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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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 (试行) (珠字 2018 6 号) 的工作要求,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才安居,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以及政府优惠政策,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居住问题。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 )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 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其

2、他人才; (二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人才,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不受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限制。 第四条 建立 珠海市 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召集,负责协调、审议、决策本市人才安居工作重2 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安居适 用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和货币及生活补贴的发放;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人才安居的资金保障和监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项目的用地保障; 市科工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

3、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重点扶持和支持企业目录。 各区政府 (管委会 )建立 相应的 人才安居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及其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各类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负责市级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 建 立 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 管理 平台 ,实现 各部门数据共享, 具备 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将 人才安居信息管理 平台 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3

4、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标准 第 八 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出售和出租两种,具体采取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 货币补贴包括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 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实物配置的租金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 九 条 共有产权 住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 ,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份共有的住房 ,公有产权人为市 (区 )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 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周转使用住房。 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部分第四类及以上人才用于在本市购买

5、商品房或其他存量房、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 领取住房补贴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之前临时过渡时期 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租房和生活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给第五类人才的为期 2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 十 条 人才安居的适应对 象除单身以外,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 4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住房实物配置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不重复享受。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在 申请 住房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 过程中可以 以个人为单位,按照各自符合的标准申请。 第 十一 条 顶尖人才 的安居标

6、准 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可享受 600 万元住房补贴 ,或 免租入住 200 平米左右的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 8年,可获赠所住住房。 有突出贡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落实安居工作。 第十 二 条 一类、 二类、三类、四类(部分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安居政策的条件: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 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 房屋 交易记录 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商品住房 且在本市 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 房屋 交易记录 、未领取过住房补贴、 未领

7、取过租金补贴、 未租住过人才公寓的,可以选择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或租金 补贴 。 5 申请公租房的,按 本市 公租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三 条 一类人才 的安居 标准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 160 平方米 , 申请人持 房屋 所有权 50%份额,拥有 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 所有权 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 , 在本市连续工作满 10年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住房补贴的 ,补贴标准 为 200 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 ,可免租入住不超过 160平方米的住房。 申请租金补贴的, 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 4500 元。 第十 四 条 二类人才的安居标准 申请共

8、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 120 平方米 , 申请人持 房屋 所有权 50%份额, 拥有 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 50%份额 。 自购房之日起 , 在本市连续工作满 10年后 , 仍符合条件的 ,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住房补贴的 ,补贴标准 为 140 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 120平方米的住房。 申请租金补贴的, 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 3500 元。 第十 五 条 三类人才 的安居标准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 ,面积为不超过 100 平方米 , 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 房屋 所有权 50%份额, 拥有 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 50%份额。 自购房

9、之日起 , 在本市连续工作满 10 年后 ,仍符合条件的 ,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6 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 100 万元。 申 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 100平方米的住房。 申请租金补贴的, 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 2500 元。 第十 六 条 四类人才 的安居标准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 ,面积为不超过 90平方米 , 人才持有 房屋 所有权 70%份额、公有产权人持 房屋 所有权 30%份额 ,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 10年后 , 仍符合条件的 ,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住房补贴的,企业新引进 的 45 周岁以下正高级 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补贴标准为 35万元;企业新引进的 4

10、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补贴标准为 25 万元; 企业新引进的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补贴标 准为 20 万元。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的,人才公寓不超过 90 平方米,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 70%收取。 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规定的 租金标准执行 。 第十 七 条 五类人才 的安居标准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 租房和生活补贴 、未租住过人才公寓 、未租住过公共租赁住房 的,可以选择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公共租赁住房 或租房和生活补贴。 7 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企业新引进入户的青年人才,30 周岁以下全

11、日制本科、 40 周岁以下技师每人发放 2.6 万元; 35 周岁以下 全日制硕士、 45 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每人发放 3.8 万元。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不超过 90 平方米,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 70%收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 人才在本市工作满 10 年后,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面积为不超过 90平方米 , 人才持有 房屋 所有权 70%份额、公有产权人持 房屋 所有权 30

12、%份额 ,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 10 年后 , 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 八 条 各类人才 对照认定标准 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工作单位对人才是否符合资格情形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由工作单位统一进行在线申报 ,经系统分配至区 (管委会 )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8 顶尖人才 由市 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 ,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五 类人才由各区 (管委会 )人社部门认定。 市、区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 过的决定。对情况特殊的,可

13、适当延长时限。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 ,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 住房保障部门 。市 住房保障 部门汇总审核结果 ,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 ,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 十 九 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市、各区 (管委会 )住房保障部门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 (租 )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住房补贴 、租金补贴 及面向第五类人才的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 结合人才发展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人才安居纳入住房保障

14、专项规划。 第二十 一 条 房源的筹集渠道 : (一 )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 (二 )整合 政府存量公房 ; 9 (三 )商品房项目、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 ; (四 )企事业单位建设。 第二十 二 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按照 促进 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的原则, 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 第二十 三 条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重点 支柱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人 才安居问题。 符合 与 本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

15、建设用地 ,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人才安居问题。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 四 条 共有产权住房与住房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一、二、三类和 四类人才 需在 2年内落实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补贴 申请工作 ,否则将取消享受资格。过渡期可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中的一种,期限最长为2 年。 10 五类人才享受人才公寓 、 公共租赁住房期 限为 3年,满3 年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 3 个月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牵头复审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1-2 年,累计最长不超过5 年,续租期间租金

16、按市场标准收取。 享受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分两年发放。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第二十 五 条 各类人才住房补贴、 租金补贴、 租房和生活补贴由市、区政府 (管委会 )财政共同分担。香洲区按照财政市、区分成比例承担,其他区按照市、区各 50%承担。 第 二十六 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 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剩余政策享受期内的,住房 补贴、租金补贴 、租房和生活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 二十七 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由市人社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 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核对 结果作为 人才 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 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事业单位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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