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审批的有关程序及内容-吉林省商务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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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屠宰审批的有关程序及内容,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程序,(一)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二)生猪定点屠宰的审批主体,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三)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主体国务院生

2、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程序,1、对已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批准文件报省定点办备案,并换发统一编号、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原证牌收回并销毁。申报的材料:一是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二是企业名单。,2、对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相

3、关资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申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核验收,对合格的将相关资料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定点办备案,并换发统一编号、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原证牌收回并销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日期不超过9月30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等10个材料。,3、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

4、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合格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等10个材料。,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

5、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型不少于5名检

6、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乡镇临时许可备案管理,(一)乡镇屠宰厂(场)临时许可的依据国务院条例第二条“在边远和交通不变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

7、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三)临时许可的适用范围临时许可适用于省内达不到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乡镇畜禽屠宰厂(场)。经改造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畜禽屠宰证书、标志牌或畜禽屠宰许可证,同时取消畜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四)临时许可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动物防疫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二是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三是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四是具有麻电、吊挂屠宰设施,畜禽产品运输实行封闭运输。五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五)申请办理临时许可的程序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乡(镇)畜禽屠宰厂(场)畜禽屠宰临时许可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并在作出畜禽屠宰临时许可决定后2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实行临时许可的乡(镇)畜禽屠宰厂(场)名单(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屠宰品种、厂址、联系方式等)报省定点

9、办,领取并颁发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畜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及副本。对于改建、扩建以及变更畜禽屠宰临时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并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原畜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及副本收回。,申报材料:一是所辖屠宰厂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是屠宰厂的基本情况信息;三是与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明;四是与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三、畜禽屠宰厂许可管理的程序,(一)畜禽屠宰许可的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二)畜禽屠宰许可

10、的范围省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食用犬、鸡、鸭、鹅。自2008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条例颁布施行后,我省猪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猪以外其他畜禽品种仍执行省条例,实行许可管理。,(三)畜禽屠宰许可的审批和监管主体依据省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屠宰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四)畜禽屠宰许可的审批程序生猪以外其他畜禽许可的审批程序,仍按照省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屠宰厂的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设置规模进行建设,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规模应当符合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

11、定、吉林省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相应等级的要求。,屠宰厂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许可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许可批准书面决定书、建设(规划)证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等10个材料,缺一不可。,许可审批的流程主要是:申请人咨询商务部门告知申请人自行建厂并办理相关证件申请人建厂完工后提交许可申请商务部门文件审核商务部门实地验收形成许可决定书商务部门到省定点办申领畜禽屠宰许可证省定点办编号、备案商务部门盖章发放。,四、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管理,畜禽屠宰许可证发放后,按照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于改建、扩建以及

12、变更畜禽屠宰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应重新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原畜禽屠宰许可证收回。对于畜禽屠宰许可证丢失、损坏的,应当通过媒体申明作废后,重新补办。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畜禽屠宰许可证。,五、证、章、标志牌的管理,(一)证、章、标志牌的制作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省定点办负责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编码,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

13、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二)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屠宰证和标志牌发放后,对于改建、扩建以及变更屠宰证和标志牌有关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并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原屠宰证和标志牌收回销毁。对于屠宰证和标志牌

14、丢失、损坏的,应当通过媒体申明作废后,重新补办。,六、信息报送制度,(一)周报制度。 每周一上午11:30分前,34个典调市、县将上一周本地区的生猪屠宰量、当日毛猪收购价、当日白条批发价上报省定点办。每周五下午3:00前,各市(州)信息报送人员督导辖区内信息报送企业,将上一周生猪屠宰量和白条批发平均价网上直报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信息系统。,(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各市州信息报送人员督导辖区内信息报送企业,将上一个月屠宰量和白条批发平均价等信息网上直报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信息系统。(三)季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各市州信息报送人员将猪、牛、羊、驴、禽、犬屠宰情况季报表、案件查处情况季报表填写完成,上报省定点办。,(四)半年报表制度7月10日前,各市州信息报送人员将吉林省畜禽屠宰行政执法行政案件及处罚统计表上报省定点办。(五)年报制度每年2月28日前,各市州信息报送人员督导辖区内年报注册企业,将基本情况信息及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网上直报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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