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巴尔虎旗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旗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 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人员范围第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聘和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及大中专毕业生(不含单位自聘人员及专项资金拨付工资人员)。 第三章 公开招聘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
2、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体检(五)考察;(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签订一次,合同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合同的视为自然终止。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第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五章 聘用管理第九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借调编外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聘用岗位的须从新签订聘用合同。第六章 考 核第十条 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由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以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报送至旗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
4、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十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十四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第八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九章 人事争议处理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知或应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的主管或者同级人事仲裁提出申诉。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处理不当,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