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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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大连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和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

2、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散装2水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

3、、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散能力不低于 9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第九条 对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情

4、况以及使用水泥情况报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全3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条 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备、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堆放砂子、水泥及摆放搅拌机。各区市县、先导区建制镇(街道)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应当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

5、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要求、标准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以及性能指标。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在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没有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予以废标。4施工单位应当将预拌砂浆合格证、检验报告、复试报告等有关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建立晚上的质量控制体系

6、,对进场的原材料应当先检后用,禁止不合格产品用于建设工程。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无毒无害工业废弃物和机制砂作为掺合料生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散装水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设备租赁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

7、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5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运输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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