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数据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为落实信息维护责任,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实现苏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基础数据、信用数据与部省平台对接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础数据包括建筑业企业基础数据、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工程项目基础数据等部分,信用数据包括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考核数据等部分。数据格式与数据标准执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构建要求。按本地管理要求扩充的,在数据字典说明中标注。 第二条 苏州市范 围内建筑业企业基础数据、执业人员基础数据,源于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系统,由
2、建筑业企业填报,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入库,并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内容进行匹配性核查。资质及相关信息有变更的,由建筑业企业及时登录系统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执业人员基础数据作为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的来源。 第三条 苏州市区范围内项目登记数据,源于苏州市工程立项项目登记系统,由建设单位及时、准确填报,项目登记管理部门把关入库。项目登记信息作为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的唯一数据来源。 第四条 苏州市区范围内 工程项目数据,源于工程招投标系统,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填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生成业绩工程相关数据。该数据与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备
3、案、工程结算、信用考核及税务代开票系统挂钩,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工程业绩数据应用2 于资质申报、工程投标等。 第五条 苏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信用动态考核数据,由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信用检查系统产生。综合大检查由建筑市场处牵头组织,检查人员按规定考核打分并同步录入,保留原始打分记录备核查。 第六条 苏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与人员良好信息,由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信用归集系统产生,建筑业企业填报,信用管理部门进行原件核实后审核入库。 第七条 苏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与人员不良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各业务系统产生,负责各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部门,各自录入,并通过分级审批机制审核入库。 第八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巡查制度,对平台使用情况与平台产生数据情况进行摸底与分析、改进。 第九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建设,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并按照省市数据对 接标准与要求,将平台涉及各类数据汇总、传递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间数据平台。按照“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自身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汇集各市、区各类信用数据,按照省市数据对接标准与对接要求,传递数据至省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