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2 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
2、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编制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国家、 省、市、县和乡(镇) 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 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3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
3、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4 规划同步直接编制。 第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
4、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 ,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5 第十三条 土
5、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章 编制任务和内容 第十 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价;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 (三)土地供需变化预测分析; (四)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确定; (五)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优化方案; ( 六 )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6 第十五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
6、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分工与协作方式; (四) 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方式; (五)专项计划安排; (六)科学用地管地体制或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 第十六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 应当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市域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框架性安排; (三)市域分区及其差异化土地利用政策;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7 (六)围绕规划目标实现的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责任的落实。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
7、规定的内容外,还应 当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城乡各行业、各类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的统筹安排; (三)城镇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四)土地 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乡(镇)级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县级规划中各类用地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确定; (三)近期建设的用地安排; 8 (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十九条 市级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以下 内容: (一) 土地利用现状; (二)规划期内新增建
8、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 (三)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四)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市、县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范围,由市、县级政府划定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申报,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确认。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析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图。 第二十一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9 行业标准和规范,采 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 二十二 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
9、镇、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实行逐级审查报批。 因特殊情况,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在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查报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主要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10 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的,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