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交换学者(J1)签证 时间:2009-7-2 17:06:51 来源:金东方美国留学部 J- 1 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国参加由美国新闻总署所批准的有一定规模的国际交流计划之访问者的一种签证。其目的在于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在文化、教育、科研等领域内 的相互交流,以增加彼此的了解,促进国际合作,加强国与国的关系发展。举办这种交流计划的主办人必须有一定的声望或是领域权威。交流项目包括由美国有关政 府机构拟定、外国政府机构提出、或由美国的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申报的项目,政府参加交流计划的人员一般是与该项目领域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或民 间机构指派,个人也可直接提出申请,获得批准者可以在美国从事有关
2、学习、实习、培训、工作成研究。 签发 J-1 签证的对象(1)学生。以交换访问者身份参加某种学习。(2)教师,教授,研究人员及特殊枝能者。(3)国际访问者。国际访问者赴美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交流,比如赴美国参加大型国际学术著作的编撰出版,或者在迪斯尼乐园的动画设计中心工作等。(4)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可以以 j-1 身份赴美参加培训计划,其在美居留期以完成培训计划所需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7 年。(5)参加其他医学计划。参加除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培训计划以外的其他医学培训或实习计划者,也可以以 j-1 身份赴美。其在美居留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6)工商培训人员。赴美参加工业或商业
3、方面的培训人员,也可以以 J-1 身份赴美。其在美居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7)国际通讯署雇员。由美国国际通讯署向海外招聘的雇员可以按照这一特别计划以 J-1 身份赴美工作。其在美居留期限最长可达 10 年。(8)美国研究所研究助理。参加美国健康研究所主办的特别项目,以持 J-1 身份赴美,其在美居留时间最长不超过 5 年。 申请条件申请 J-1 签证需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所参加的交流计划须是由美国新闻总署所批准的。美国任何机构、学校、企业或研究机构之函际交流计划,必须首先获得美国新闻总署的批准,只有获得批准的交流计划才有资格签发给参加该计划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所必须提交的 IAP-
4、66 表,即“资格证书”。2.要想申请 J-1 签证进入美国,必须首先被某项获得批准的交流计划所接纳,成为该计划的参加者。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被接受参加该交流计划,即可获得申请签证所必须的“资格证书”。3.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不同的交流计划中,申请人赴美的经费来源可能按具体的情况分别为由自己提供、奖学金、研究经费或工作报酬。但不管是哪种来源,申请人都必须提供在美生活期间的经济来源证明。4.申请人必须具备所需要的英文知识以完成文流计划所规定的内容。5.同所有非移民签证一样,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证明或以某种方式使签证领事相信,申请人在完成交流计划或签证到期时,会离开美国返回其居住国。如何申请
5、参加交换访问计划美 国新闻总署迄今批准的交流计划已超过 1500 种。这些计划涉及各行各业,上至政府机构,下至普通学校,签证也没有配额限制。凡申请获准的交流项目均有接纳 交换访问者的计划和途径。这些途径包括政府机构之间的指派人员,两国科研机构或学校的人员互派,计划主办者的既定接纳对象等等。任何交流计划都旨在增强和 扩大国际间的文化,教育、科技等交流,其接纳的对象也采用择优选择。除了指派性地参加交流计划外,各交流计划也按要求接纳个人申请者,因此,申请人如果认 为自己在某一领域有独到的专长或想以交流计划为途径深入自己的研究,也可以向交流计划的主办者直接申请。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如果要参加有关的交流计划
6、,除了符合统一的要求外,还必须通过美国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教育委员会所制订的考试。此外,持 J-1 签证的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按规定必须受回国两年的限制。持 J1签证的其他交换访问者,有一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豁免,但外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不可以申请豁免。对 J-1 交换访问者回国居住两年的规定J- 1 签证的制订,既是为了美国的利益,又是为了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了保证这一计划的实施,政府或有关机构都给予了参加交流计划的人员在工作、奖学金及签证方 面的优待。同时,为了保证参加交流计划的交换访问者赴美学习进修的目的,是为其居住国而不是为美国服务,因而制订了 J-1 变换访问者在赴美活动结束后须返 回其居住国服务
7、 2 年的规定。而且,离美后如赴第三国,该时间不能纳入 2 年的期限。2 年以后才能申请其他签证重新进入美国或申请在美永久居留。由于交流计划涉及的范围广,因此并非所有 J-1 交换访问者都必须回国居住 2年,按照规定,以下人员受回国 2 年的限制:1.赴美进修的外国医学院毕业生,2.交换访问者赴美参加交流计划的经费由美国或外国政府所提供,3.赴美参加交流计划的访问者,其学习或进修的学科被美国新闻总署列入系该国所缺乏的专业。如果属于受回国 2 年限制的交换访问者,在申请签证时,其护照、签证或 IAP-66 表会被领事注明受回国 2 年限制。不过,决定持证人是否受到该限制的是美国移民局,而不是领事
8、。有的领事在签证时,对 J-1 申请者一律注明须回国 2年。持 J-1 签证的变换访问者也可以在美国的学校或研究机构以学生的身份进行学习。申请程序凡要申请 J-1 交换访问者签证,必须首先被美国新闻总署所核准的交流计划所接纳。参加这些交流计划,可以是通过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的指派,也可以通过自行申请而获得,申请人只有获得认可参加交流计划后,才能得到签证所需的“资格证书”(IAP-66 表)。在 获得某项交流计划的接纳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或者根据所参加的变流计划的性质及在美可能获得的居留期限来决定在哪里申请签证。如 果申请人在境外,则只有向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
9、内,则可根据自己所参加计划之性质,在美期间的经济来源及可能获得的居留期限来确定申请的地 点,如申请人获得批准,其家属也可随行,如果申请入所参加的计划背景较为有力,如政府机构举办的大型交流计划,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来源,如奖学金或工作保 障,同时英语也较好,则不妨考虑境外签证。反之则以在境内转换身份为好,因为在境外签证领馆对申请人的经济来源及英文水平都有较严格的要求。所需要的申请文件申请人向其居住国的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0F-156 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2)IAP-66 表,即“资格证书”。(3)护照。(4)照片。(5)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
10、出生证等。(6)如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7)经济来源证明,如奖学会或工作证明。如果没有奖学金或工作提供,申请人则需提供其他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的银行存款证明、父母或亲戚的经济担保及收入证明。该证明至少应保证申请人在美国第一年的费用。(8)英语水平证明,判断申请人的英文水平,领事一般是通过面谈。申请人也可提交有关的考试成绩证明等,当然,对英语水平的要求并非每个领事完全一样,但申请人如果根本不懂英文,其获得签证的机会就很低。如果申请人持其他非移民签证已经进人美国,只要获得批准参加某一文流计划、则可在境内直接向移民局申请转换身份。不过申请人必须是持可以转换身份的签
11、证合法进入美国,而且没有非法工作的记录,其 I-94 人境记录卡未过期,向移民局申请转换身份需提交以下材料:(1)IAP-66 表,即“资格证书”。(2)I-539 表,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3)I-94 入境记录卡。(4)如有随行眷属,则需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5)如再婚,则需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6)经济来源证明。(7)证明在参加交流计划结束后有返国意图的证明。(8)申请费。有关在美国工作的规定持 J-1 签证进入美国或在境内转换身份的交换访问者,可以按以下三种不同的途径在美合法工作:()计划内的工作许多 J-1 交流计划本身就给参加
12、该计划者提供工作,特别是学院或大学的教授、医学院毕业生等,通常都有业余教学或助教工作。这种包括在交流计划内的工作,不管其工作地点在哪里,均无需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二)实习工作如果 J-1 签发的目的是参加学习计划,参加者在该学习计划结束后可获得18 个月的实习工作期。但该项工作必须是同学习计划有关的工作,实习工作向该计划的主管官员提出,获准即可,不须向移民局申请。(三)出于经济需要的工作申 请人进入美国或在境内转换身份获准后,如因经济情况的变化,使申请人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完成所参加的计划项目时,则可申请工作许可,但其条件是不改变申 请人作为交流计划的全时参加者。出于经济需要的工作许可没有
13、专门的申请表格,也无须由移民局批准,只要有主管官员的书面批准即可。申请信函可参见第七章信 函部分。 如何申请回国居住两年豁免J-1 签证回国居住 2 年的规定,是指该签证或身份持有人在其参加的交流计划结束后,不得在 美国境内申请延期、转换其他非移民签证或者申请永久居留,必须返回原居住国,2 年以后方可再次申请进入美国的同类或其他非移民类签证或申请在美国永久居 留。由于 J-1 签证涉及的范围广,人员结构也各有不同,因此按移民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豁免回国 2 年的限制。(1)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其证明是由该国政府或其在美国的使领馆或领事机构所出具的“不反对书”; 申
14、 请人在提出绿卡或其他签证申请时,随同附上申请函和“不反对书”影印件即可。不需填写专门表格。“不反对书”正本将由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 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不反对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资助的,其申请一般都可获得批准。(2)由美国政府机构出面特别要求者。如果是基于美国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者,也无须填写专门表格(有关机构的自备表格除外),该机构将会负责申请事宜。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清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3)其回国居住 2 年将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屋带来极大的困难。(4)返回其居住国将会
15、受到迫害。如果申请人要求豁免是基于给在美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属带来极大的困难之理由,或者返回其居住国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人必须填写 I-612 表,即“回 国居住豁免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寄往地方移民局或按规定向地区移民服务中心申请。移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初步决定,然 后将其申请转至美国新闻总署。美国新闻总署在对申请案审核后作出建议性意见,再将申请发回移民局,移民局一般都遵从新闻总署的意见,对申请作出最后决定, 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如果被拒绝,不可以申诉,也不得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新闻总署对豁免申请有最终决定权。对持 J-1 签证的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 请豁免回
16、国居住的条件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即使其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该学生也很难被批准豁免。但监于美国医疗机构以及边远地区对医生的需求,1996 年 的移民改革法案对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请豁免的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申请豁免回国居住两年,除申请人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州政府有关机构提出豁免要求,但该州所公配到的豁免数量在该财政年度未超过 20 名。(2)申请人已获得医疗机构的全职雇用并同意工作时间不少于 3 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豁免。(3)申请人同意在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长指定为缺医地区行医不少于 3 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申请豁免。但如果未履行
17、合同或未完成合同规定的职责,或者在 3 年中该中请人的被雇用不再符合公众利益时,其仍然不得申请永久居留或其他非移民签证。根据美国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大陆持 J-1 签证的交换访问者在美国结束学业后,必须受返回中国大陆居住 2 年的限制。但持 J-1 签证的香港交换访问者不受返港居住 2 年的限制。不过,如持香港特区护照的交换访问者是由政府资助或公派,仍受回国居住 2 年的限制。J-1 签证豁免申请办法时间:2009-04-16 17:56 来源:网络 编辑:admin 点击:182 次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18、签证来美的留学人员,在美停留三年后,必须返 回原所在国。该人员如要再次申请进入美国,须在原所在国居住满两年以上。申请 J-1 签证来美,即表明该签证申请人在美停留期满后,应当返回原所在国。 J-1 签证豁免申请办法(2001.3.1) J-1 签证及其豁免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留学人员,在美停留三年后,必须返 回原所在国。该人员如要再次申请进入美国,须在原所在国居住满两年以上。申请 J-1 签证来美,即表明该签证申请人在美停留期满后,应当返回原所在国。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留学
19、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豁免申请,即要求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的限制。申请的一个途径是,由各国政 府为豁免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objection Statement),供申请人向美国务院办理豁免申请手续。因此,我国持 J-1 签证来美留学人员在通过此途径申请豁免时,须得到我驻美使馆代表中国政府 出具的“不持异议信”,即首先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 J-1 签证留学人员豁免的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http:/www.sino-education.org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豁免申请的资格与条件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2)、来美身份属留学人员,留学方式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3)、持 J-1 签证来美,申请豁免时持 J-1 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所持 J-1 签证仍然有效;4)、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注册登记半年以上;5)、与原所在单位和部门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豁免申请及受理程序1)、申请人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申请人根据领区划分向所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护照有效页复印件;来美的第一份 IAP-66 表的复印件;3 个回邮信封;申请费 100 美元。使(领)馆教育处(组
21、)初审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2)、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 Number);3)、申请人填写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4)、申请人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派出单位审批。国内单位审批后将申请表及同意函径寄受理申请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5)、申请人将其它有关附件递交给教育处(组);6)、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由驻美使馆教育处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并由各教育处(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豁免申请审批所需材料1)、按规定填写完整的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含个人填写及国内审批填写部分);2)、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出国
22、的详细情况、留学方式(自费或单位公派)、来美后工作或学习情况及申请豁免的理由;3)、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4)、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写明工作内容、职位、聘用期限并承诺帮助进行豁免申请及转签证等内容)或入学通知书(I-20 表)。如与美国公民结婚,需提交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和美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5)、护照全本复印件(如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复印件);6)、来美历年 IAP-66 表复印件(申请时该表至少尚有 3 个月的有效期);7)、I-94 卡的正反面复印件;8)、美国国务院发放编号通知信的复印件;9)、申请者如系第三国转来,须由本人向原来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
23、处(组)联系,请该教育处(组)出具有关申请者留学方式、费用来源的证明并直接转至受理申请的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有关豁免申请表的国内审批事项1)、出国前已办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JW-109 表)者无须将豁免申请表送国内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批;2)、下列情况,只须将豁免申请表报国内原单位审批,无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人事档案已经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者,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申请人还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或除名的证明文件;原单位属民营或外资企业而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单位者,由该单位审批。该单位还须出具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离、退休人员由原单
24、位审批,并出具离、退休证明;派出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且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学校者,由该学校审批。3)、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申请人须将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原单位,由其在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 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审批。就读初、高中学生及国内高中毕业来美留学人员的申请,由地(厅)级行政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原单位向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正式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并说明是否同意其豁免申请。其它1)、申请应由本人进行,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代办;2)、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如发现伪造、虚假材料,将不予批准,并不再受理;3)、所交材料要求字迹清晰。申请表个人资料部分须逐项填写,不得空项;4)、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到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后,全部审批时间约需 5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