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7258-2004 (2004-07-12 发布,2004-10-01 实施)代替 GB 7258-1997 前 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 “,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 ,明确“ 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 “拖拉机运输机组 “,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2、在“4.1 整车标志
2、“中, 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 “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 “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4、在“4.5
3、核载 “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 “中增加了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6、在“7.2 行车制动 “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 “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
4、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 “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 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10、在“9 行驶系 “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5、、在“11.6 车门和车窗“ 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13、在“12 安全防护装置 “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14、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 “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15、在“附录 “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
6、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
7、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
8、实施。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
9、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7、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
10、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87、GB 7258-1997。引 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GB 7258-1997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
11、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 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1、更换“农用运输车 “的名称,将其纳入 “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3、适当
12、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需要指出的是: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 GB7258 仅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13、、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 GB7258 允许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噪声控制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 GB7258 仅定性地规定“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 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4、修订后的 GB7258 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
14、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和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5、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后的 GB7258 明确 GB7258 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
15、、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
16、前照灯配光性能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39
17、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eqv ISO 5128:1980)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 19151 机动车用三
18、角警告牌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 )用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3.2 汽车 motor 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
19、途。本术语还包括: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3.2.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3.2.2 客车 bus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3.2.2.1 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3.2.2.2 公共汽车 pub
20、lic city-bus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GB/T 3730.1-2001 第 2.1.2.2 条3.2.4 货车 goods vehicle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GB/T 3730.1-2001 第 2.1.2.3 条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tri-wheel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2.4.2 低速货车(
21、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 low-speed goods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2.5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3.2.6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3.2.7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
22、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3.2.8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3.2.9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3.3 挂车 trailer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
23、,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3.3.1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3.3.2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3.3.3 半挂车 semi-traile
24、r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ctor combination 全挂
25、拖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3.5 摩托车 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3.6 轻便摩托车 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
26、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 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 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小时标定
27、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4 整车4.1 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
28、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 QC/T 659-2000 附录 A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 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乘用车 b、客车 c车辆识别代号、发动
29、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货车 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汽车 a半挂牵引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e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轮式专用机械车 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30、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 f、总质量、整备质量a 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b 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c 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d 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f 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4.1.3 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
31、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7.0mm,深度不应小于 0.3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5.0mm,深度不应小于 0.2 mm。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 10.0 mm,深度不应小于 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
32、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 659-2000 附录A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
33、,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4.1.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4.2 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表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机 动 车 类 型 长 宽 高两轮摩托车 2.50 1.00 1.40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两轮轻便摩托车 2.00 0.80 1.10
34、摩 托 车及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1.00 1.10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 a 2.50 3.00 a拖拉机运输机组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a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 12.00m,高度限值为 3.50m。4.3 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65%。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55%。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 3.5m。注: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
35、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4.4 轴荷和质量参数4.4.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4.4.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4.4.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4.5 核载4.5.1 质量参数核定4.5.1.1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
36、,从中取最小值核定。4.5.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乘用车 30%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其它机动车 20%注: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4.5.1.3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 25%。4.5.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4.5.1.5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 3 。4.5.2
37、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4.5.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4.5.3 客车乘员数核定4.5.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4.5.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 1 人不小于 400 mm 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
38、车及无轨电车按每 1 人不小于 0.125 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 1 人不小于 0.15 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GB/T 12428 确定。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4.5.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4.5.3.4 以 4.5.3.1、 4.5.3.2 及 4.5.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4.5.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4.5.4.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
39、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4.5.4.4 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 400 mm,座椅深不应小于 4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40、 1 人。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4.5.5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4.5.5.1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4.5.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4.5.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4.5.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41、 人。4.6 比功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4.7.1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双层客车 28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
42、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4.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 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 8。4.8 图形和文字标志4.8.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 和 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4.8.2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
43、给出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4.8.4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4.8.5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 字样或标记。4.8.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定。4.9 外观4.9.1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 4
44、0 mm。4.9.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4.10 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4.11 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 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 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 V1 - V2 (V 2/10) + 4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 A。4.13 行驶轨迹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 110 mm ,对其它列车不应大于 220 mm 。其它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