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变更留学期限或单位手续 在外留学期间,联合培养博士、公派留学博士(在职人员)如因故须变更留学院校或期限(含变更留学院校、提前回国及延期回国),应及时与中国驻留学所在地使领馆工作人员沟通。如果使领馆工作人员认为可以变更,请继续向学校研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申请材料清单:1、外方院校或导师出具的证明(须包含:同意申请人变更留学单位、提前回国、延期并承担费用的说明,相关理由陈述);2、申请书(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模板, 申请书模板.doc)。 备齐材料后,请将申请书送至导师或经办人、学院、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之后将外方证明信及经签字的申请书交至研招办(贵勤楼 338)。我们会出具同意其变更的公函。注:联合培养博士,即在本校和国外高校都有导师,需要中、外双方导师的意见和签字;公派留学博士(在职人员),即在本校没有导师,则需要本校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秘书的意见和签字。 研招办联系人:杜老师 办公电话:(0931)891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