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间仔头”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前进村十二队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甲方经“四议两公开”会议决定,通过公开投标方式现将位于 前进村十二队的“间仔头” ,面积约 37 亩的耕地发包给乙方作经营种养使用。一、承包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止,为期五年。
2、二、承包金额及交付办法承包价格为 元/年,每年年承包费金额为 元(大写:万 仟 佰元正 ) 。五年承包款合共 元(大写: 万 仟元正 ) 。三、交款时间及方式1、承包款的收取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必须将第一年的承包款交到集体账户内。否则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22、其余各年度的承包款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一次性交清。四、合同履行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所缴交的招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合同终止,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由甲方返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期内,耕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在承包耕地经营种
3、养业和收益的权利。乙方不得将耕地用作非农建设,不得开采和出售土地地下资源,不得对土地进行永久性破坏。承包期满,乙方应按时将耕地完好或者恢复土地的原有功能归还给甲方。2、承包期内,若乙方确需将承包耕地转让或转包,必须经得甲方同意。3、承包期内,乙方因承包经营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4、承包期内,如上级部门需征用此耕地或甲方因水利、道路、电力等公益性事业建设占用此土地的,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征用。征用耕地时,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甲方占30%、乙方占 70%计算。青苗补偿标准按广州市南沙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5、承包期内,乙方如失去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者有继
4、承权的人继续履行本合同。6、承包期满,乙方要将承包的耕地交回甲方,承包土地上设置的临时建筑物或种植的农作物要在期满之日移走,并负责清理干净遗弃的杂物,逾期则归甲方处理,清理费用由乙方负责。3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六)遇国家、集体建设规划征用地的。七、违约责任(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
5、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5000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耕地、没收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荒芜土地、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2、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建设或私自开采和出售地下资源或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八、合同纠纷处理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在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 、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由镇司法所进行纠纷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九、其它约定(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受让土地,双方协商可退回甲方,也可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出让给第三人经营。(二)在承包期内,如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实际承包时间计算承包费金额。(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双方各执一份,横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留存一份。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