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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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木工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充分反映和测评学生所取得的成绩,激励学生不断进取,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烟台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透明性、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定原则。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以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专升本班按同一年级独立进行) ,其结果将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荣誉称号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内容第四条 学

2、生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组成,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作为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分(即课程学习测评总评分,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包括任选课) ,再根据学生在思想品德、文体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学术创新、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公式如下: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思想品德测评总评分10%+课程学习测评总评分80%+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总评分10%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具体细则 一、思想品德测评思想品德测评主要对学生在团队合作、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积极向上、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拾金不昧等思想品德素质进行测评。该项目满分为 100分,包括基本素质得分、奖励加分、惩处减分

3、三部分。其计算公式为:思想品德测评总评分=基本素质得分+奖励加分 惩处减分其中:2(一) 、基本素质得分:该部分满分 80 分,最终得分是学生宿舍卫生成绩、早操出勤成绩、上课出勤成绩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基本素质得分=宿舍卫生成绩30%+早操出勤成绩20%+上课出勤抽查成绩30%其中:宿舍卫生成绩=学生宿舍卫生平均成绩;早操出勤成绩=早操出勤率100 分;上课出勤抽查成绩=100 分旷课次数2 分。宿舍卫生成绩依据学校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每周卫生成绩通报结果,由学院学生会生活部统计提供;早操出勤率和上课出勤抽查成绩由学院学生会自律部统计提供。最终由学院学工办负责审核。(二) 、奖励加分:该部分

4、基础起点分为 0 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 20 分。最终得分是通报表扬加分、社会活动加分、突出贡献加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奖励加分=通报表扬加分+社会活动加分+特殊贡献加分其中:1、通报表扬加分: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4 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2 分;2、社会活动加分:在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种会议、讲座、演出、劳动、扫雪以及其它重要活动中,积极参与者,经学院团委或学工办审核后,每次加 1 分;3、特殊贡献加分:对学校或学院有特殊贡献者,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其贡献大小加 110 分。(三) 、惩处减分:该部分基础起点分为 0 分,所减分数的最高值不得超过20 分。最终得分

5、是班级活动减分、班会减分、违纪减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惩处减分=班级活动减分+班会减分+违纪减分其中:1、班级活动减分:班级活动(包括团日活动)要求每学年一年级学生至少参加 10 次,二年级学生至少参加 6 次,三年级(包括专升本)学生至少参加 4 次,少 1 次,减 1 分,记为1 分,多参加不加分;2、班会减分:班会要求每学年一年级学生至少参加 15 次,二年级学生至3少参加 12 次,三、四年级(包括专升本)学生至少参加 10 次,少 1 次,减 1 分,记为1 分,多参加不加分;3、违纪减分:违规违纪按照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处分种类进行减分。留校察看减 20 分/次,记为2

6、0 分;记过减 18 分/次,记为18 分;严重警告处分减 16 分/次,记为16 分;警告处分减 14 分/次,记为14 分;校级通报批评减 10 分/次,记为10 分;院级通报批评减 5 分/次,记为5 分。二、课程学习测评课程学习测评主要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智育)方面的能力进行测评。该项目满分为 100 分。是以每个学生本学年的平均学分绩作为课程学习测评总评分。其计算公式为:课程学习测评总评分=(本学年各课程学分数课程所得分数)/(本学年各课程学分数) 。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全校性及学院内任选课不计入课程学习测评项目。课程成绩采用五级评分制时,按优为 90 分,良为 80 分,中为

7、70 分,及格为 60 分,不及格为 50 分进行计算。三、实践和创新能力测评实践和创新能力测评主要是对学生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学术创新活动、组织管理工作、个人或集体创优等方面的素质表现或能力进行测评。该项目满分为 100 分,其计算公式为:实践和创新能力测评总评分=出版著作得分+发表学术论文、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得分+组织管理工作得分+文体竞赛、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活动得分+先进个人或集体得分。其中:1、出版著作得分:在学年内有著作出版的(以著作最终出版时间为准)主编加 14 分/本或套;副主编加 12 分/本或套;编委加 10 分/本或套;4其他加 8 分/本或套。2、发表学术论文

8、、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得分学年内在各类正规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加 14 分/篇;省级加 12 分/篇;市(在此指地级市)级加 10 分/篇;校级加 8 分/篇。以上各级别中,署名为第一作者的加满分;署名为第二作者的加 满分80%;署名为第三作者的加 满分70%;其余一律加 满分50%。注:同一内容作品在不同级别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得分级别进行加分。3、组织管理工作得分:在学校各级学生组织中任职:校学生会主席加 114 分/学年;校学生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或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加 112 分/学年;校团委及学生

9、会各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社团协会会长、校艺术团团长或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加 110 分/学年;校团委及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校社团协会副会长、校艺术团副团长、校各部门学生助理或学院团委及学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党支部书记、学院社团协会会长及学院艺术团团长、各班团支书及班长加 18 分/学年;校团委及校学生会各部干事、校社团协会及艺术团机构其它成员或学院团委及学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学院社团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及学院艺术团副团长、各班副班长、学工办助理加 16 分/学年;学院团委及学院学生会各部干事、学院社团协会机构及学院艺术团机构其他成员、党支部其他委员、各班团支部及班委会

10、其他成员加 14 分/学年;各宿舍舍长加 12 分/学年。注:(1) 同一同学担任不同级别的职务,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得分级别进行5加分;(2) 学生干部在所从事岗位上任职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不予加分;一个月至半年的,最高可加所对应分值的一半;半年以上的,最高可加所对应分值的满分;(3) 校广播台及校电视台等其他团体归入到校社团协会类。4、文体竞赛、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活动得分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级文体、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活动(如:篮球赛、足球赛、运动会、演讲比赛、辩论赛、书画比赛、 “挑战杯”比赛、创业大赛、科技创新竞赛、结构设计大赛、暑期社会实践、文艺演出等等):国家级第一名或一等奖加 14

11、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加 12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加 10 分,其余名次或奖励等级一律加 8 分,未获得任何名次或奖励等级的加6 分;省或直辖市级第一名或一等奖加 12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加 10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加 8 分,其余名次或奖励等级一律加 6 分,未获得任何名次或奖励等级的加 4 分;市(在此指地级市)级第一名或一等奖加 10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加 8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加 6 分,其余名次或奖励等级一律加 4 分,未获得任何名次或奖励等级的加 2 分;校级第一名或一等奖加 8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加 6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加4 分,其余名次或奖励等级一律加 2 分,未获得任何名次或

12、奖励等级的加 1 分;校社团级第一名或一等奖加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加 5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加 3 分,其余名次或奖励等级一律加 1.5 分,未获得任何名次或奖励等级的加 1 分;院级(包括学院社团)第一名或一等奖加 6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加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加 2 分,其余名次或奖励等级一律加 1 分,未获得任何名次或奖励等级的加 0.5 分;注:(1) 、某一级别奖项中的特等奖相当于上一级别奖项中的二等奖;最佳个6人单项奖等同于同一级别奖项中的二等奖;(2) 、参加各个级别的文艺演出活动,按相应级别活动二等奖加分(注:在同一场演出活动中,无论表演几个节目,只加一个节目的分,不累加

13、) ;(3) 、同一类比赛或活动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得分级别进行加分。(4) 、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立项的,国家级加 14 分,省级或直辖市级加 12 分,市(在此指地级市)级加 10 分,校级加 8 分,参与学校答辩但未获批立项的加 4 分,参与申报活动但未能参加学校答辩的加 2 分。(5) 、参加学校或学院科研工作(不包括本专业学习任务内的科研课程,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及科研技能课程要求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一定成果的,由科研指导教师提供相应证明,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其成果大小加 16 分。5、先进个人或集体学年内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国家级加 14 分;省

14、级加 12 分;市(在此指地级市)级加 10 分;校级加 8 分;校社团级加 7 分;院级加 6 分。注:(1) 、 烟台大学学生奖励条例(修订 烟大校发(2009)43 号) 中的奖学金奖励称号不予加分,荣誉称号给予加分;(2) 、同一种荣誉获得不同级别的表彰,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得分级别进行加分;学年内以学生会、学生团委、社团、团支部、班级、宿舍等为单位,在各项评比中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如优秀学生会、先进社团、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及其他集体奖励)的:国家级: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加 14 分,次要负责人(副班长、其7他委员及舍长)加 12 分,其他成员加 10 分;省级:主要负

15、责人(班长/团支书)加 12 分,次要负责人(副班长、其他委员及舍长)加 10 分,其他成员加 8 分;市(在此指地级市)级: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加 10 分,次要负责人(副班长、其他委员及舍长)加 8 分,其他成员加 6 分;校级: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加 8 分,次要负责人(副班长、其他委员及舍长)加 6 分,其他成员加 4 分;院级: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加 6 分,次要负责人(副班长、其他委员及舍长)加 4 分,其他成员加 2 分。注:若集体荣誉项目为优秀部门或宿舍类,则只有该部门或宿舍成员享受加分,其中部长/副部长或舍长与上述各级别中次要负责人所加分值相同,部门干事或舍

16、员与上述各级别中其他成员所加分值相同;若集体荣誉项目为优秀学生会或学生团委或社团,则只有该集体所属成员享受加分,其中主席团成员或学生团委副书记或会长与上述各级别中主要负责人所加分值相同,各部正副部长或社团其他机构成员与上述各级别中次要负责人所加分值相同,各部干事或各社团会员与上述各级别中其他成员所加分值相同。各部门或班级获得的优秀组织奖等同于先进集体奖。第四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在每年的 9 月中旬进行,是在学校学工部(处)的指导下,由学院学工办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各班级每学年要在测评前成立以导师为组长,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 3 名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综合测

17、评评定小组” ,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并将“综合测评评定小组”名单在测评工作开始前上报学院学工办审核。第六条 各班级“综合测评评定小组”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认真、按时完成本班学生的综合测评,并在“综合测评评定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将测评结果及时上报学院学工办,学院学工办将组织人员对各班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然后反馈给各班级。第七条 各班级“综合测评评定小组” 要将学院审核后的综合测评结果修改后及时向本班全体学生进行公示,提醒班级每位同学认真审核自己的每门课8程成绩和加减分项目,如有异议及时向班级“综合测评评定小组”提出,对确属因工作失误或疏忽大意出现的错误,要及时给予更正,并将更改

18、情况上报学院学工办,以确保综合测评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性。第八条 各班“综合测评评定小组” 对同学们提出的异议要做好解释工作,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学院学工办联系。第九条 学院学工办将各班公示后的综合测评结果按照同级部同专业进行最终排名,并在学院网站及学工办通知栏内进行公示。第十条 公示后的综合测评结果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后,计入学生本人学年考核表。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各班“综合测评评定小组”在测评工作中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二、各班级要严格按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测评,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测评项目。三、组织管理工作项目加分中,校级学

19、生干部由校团委或校学生会统一进行考核,并出具标有学生干部任职职务及期限的相关加分证明(加盖公章) ,由学院团委按照组织管理工作加分细则进行打分。四、组织管理工作项目加分中,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学工办) 、学生会及导师负责考核打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各负责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如下:1、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学工办助理由学院团委(学工办)老师负责考核打分。2、团委各部部长(包括社团协会会长)由学院团委(学工办)老师及团委学生副书记共同负责考核打分;学生会各部部长(包括艺术团团长)由学院团委(学工办)老师及主席团成员共同负责考核打分。3、团委及学生会各部(包括社团及艺术团)

20、其他成员由各部部长(或会长、团长)负责考核打分。4、各班班长及团支书由学院团委(学工办)老师及所属班级导师共同负责考核打分。95、各班团支部及班委会其他干部由所属班级导师负责考核打分。五、班级活动(包括团日活动)和班会以团委或学工办记录为主。在上报过程,各班一律不得虚报。否则,一经查实,将对主要责任人(班长或团支书)进行严肃处理。六、由其他学院新转入我院的同学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测评。七、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所有成绩除整数外,其余一律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木工程学院具有烟台大学学籍的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包括专升本)学生,并且只针对学生的第一至第三学年进行,第四学年不进行综合测评。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092010 学年起开始实施。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2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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