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修订)编制单位:中国氮肥工业协会ii目录第一章 合成氨.1第一节 合成氨产量.11.1 仪表计量产量.11.2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11.3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2第二节 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22.1 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的统计原则.22.2 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2第三节 合成氨综合能耗.53.1 合成氨综合能耗.53.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3.3 统计范围.53.4 计算方法.6第二章 尿 素.7第一节 尿素产量、质量.71.1 尿素产量.71.2 尿素产品质量.8第二节 尿素原材料、动力消耗.8
2、2.1 尿素工序原材料、动力消耗.8第三节 尿素吨氮能源消耗.103.1 尿素吨氮能源消耗.103.2 计算公式:.10第三章 碳酸氢铵.10第一节 碳酸氢铵产量、质量.101.1 碳酸氢铵产量.101.2 碳酸氢铵产品质量.11第二节 碳酸氢铵原材料、动力消耗.112.1 碳酸氢铵单位产品耗氨.11第三节 碳酸氢铵吨氮能源消耗.123.1 碳酸氢铵吨氮能源消耗指标.123.2 计算公式:.12第四章 硝酸铵.12第一节 硝酸铵(含改性硝铵)产量、质量.121.1 硝酸铵产量.121.2 硝酸铵产品质量.13第二节 硝酸铵原材料、动力消耗.132.1 硝酸工序硝酸的原材料、动力消耗.132.2
3、 硝酸铵工序原材料、动力消耗.14第三节 硝酸铵吨氮能源消耗.153.1 硝酸铵吨氮能源消耗指标.153.2 计算公式:.15第五章 氯化铵.16第一节 氯化铵产量、质量.16iii1.1 氯化铵产量.161.2 氯化铵产品质量.16第六章 氮肥.17第一节 产品产量、销售量及库存.171.1 氮肥产量(折 N100%)合计 .171.2 其它产品产量.171.3 氮肥产品销售量.171.4 氮肥产品库存量.17附件 A:.18合成氨联醇生产能耗分摊计算办法.18附件 B:.20合成氨联电生产能耗分摊计算方法.201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以煤、焦、天然气、焦炉气、
4、油等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硝酸铵等产品企业的生产指标统计。第一章 合成氨第一节 合成氨产量合成氨产量,系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经氨合成塔合成并加以分离、回收、利用的氨。以无水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执行 GB 536。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驰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折氨 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净化、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
5、品的产量折算。1.1 仪表计量产量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氨流量表前应安装中间槽用以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对流量表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1.2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合成氨产量(吨)= (合格固体化肥折氮 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氮 100%)1.26654(吨)(合格氨水折氨 100%+不合格氨水折氨 100%)1.04167(吨) 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 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 (吨) 式中: 1.
6、26654=1 (0.8224596%), 1.04167=196%0.82245 为氨理论含氮量,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1.2.1 自用氨量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如下:铜洗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 0.4,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 0.5,脱硫2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 1。1.2.2 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弛放气、中间槽、氨罐解析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氨水折氨量不包括: 净化(铜洗) 、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 (铜洗)
7、和脱硫的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1.3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分列合成氨产量。确定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第二节 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2.1 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的统计原则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统计遵循“谁消耗谁统计”的原则。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量是指以企业为统计体系,为生产合成氨产品从企业以外购入并消耗的原料、燃料、动力、材料等的数量。只要实际投入生产系统,即作为原材料消耗量进行统计。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
8、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分摊给合成氨的消耗。2.1.1 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从原材料的消耗中扣除,用于本系统时不再计算原材料消耗;如:a)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造气炉的返焦、返炭、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等,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中扣除;b)利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副产蒸汽时,其蒸汽是合成氨系统废渣、废气的转化能源,不可折成标准煤扣减原料煤、燃料煤的消耗;2.1.2 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原材料,应计入合成氨的消耗。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的电耗;2.1.3 多用户共享的原料气、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有联醇、联碱、联电的
9、合成氨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原材料。2.1.4 对于大修、库损等消耗的能源,应按月分摊。2.2 合成氨原材料、动力消耗2.2.1 单位合成氨耗实物全煤(焦) (千克/ 吨)单位合成氨耗实物全煤(焦)(千克/ 吨)= 吨合 成 氨 产 量 千 克总 量焦合 成 氨 耗 全 煤合成氨耗实物全煤(焦)总量,是指进厂的未筛过的原煤(焦) 的总量,既包括入炉的煤(焦) ,也包括过筛出不能入炉的粉煤(焦) ,但不包括途损。按原煤(焦)的实物计算,不折算成标准煤。粉煤3量盘库后,不能集中计入当月数据,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 1:1.06
10、 分摊共用的原料。分摊原理见附件 A合成氨联醇生产能耗分摊计算办法 。合成氨耗全煤(焦)总量= 合 成 氨 产 量产 量折粗 甲 醇 合 成 氨 产 量醇 氨 耗 全 煤 总 量 %006.1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2.2.2 单位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千克/吨)单位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千克 / 吨)= 吨合 成 氨 产 量 千 克煤 总 量合 成 氨 耗 入 炉 实 物 原 料“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是指投入造气炉的实物煤(焦) ,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 、煤矸石。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
11、1)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 1:1.06 分摊共用的原料。分摊原理见附件 A合成氨联醇生产能耗分摊计算办法 。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 合 成 氨 产 量产 量折粗 甲 醇 合 成 氨 产 量入 炉 实 物 原 料 煤 总 量 %1006.1(2)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分摊用煤量。使用焦炭(土焦) 、褐煤和煤球、煤棒等型煤的计算方法同上,煤球、煤棒等型煤应扣除所含的粘结剂(如石灰、水泥等)重量。2.2.3 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单 位 合 成 氨 耗 入 炉 标 准 原 料
12、煤 ( 千 克 标 准 煤 /吨 )= 吨合 成 氨 产 量 千 克 标 准 煤煤 总 量合 成 氨 耗 入 炉 标 准 原 料“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的统计范围与“单位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相同。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总量(千克标准煤)= 千 克兆 焦或千 克千 卡 千 克兆 焦或千 克千 卡应 用 基 低 位 发 热 值千 克各 批 入 炉 原 料 煤 实 物 量 /9.30762/70/“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各批次煤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进行测定。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 2
13、9.3076MJ(兆焦)的燃料,称为 1kg(千克)标准煤。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的有关消耗分摊规定与“单位合成氨耗入炉4实物原料煤”的相同。2.2.4 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标准立方米/吨)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标准立方米/吨)= 吨合 成 氨 产 量 标 准 立 方 米合 成 氨 耗 天 然 气 总 量“合成氨耗天然气总量”包括用于原料和燃料的天然气。使用焦炉气、炼厂气、煤田气等制氨,计算方法同上。2.2.5 单位合成氨耗重油(千克/吨)单位合成氨耗重油(千克/吨)= 吨合 成 氨 产 量 千 克合 成 氨 耗 重 油 总 量合成氨耗重油总量,以实物量计算,包括制气用的
14、原料重油、也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重油。使用原油、轻油制氨等,计算方法同重油。2.2.6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 合 成 氨 耗 标 准 燃 料 煤 总 量 千 克 标 准 煤合 成 氨 产 量 吨(1)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系指报告期内实际投入锅炉的燃料煤,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计算所得数量,不包括掺烧的造气炉返炭(返焦) 和锅炉炉渣等。用于合成氨生产的外购蒸汽,应按进厂实际焓值折标准煤后计入本项。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总量(折标准煤 ) (千克标准煤)/29.3076应 用 基 低 位 发 热 值 兆 焦 千 克各 批 入 锅 炉
15、燃 料 煤 实 物 量 千 克 (兆 焦 千 克 )外购蒸汽量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 千 克兆 焦 千 克兆 焦千 克 /.DH式中:D(千克)为蒸汽总量, H 为蒸汽进厂状态下焓值。(2)合成氨消耗的蒸汽量,包括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所用的蒸汽总量。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不计消耗量,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消耗中扣除。输出蒸汽热量应计入输出能源。(3)锅炉生产的(或外购的)蒸汽为多产品使用时,应按各用户消耗的蒸汽热量分摊燃料煤(或外购蒸汽)的消耗量。蒸汽来自企业自备电厂时,应合理分摊自备电厂的燃料煤消耗。(4)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单位产品合成氨耗燃料煤与单位产品粗甲醇(100%
16、)耗燃料煤的比按 1 : 1.06 分摊公共燃料煤消耗。2.2.7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系指报告期内合成氨耗电总量与报告期内合成氨产量之比。5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吨合 成 氨 产 量 时千 瓦合 成 氨 耗 电 总 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包括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贮运和码头系统的消耗和损失的电量,也包括生产系统中的事故检修、计划中小修和年度大修耗电,不包括基建项目用能和生活用能(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以电表计量为准。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1)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单位合成氨耗电与单位粗甲醇(10
17、0%)耗电比按 1:0.8 分摊耗电量。(2)合成氨热电联产企业:当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合成氨的耗电量不扣减余热发电量;当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耗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3)合成氨联产碳铵企业的碳铵工段(属合成氨的脱碳过程)耗电应全部计入合成氨耗电。(4)合成氨联产纯碱企业采用浓气制碱工艺时,与合成氨系统相对独立的,不存在电耗的分摊;变换气制碱工艺的重碱工段电耗应全部计入碱生产的电耗。2.2.8 单位合成氨耗一次水 ( 吨 / 吨 )单位合成氨耗一次水(吨 / 吨)= 吨合 成 氨 产 量 吨合 成 氨 耗 一 次 水 总 量合成氨
18、耗一次水总量,是指全厂的取水量分摊给合成氨生产的取水量,包括合成氨循环水的新鲜补充水和制备软化水、脱盐水的一次水量。软化水、脱盐水多用户使用时,因按合成氨的工艺及锅炉用软化水、脱盐水量分摊其一次水量。第三节 合成氨综合能耗3.1 合成氨综合能耗系指在报告期内,生产合成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标准煤量后的总和。其值等于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种能量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3.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用单位产品产量表示的合成氨综合能耗。3.3 统计范围3.3.1 合成氨综合能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量和损失量,不
19、包括基建项目用能和生活用能(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3.3.2 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系统向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合成氨生产系统6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 ,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3.4 计算方法3.4.1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等于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种能量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1)11()()iijjnmijEkEk式中:E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i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入的第
20、i 种能源实物量;ki输入的第 i 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n输入的能源种类数量;m输出的能源种类数量。Ej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第 j 种能源实物量;kj输出的第 j 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3.4.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于报告期内合成氨综合能耗除以报告期内合成氨产量。.(2)eEM式中:e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E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M报告期内合成氨产量,单位为吨(t) ;5.2.3 各种能源(天然气、煤、电、蒸汽)的热值应按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折算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准煤,
2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计算为准。煤和天然气等发热量测定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 GB/T 213 和 GB/T 11062 执行。3.4.3 合成氨输出能源合成氨输出能源包括:(1)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使用的)按实测低位发热值计入输出能源。(2)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炉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作为能源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如制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计入输7出能源。(3)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全部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 、余压发电
22、、产汽时(不掺烧其它外购燃料) ,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全余热自发电量折标准煤系数为 0.1229 千克标煤/千瓦时。(4)利用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来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 ,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按回收热能量)。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Q DC (T 出 T 入 )式中:D被预热的物料量,单位为千克( kg);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单位为兆焦每千克度(MJ/kg)T 出 、T 入 为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单位为度() ;(5)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供其它产品或用户使用的(包括用于生活目的) ,可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
23、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Q = W C (T 出 T 环 ) 式中: W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单位为千克(kg) ;C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的比热,单位为兆焦每千克度(MJ/kg)T 出 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单位为度()T 环 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单位为度() 。第二章 尿 素尿素学名碳酰二胺,分子式 NH2CONH2。由氨和二氧化碳在一定条件下直接生成。尿素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或颗粒,水溶性。第一节 尿素产量、质量1.1 尿素产量尿素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尿素产量分别按实物量和折纯氮量统计。1.1.1 尿素实物产量尿素实物产量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合格实物数量。包括本厂自用的数量。直接用于生产复合肥的尿液产量也应计入尿素产量。1.1.2 尿素折纯氮(100%)产量尿素折纯氮(100%)产量,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合格尿素按实际含氮量折成 100%的产量。尿素(折 N100) (吨)=各批 合格尿素实物量(吨) (水分含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