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赃买卖赃物的EVDZ行为是否构成销售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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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买卖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赃物罪?简要案情:被告人兰春瑞自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4 月间先后窜至本村刘宝海家小卖部、城内乙街某水泥制品厂等地共实施盗窃 26 起,先后盗窃现金、香烟、照相机、自行车、变压器、电缆线、金属器具等物品,总价值 12407 元。被告人郑宝合(系一废品收购站老板)为牟利,将其中两台变压器以 120 元的价格收购(经鉴证价值 610 元);将其中 35 平方电缆线 50 余米以 770 元的价格收购(经鉴证价值 5092 元),并已将赃物高价出售。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郑宝合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评析:中

2、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979 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本罪作了规定,罪名为窝赃、销赃罪。1997 年刑法增加了转移、收购赃物的行为,罪名相应地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为数罪,不实行并罚。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同时也妨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犯罪对象是赃物;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3、、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可见,收购赃物罪和销售赃物罪是2一罪而非数罪,只是罪名不同。而区分不同罪名的关键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即对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在主观上是想收购,还是想销售;在客观上是采取了收购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如果在主观上是收购,同时也实施了收购行为,那么就应该定收购赃物罪;如果在主观上是销售,客观上也实施了销售行为,那么就应该定销售赃物罪。有专家对收购赃物的行为界定为“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而将销售赃物的行为界定为“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

4、条文释义(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 10 月版,第 1340 页。该界定并没有从根本上将收购赃物和销售赃物的行为进行区分,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笔者认为,区分收购与销售的关键,是看主观目的,收买赃物的目的是为使用的,不管是自用还是他用,都应是收购行为;收买赃物的目的是为牟利的,不管是替罪犯销售赃物,还是自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都应是销售赃物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郑宝合的收买行为的目的是为牟利,而不是自用或者他用,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定性是正确的。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 QQ174788632 旺旺 whx0910 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专业的爱问共享资料积分销售团队http:/ 或者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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