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 四 章 合 同 法第 一 节 合 同 法 概 述一 、 合 同 的 概 念 与 特 征1、 合 同 的 概 念合 同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法律 行 为 。2、 特 征( 1) 合 同 是 合 法 行 为 。( 2) 订 立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产 生 某 种 民 事 法 律 上 的 效 果 。( 3) 合 同 是 双 方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二 、 合 同 的 种 类1、 依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是 否 互 负 义 务 : 可 分 为 双 务 合 同 和 单
2、务 合 同作 此 分 类 的 意 义( 1) 、 如 履 行 抗 辩 权 , 则 仅 发 生 于 双 务 合 同 , 而 单 务 合 同 没 有 存 在 的 基 础 。( 2) 、 风 险 负 担 的 不 同 。 双 务 合 同 有 风 险 的 负 担 问 题 ; 而 单 务 合 同 没 有 对 待 给 付以 及 返 还 的 问 题 。2、 根 据 当 事 人 是 否 可 从 合 同 中 获 取 利 益 : 可 分 为 有 偿 合 同 和 无 偿 合 同 作 此 分 类 的 意 义2( 1) 有 偿 合 同 的 债 务 人 的 注 意 义 务 较 无 偿 合 同 的 为 重 。( 2) 限 制
3、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签 定 相 关 合 同 的 效 力 问 题 。3、 根 据 合 同 是 否 以 交 付 标 的 物 为 成 立 要 件 : 可 分 为 诺 成 合 同 和 实 践 合 同作 此 分 类 的 意 义应 注 意 合 同 成 立 要 件 的 不 同 。4、 根 据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特 定 的 形 式 和 手 续 : 可 分 为 要 式 合 同 和 不 要 式 合 同作 此 分 类 的 意 义对 认 定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或 成 立 具 有 很 重 要 的 意 义 。三 、 合 同 法四 、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1、 平 等 原 则2、 自 愿 原
4、 则3、 公 平 原 则4、 诚 实 信 用 原 则5 合 法 与 公 序 良 俗 原 则五 、 合 同 法 的 适 用 范 围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3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合 同 法 的 适 用 范 围1、 合 同 法 调 整 的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协 议 。2、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具 有 财 产 性 质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第 二 节 、 合 同 的 成 立一
5、、 要 约 ( offer)1、 要 约 的 概 念要 约 , 又 称 发 盘 、 出 盘 、 发 价 或 报 价 等 , 是 指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具 言 之 , 即 要 约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缔 结 合 同 为 目 的 ,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合 同 条 件 , 希望 对 方 当 事 人 接 受 的 意 思 表 示 。 发 出 要 约 的 当 事 人 称 为 要 约 人 , 要 约 所 指 向 的 对 方当 事 人 则 称 为 受 要 约 人 、 相 对 人 、 承 诺 人 。2、 要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1) 、 要 约
6、 必 须 是 特 定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A、 要 约 人 是 确 定 的 人 。B、 要 约 人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 要 约 必 须 具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图 , 内 容 必 须 确 定 。要 约 须 是 以 缔 结 合 同 为 目 的 的 意 思 表 示 。4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完 整 与 确 定 。 即 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备 足 以 使 合 同 成 立 的 主 要 条款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合 同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如 下 条 款 :A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7、 或 姓 名 和 住 所 。 B 标 的( 对 于 名 称 、 型 号 、 规 格 、 品 种 、 等 级 、 花 色 等 都 应 规 定 得 细 致 、 准 确 、 清 楚 )C、 数 量( 合 同 的 数 量 要 准 确 , 应 选 择 使 用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接 受 的 计 量 单 位 。 )D、 质 量( 合 同 中 必 须 对 质 量 明 确 加 以 规 定 , 国 家 有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质 量 检 验 的 方 法 、 质 量 责 任 的 期 限 和 条 件 等 。 )E、 价 款 和 报
8、 酬( 在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其 数 额 、 计 算 标 准 、 结 算 方 式 和 程 序 。 )F、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该 条 款 关 系 到 合 同 义 务 完 成 的 时 间 、 履 行 合 同 的 费 用 、 风 险 、 所 有 权 的 转 移以 及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具 体 做 法 , 因 此 应 明 确 规 定 。 )G、 违 约 责 任( 为 了 及 时 解 决 合 同 纠 纷 ,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 )5H、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3) 要 约 必
9、须 向 要 约 人 希 望 与 之 缔 结 合 同 的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要 约 必 须 是 向 相 对 人 发 出 。相 对 人 既 可 是 特 定 的 人 , 也 可 是 某 一 种 人 , 甚 至 是 不 特 定 的 人 。向 不 特 定 的 人 发 出 的 要 约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A、 必 须 明 确 表 示 该 建 议 是 一 个 要 约 。B、 必 须 明 确 发 出 人 承 担 向 多 人 发 出 要 约 的 责 任 。( 4) 要 约 必 须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要 约 只 要 送 达 到 受 要 约 人 通 常 的 地 址 、 住 址 或 能 够
10、控 制 的 地 方 , 即 为 送 达 。3、 要 约 邀 请( 1) 概 念所 谓 要 约 邀 请 , 是 指 一 方 邀 请 对 方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 2) 要 约 与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A、 在 合 同 理 论 上 :要 约( A) 要 约 是 当 事 人 自 己 主 动 愿 意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B) 要 约 中 含 有 当 事 人 表 示 愿 意 接 受 要 约 拘 束 的 意 思 。要 约 邀 请( A) 其 内 容 是 希 望 对 方 主 动 向 自 己 提 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6( B) 其 只 是 希 望
11、将 自 己 处 于 一 种 可 以 选 择 接 受 对 方 要 约 的 地 位 。B、 在 实 践 方 面 :( A) 、 依 法 律 规 定 作 出 区 分 。( B) 、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作 出 区 分 ( C) 根 据 有 关 建 议 是 否 包 括 了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来 区 分 。( D) 、 根 据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习 惯 来 区 分 。4、 要 约 的 法 律 效 力( 1) 要 约 生 效 的 时 间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2) 要 约 的 撤 回 和 撤 销( 3) 要 约 的 消 灭要 约 消 灭 的 原
12、 因 :A、 要 约 人 或 受 要 约 人 在 法 律 上 消 灭 。B、 受 要 约 人 拒 绝 要 约 。C、 要 约 过 期 。D、 要 约 人 撤 回 或 撤 销 要 约 。二 、 承 诺71、 承 诺 的 概 念 。承 诺 又 称 收 盘 , 是 受 要 约 人 同 意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2、 承 诺 的 构 成 要 件( 1) 、 承 诺 必 须 由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 且 必 须 向 要 约 人 作 出 。( 2) 、 承 诺 必 须 在 要 约 的 有 效 期 间 内 进 行 。( 3) 、 承 诺 的 内 容 必 须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
13、 4) 承 诺 必 须 表 明 受 要 约 人 决 定 与 要 约 人 订 立 合 同 。( 5) 、 承 诺 的 方 式 应 符 合 要 约 的 要 求 。3、 承 诺 的 法 律 效 力( 1) 承 诺 的 生 效承 诺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2) 承 诺 的 撤 回撤 回 承 诺 的 通 知 必 须 先 于 或 与 承 诺 通 知 同 时 到 达 要 约 人 处 。第 三 节 、 合 同 的 效 力一 、 合 同 合 法 成 立 的 要 件1、 当 事 人 必 须 具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2、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83、 合 同
14、 的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4、 合 同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二 、 违 反 合 法 成 立 要 件 的 合 同1、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1)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 2) 无 代 理 权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 3) 无 处 分 权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订 立 的 合 同 。2、 无 效 合 同无 效 合 同 的 特 点 :( 1) 具 有 违 法 性 、( 2) 不 可 履 行 性 、( 3) 自 始 无 效 性 、( 4) 当 然 无 效 性 。3、 可 撤 销 合 同可 撤 销 合 同 是 指 因 合 同 当
15、事 人 订 立 合 同 时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 , 经 有 撤 销 权 的 当 事人 行 使 撤 销 权 , 使 已 生 效 的 意 思 表 示 归 于 无 效 的 合 同 。特 征 :( 1) 可 撤 销 合 同 一 般 是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 的 合 同 。9A 错 误 B 欺 诈 C 胁 迫 D 显 示 公 平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下 列 合 同 , 当 事 人 一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变 更 或 撤 销 :( 一 ) 因 重 大 误 解 订 立 的 ;( 二 )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显 示
16、公 平 的 。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立 的 合 同 , 受 损 害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变 更 或 撤 销 。 ( 2) 可 撤 销 合 同 在 未 被 撤 销 前 或 放 弃 撤 销 权 的 , 是 有 效 的 合 同 。( 3)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变 更 或 撤 销 , 要 由 有 撤 销 权 的 当 事 人 通 过 行 使 撤 销 权 来 实 现 。( 4) 被 撤 销 的 合 同 , 自 始 无 效 。第 四 节 、 合 同 的 履 行 与
17、不 履 行一 、 合 同 的 履 行1、 概 念2、 特 征( 1) 履 行 是 当 事 人 的 履 约 行 为 。( 2) 履 行 是 当 事 人 全 面 、 正 确 完 成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 3) 履 行 是 当 事 人 全 面 完 成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过 程 。10二 、 合 同 的 不 履 行 及 其 救 济( 一 ) 合 同 不 履 行 的 原 因 , 包 括 : 不 可 抗 力 和 抗 辩 权 , 以 及 违 约 。抗 辩 权( 1)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2) 后 履 行 抗 辩 权( 3) 不 安 抗 辩 权( 二 ) 违 约 的 救 济1、
18、 继 续 履 行原 则 上 , 所 有 金 钱 债 务 、 非 金 钱 债 务 都 可 被 要 求 实 际 履 行 。 但 有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规 定 的 三 种 情 形 除 外 。2、 采 取 补 救 措 施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受 损 害 方 根 据 标 的 的 性 质 以 及 损 失 的 大 小 , 可 以 合 理 选择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修 理 、 更 换 、 重 作 、 退 货 、 减 少 价 款 或 报 酬 等 违 约 责 任 。3、 赔 偿 损 失 关 于 损 失 赔 偿 范 围 的 确 定 :实 际 损 失 + 所 失 利 益关 于 损 失 赔 偿 的 限 制 :损 失 应 具 有 可 预 见 性 和 肯 定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