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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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1、总则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本规范总则共 8 条,比“03 规范”增加了 2 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1 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

2、适用的工程范围。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与 03规范相比,第一句话删去了“工程量清单” ,其本质解读含义是: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例如由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制定依据中新增了建筑法合同法,是因为本次修订的许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相关。1.0.2

3、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保留条文】 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与 03规范相比,新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总则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任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 03 规范相比,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修改为“必须采用

4、”,语气更加强硬。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清单计价。国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

5、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 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师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

6、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所以这些条文仍然应执行。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 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 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

7、平的原则。【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建设交易的公正、公平性。 1.0.7 本规范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

8、清单的依据,其适用范围由附录规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矿山等)。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范的规定 。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2、术语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本规范术语共计 23 条,与“03 规范”相比,新增 15 条,改变术语名称 2 条,删去 1 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 规范”已没有涉

9、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 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 4.0.8 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 规范”第 4.3.3 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 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广东、天津、四川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

10、,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而上海、山东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为,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

11、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 03 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 2术语共23个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保留条文】 “项目编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2.0.3

12、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

13、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考虑风险因素” 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保留条文】 与 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

14、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对与 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 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 56 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

15、 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 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计日工”是对 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

16、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1) 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 56 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

17、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 03规范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 2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此处

18、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 2.0.12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保留条文】 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

19、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2.0.13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 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

20、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2.0.15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当事人。 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人。 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1、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投标人”或施工企业。 2.0.1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8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2、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

23、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

24、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本章 6 节 21 条,与“03 规范”相比,新增加了 2 节,新增 6 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 5 条增加为 8 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3.1 一般规定本节共 5 条,与“03 规范”相比,新增加了 2 条,新增强制

25、性条文 1 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及其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与 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

26、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歧义。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一般规定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善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且是“必须”,规定更为严格。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

27、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一般规定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

28、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本节共 8 条,与“03 规范”相比,新增加了 2 条,新增强制性条文由 5 条增至 7 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

29、,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工程3.2分部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北京通博学校E-mail: 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和盛大厦 10 层 1012 室报名咨询:010-51 66 66 62 010-62 56 9704 62 56 97 05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项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

30、 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二带来的困惑。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统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编码。【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

31、的表示方式:五节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量清单的编制 分项工程量清单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规定。【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计量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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