及装饰作业的

17、要求。 3.3.9.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样板或做样板间(件),经有关各方确认。样板间室内环境应进行检测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规定。3.3.10.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当必须同步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3.1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室内外环境条件应满足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严格按照 国家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3.3.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

1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3.3.1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施工现场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3.3.1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 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3.3.15.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遵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的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高级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

19、档。第四章 基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吊顶、内墙面及地面等基层工程的质量验收。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 20%。4.1.2 基层工程验收前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基层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3.暖卫、通风、电气等工程的验收记录及交接手续。4.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的隐蔽检查记录。4.1.3 基层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其品种、规格、质量、成型尺寸、构造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

20、报告。4.1.4 基层工程的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4.1.5 基层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4.1.6 基层工程所用焊接件的焊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钢结构有关验收规范。检验方法:检查焊接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4.1.7 基层工程所用高强度螺栓,其形式

21、、规格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4.2 吊顶基层工程4.2.1. 本节适用于各种金属饰面板、纸面石膏板、木质板,矿棉吸声板、玻璃棉板、花栅、玻璃饰面板为面层的吊顶基层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 20%。主控项目4.2.2. 吊顶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造型尺寸必须准确。龙骨架构排列整齐顺直,表面必须平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4.2.3. 龙骨架构各连接点必须牢固,拼缝严密无松动,安全可靠。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4.2.4

22、.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木吊杆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4.2.5. 吊顶工程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4.2.6. 吊顶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起拱;当吊杆长度大于 1.5 米时,应按规定设置反支撑。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4.2.7. 顶棚内的填充料品种、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必须干燥,铺设厚度均匀一致,并应有防散落措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4.2.8. 装饰玻璃板的吊顶龙骨架构,其用料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有连接

23、点必须牢固,安全可靠。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一般项目4.2.9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9 的规定表 4.2.9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 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垫层 楼地面找平层 墙、顶基面 砼垫层 毛地板 用沥青 做结合层,铺设地漆布拼花木板硬质纤维板面层 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及防水 用胶粘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塑料板硬质纤维板、地毯面层 顶板 底 、 骨架底 墙、柱 地漆布 拼花木 板面层 其它 种类 面层 墙 方柱 圆柱 1 表面平整度 5 1 2 2 2 2 2 2 2 用 2m 靠尺楔形塞尺检查 2 阴阳角垂直 2

24、2 用 2m 托线板检查 3 立面垂直度 2 2 2 用 2m 托线板检查 总高垂直度 H/ 1000 5 H/ 10005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尺量检查 4 阴阳角方正 2 2 2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5 弧形表面精确度 2 用 1/4 圆周样板和楔形塞尺检查 6 柱群纵横向顺直 2 拉通线尺量检查 4.3 墙面基层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各种细木饰面、高级抹灰饰面、块材饰面、金属板饰面、涂料饰面、裱糊饰面、软包饰面和玻璃幕墙为面层的基层工程。检验方法: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点数不少于总量的 20%。对于柱群除横向做贯通检查外,柱体逐根检查。主控项目4.3.2 基层工程必须表面平整,立

25、面垂直,接缝顺平,边角方正,尺寸精确。检验方法:观察、拉线尺量检查。4.3.3 钢、木骨架隔断墙,其结构必须符合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轻钢骨架的连接件应符合产品组合要求。检验方法:观察。4.3.4 钢、木龙骨(搁栅立筋)线槽安装位置必须正确,连接牢固,安全可靠,不得弯曲、变形,木件无劈裂,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4.3.5 墙体内的填充材料品种、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材料必须干燥、填充饱满、牢固、不得下垂;铺设厚度应均匀一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材质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4.3.6 以金属网做抹灰基层时必须钉结牢固,平服。接头在骨架主筋上,不得有翘边。基层

26、灰与基体间粘结必须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及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4.3.7 以高级抹灰为饰面的基层应密实、平整、干净、无污染。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4.3.8 以块材为饰面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牢固、抹灰层无空鼓,基层表面干净,无油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材质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4.3.9 以胶合板、纸面石膏板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有防潮要求的部位所使用的胶合板和纸面石膏板应用耐水板面。表面干净、光滑,割面整齐,接缝处理严密、无挂胶,钉帽处应进行防锈处理,与骨架紧贴牢固。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3.10 以涂料、裱糊为饰面的基层必须符合下列规

27、定:1. 以抹灰面为基层的质量要求:抹灰面达到高级抹灰标准,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2.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防碱封闭底漆。检验方法:观察。3.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检验方法:观察。4. 以涂料为饰面的纸面石膏板按本标准 4.3.9 条处理后,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检验方法:观察。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 N 型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6. 以溶剂型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

28、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 8%;以水性涂料为面层的混凝土面、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 10%;木制基层含水率不宜大于 10%。检验方法:观察或进行含水率检测。7. 以涂料为饰面的金属板基层表面,不得有油污、锈斑、鱼鳞皮、焊渣和毛刺,并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检验方法:观察。4.3.11 以清漆为饰面的木制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协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 4.3.12 以软包为饰面的基层龙骨、底板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无翘曲、拼缝平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4.3.13 玻璃幕墙基层的平整度、垂直度、预留洞应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其误差必须在连接件可调范围内。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测记录。4.3.14 隐框玻璃幕墙与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预埋铁件的方法,与铝合金连接的紧固件必须使用不锈钢件。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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