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 年 CPA经济法习题班(综合题)讲义第一单元 物权法一、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公信原则(1)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2)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解释】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二、占有1、占有制度(1)事实推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2)权利推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2、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
3、无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善意 恶意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 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4、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 3、占有的法律保护(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侵占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 1】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解释 2】1 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三、物权变动(一)不动产1、不动产物权的生效(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物权变动
5、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6、。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动产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
7、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解释 1】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解释 2】只要“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
8、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解释 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
9、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解释 2】拾得遗失物、赃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解释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五、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10、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六、物权的保护1、物上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解释 1】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解释 2】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2、债权请求权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
11、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七、共有(一)按份共有1、处分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1)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或者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未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12、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3、对外关系(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对内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4、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
13、得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二)共同共有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共有物的处分(1)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或者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
14、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3、对外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4、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八、地役权1、地役权的设立(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
15、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4、地役权的效力(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16、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九、抵押1、抵押物灭失(1)部分灭失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2)全部灭失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2、土地的抵押(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17、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3、抵押登记(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解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2)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这些财产无
18、论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孳息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5、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
19、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6、继承、赠与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7、出租(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8、放弃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9、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解释】留置权(法定)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 质权(交付公示) 未登记的抵押权。十、质押1、动产质押(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转移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