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你解决一切难题包括企业和个人一切的一切 http:/ 现在=免费注册=(用你的姓名抢注)享受会员功能极力推荐。补充一下信息实名认证要用到身份证相片用手机照下来然后上传上去就行了,实名认证是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施时间】 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2、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三、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3、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4、。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 3 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1 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 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 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 年;管道堵塞 2 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1 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 1 年;灯具、电器开关 6 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帮你解决一切难题包括企业和个人一切的一切 http:/ 现在=免费注册=(用你的姓名抢注)享受
5、会员功能极力推荐。补充一下信息实名认证要用到身份证相片用手机照下来然后上传上去就行了,实名认证是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
6、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 199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