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史复习考点大汇集一、封建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西周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五、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肉刑为主。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官府制作,“质人 “管理。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傅-债
2、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八、西周诉讼制度1、狱(刑事案件) 、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1、西周 :大司寇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3、北齐:大理寺: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十一、 法经魏国李悝作法经 ,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 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3、十二、秦诉讼制度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1、见知不举不直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十五、秦代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迁、谪肉刑:黥、劓、刖、宫等死刑:弃市、具五刑等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株连刑:族刑、收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十七、汉律儒家化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东汉普遍特权。2、恤刑:汉景帝(80 以上、
4、8 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十八、汉1、 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十九、 曹魏律共 18 篇;将“具律 “改为“刑名“ ,并置于律首;“八议“ 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 北齐律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科:补充、变通律、令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比:比附/类推式:公文程式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5、)1、八议入律:曹魏2、官当:北魏南陈3、重罪十条:北齐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4、废宫刑:西魏、南陈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二十四、隋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 ,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二十五、唐律1、 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2、 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二十六、 永徽律疏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 ,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
6、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二十七、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二十八、 唐律 六杀:(1)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二十九唐律 六杀:(2)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 ,出于过失杀人;戏杀:“以力共戏 “而导致杀人。三十、 唐律六赃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
7、盗5、窃盗 6、坐赃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三十二、宋立法: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 “,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 “编敕所“。三十三、宋代婚姻: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三十四、宋代继承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三十五、宋买卖契约绝卖-一般
8、买卖。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租、赁或借:房宅。庸、雇:人畜车马。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三十八、宋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三十九、唐: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四十、宋:翻异-人犯否
9、认口供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四十一、元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烧埋银制度四十二、明清立法1、 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 明大诰 (尚书大诰 ;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3、 大明会典 (英宗;行政法典)4、 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5、 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3、事例-皇帝的“ 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4、成例-
10、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四十四、明1、创奸党罪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 及风俗教化。四十五、会审制度(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大审-
11、司礼监、5 年。四十七、会审制度(清)秋审-死刑复审制度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四十八、清末修律:1、 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2、 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四十九、 大清民律草案:1911 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 、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 、 大清商律草案 、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
12、关) ;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五十一、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 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五十二、会审公廨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五十三、 十二表法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五十四、市民法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
13、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的解释等。五十五、万民法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五十六、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 、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法学阶梯 ) 、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法学汇编 ) 、 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 (5) 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五十八、人法1、自然人:人格= 自由权+ 市民权 +家庭权,人格减等。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 ;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五十九、物法罗马法
14、的主体和核心;物权+ 继承 +债;“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六十一、英国法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 ,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六十二、英国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2、对抗制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六十三、美国 1787 年宪法序言+7 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 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
15、美国法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4、最早反垄断法规。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1、判例法为主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造法“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六十六、法国“六法“ 体系:拿破仑, 民法典 、 商法典 、 刑法典 、 民事诉讼法典 、 刑事诉讼法典 、 宪法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萨克森法典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六十八、 人权宣言;、人权天赋, 神圣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六十九、法国宪法 :1、年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2、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
16、,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3、战后宪法:年宪法、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七十一、1896 年德国民法典: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 ;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七十二、日本:1、1889 年“明治宪法 “:钦定宪法。2、1946 年“和平宪法 “: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七十三、大陆法系特点: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诉)和私法(民、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