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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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芜政办200879 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推动战略,大力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在着力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围绕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培育文化创意、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升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1对经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获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 5

2、0%、最高 1000 万元资助。2对市创新型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芜湖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 10%、最高 500 万元奖励。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 70% (1 亿元以上)在芜湖投资的,奖励 500 万元。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 50 至 500 万元奖励;

3、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 30 至 30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 20 至200 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 20 至 100 万元奖励。5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 3 年内全额奖励企业。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 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 万元资助。7中央在芜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

4、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 年内全额奖励企业。8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每件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分别补助4000 元、2000 元和 1500 元。对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量达到 500 件和 1000 件、县区年专利申请量达到 200 件和 400 件,且发明专利量达到 50 件和 100 件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万元奖励。9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

5、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0对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 2%给予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11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3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

6、分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8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1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分别达 4 万元、5 万元和 6 万元的市区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额的 50%、80% 和 100%分档给予奖励。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13在芜湖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 50%、最高 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 10%、最高 1000 万元资助。对经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

7、土地供应。14在芜湖新建经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按不超过 5 家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 3 年内,每年按不超过 5 家择优给予运营费用 20%的资助。15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芜湖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 20 至 200 万元的资助。16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 3 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 50%给予资助。在芜湖设立的

8、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17对在芜湖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 3 年内每年按不超过 5 户择优给予运营费用 20%的资助。18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5 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三、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和金融支持19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从 2008 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 3 亿元,设立市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确保自主创新投入高于省内其他非“试验区”市、高于同期省级财政自主创新资金投入。设立市创业风险投

9、资公司。积极吸纳银行资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参与,注册资金争取达到 6 亿元,其中:市政府投资 2 亿元,争取省级参股 2 亿元,吸引社会投资 2 亿元。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投向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20对照省每年公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 5%至 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 4%至 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21落户芜

10、湖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 30%、最高 1000 万元资助。22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 30%、最高 1000 万元资助。23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给予先期垫付10 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对改制

11、辅导企业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50 万元的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2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受保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融资额的 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助;对担保公司当年实际增加的对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且保费在 2%以下的担保余额,按 1%补贴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25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对开展金融新产品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单个贷款规模达 10 万元以上的金融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26支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试点

12、。成立起 2 年内,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公司,专项用于风险拨备。27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对国家发改委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 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2 年期满后延续 3 年实行减半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个人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3 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28鼓励和支持典当业健康发展。对年度典当余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且中小企业典当金额占当年典

13、当余额 2/3 以上的,当年给予典当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50%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29积极引进和培育资产监管公司。对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 3 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50%给予补助。四、激励创新创业人才30重奖科技人才。2008 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 300 万元用于科技人才奖励。31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 50%、最高 200 万元资助;属于芜湖市的, 6 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留学回国和民间科技人员来芜湖

14、创办企业的,给予同等额度的资助。设立高校师生创业资金,鼓励高校教师、学生创业。3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 10 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33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工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的,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3 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34改革职称评价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35对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芜湖工作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 50%、最高 50 万元资助。36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五、其他37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芜湖市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38本政策措施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39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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