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 及标准 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设施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
2、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1 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 艺。 第五条 利用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控制范围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 ,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
3、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的广告位每年必须最少有 30 日免费提供给政府公益宣传,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 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消防、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 七 条 户外广告规划由区、镇(街道)两级
4、规划组成,由城市管理、规划、公路与公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区级户外广告规划对 全 区 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 制定 规划指引 ,2 并 针对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控制范围内的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进行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街道 )级户外广告规划针对除了区级户外广告规划外辖区其它地方(路段)户外广告进行编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由 镇(街道)人民政府批 区人民政府 准后公布实施,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在建筑物预设的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建筑规划。 高速公
5、路控制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由高速公路路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 在户外广告规划实施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整理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依 法处理不符合规划、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 八 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 九 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户外广告
6、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实施。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可以向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3 划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 十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收费站、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公路、桥梁的; (三)利用建筑物楼顶的(楼顶招牌除外); (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
7、)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 毁绿地的; (八)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 条 禁止利用楼顶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 审批 第十 三 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必须按户外广告规划设置。 第十四 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气象、市政设施等部门的,应先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4 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由各部门依法制定。 第 十五 条 鼓励设置人购买户外广告媒 体公众责任险。 第十 六 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公共
8、利益或直接涉及设置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作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 第十 七 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但需按照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 十八 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的审批手续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设置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已填妥的申请表; 2、设置人为公民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交营业5 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设置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等 ; 4、设置场地或设 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面图)、广告设置方案图、四置图; (二)其它材料: 1、通过招投标取得设置权的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 2、在居住小区、商住混合区范围内或临界周边位置设置使用灯光亮化设备或高音广播设备的户外广
10、告,需提供灯光或噪声控制方案; 3、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 15 个工作日内设置人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设置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根据情况在相应审批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 100 平方米以上楼顶招牌或公路控制范围内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 审批时间 为 10个工作日; 2、其它户外广告 审批时
11、间 为 5 个工作日。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审批信息公开;对不符合设置 要求的,不予批准,并6 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于首次申请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批准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在本办法实施前,对于由相关部门许可设置,但未设定有效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可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申请设置手续。逾期不重新办理或经办理不获得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取得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于期满前 30 日
12、凭该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证明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延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户外广告的日常市容巡查记录,符合延期要求的,可许可批准延期设置 2 年,同时购买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的可延期 3 年。 对于 没有安全检测证明 或不符合日常巡查要求的户外广告 不允许延期,。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展览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提前 10 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本材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备案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临时
13、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 90 日。 7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新颖、特殊,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广告规划未有具体规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级或以上户外广告专家(机构)组织评审,评审费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四章 设置、维护与拆除 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 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 设计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
14、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 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自批准设置之日起 90 日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按要求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招牌除遵守本办第二十六 条规定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建筑物的,应先由该场所或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整体规划设 计、制作; 8 (二)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市容、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保证户外
15、广告整洁、美观、安全,定期或遇台风、暴雨、汛期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 设置人 发现户外广告出现画面 破 损、 污迹、 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 、连续 10 日以上画面空白 等 情况时 应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 户外广告声音过大、超时扰民的, 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二 十九 条 行政许可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户广告,设置人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满后 7 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限届满后 3 日内自行拆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户外
16、广告设施的巡查监管, 处理市民对户外广告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实施日常巡查计分办法, 日常巡查 事项如下: 1、 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 、连续 10 日以上画面空白; 2、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 ; 9 3、户外广告声音过大、超时 扰民; 4、存在安全隐患。 发生以上事项的户外广告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后按如下情况扣分并作相应处理: 1、及时维修、更新、整改的的扣 1 分; 2、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扣 2 分; 3、扣分累积满 3 分的不许可延期设置; 4、经责令不能整改或扣分超过 3 分的,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涉及的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或 施工时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图 纸要求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下广告设置只需相关部门审批即可。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设置人应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