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绪论一、国内外对“五戒十善”的相关研究(一)国内对“五戒十善”的相关研究当前,国内学术界对“五戒十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文本性叙述,如方立天所著中国佛教哲学要义 、杨曾文主编的中国佛教基础知识 、任继愈主编的中国佛教史 、劳政武的佛教戒律学等,但这些叙述中关于“五戒十善”部分大多简要概括,缺乏深入分析与细化说明;二是拓展性发挥,即以“五戒十善”为话题倡导各自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这些发挥往往在很多方面忽略了五戒十善的本来义涵,如姚卫群的佛教入门:历史与教义 、方立天的中国佛教与传统文化 、洪修平与陈红兵合著的中国佛学之精神 。方立天认为,佛教“五戒”中的不杀生戒对保护生态平衡有直接的
2、启示意义, “十善”则是提倡普遍的社会公德,他把“五戒十善”机械化地理解为“五戒偏重于身业,十善着重于意业和口业;五戒侧重于止恶,十善侧重于行善” 。 1固然,从外在规范上讲, “五戒”呈现出止恶的功效, “十善”趋向扬善的倡导,但方先生忽略了“五戒十善”的另一个向度,即内在德性的范式。作为德性维度的“五戒十善”与作为规范维度的“五戒十善”是互为区别的:作为德性维度的“五戒十善”强调从内心上遵循戒律,从根本上提高行为主体的自觉性与主观性。在这个向度上, “五戒”的规范特征不仅仅停留于身业的界面。对此,劳政武先生也犯了相同的错误,他把“五戒”归结为消极修持,把“十善”归结为从“五戒”分化出的积极
3、性善行, 2尽管劳先生对佛教戒律的理解相对于其他国内学者而言已较为贴切,却在“五戒十善”这样的伦理向度上有所偏颇。在这个问题上,姚卫群先生对“五戒十善”的把握是比较准确的,他认为“戒”带有自觉的性质,是信众出自自身意愿而遵守的准则, “律”则多少有了强制的性质,是信徒加入僧团后必须遵守的规定, 3然而,姚先生虽提出“戒”的自觉性,却只是寥寥几字一笔带过。更为可惜的是,由杨曾文主编的中国佛教基础知识作为佛教基本义理的介绍,却对“五戒十善”这样最为基本的佛教知识不加涉及,只是简单几句话提及“五戒” ,这是该著作相当遗憾的一项缺失。由此可见,现前国内学术界对“五戒十善”的关注度依然处于较弱的态势。(
4、二)国外对“五戒十善”的相关研究1 方立天.中国佛教哲学要义(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77-879。2 劳政武.佛教戒律学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201-202。3 姚卫群.佛教入门:历史与教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2。2据现有资料显示,相比国内而言,当前国外学术界对“五戒十善”的研究则相对比较稀少。在佛教伦理的领域里,只有英国的萨达提莎所著佛教伦理学比较明确地涉及到“五戒十善”的伦理问题,萨达提莎试图以西方读者能把握的方式解释传统的佛教伦理理论,以佛教的观点分析、评价并解释一些伦理概念。 4萨达提莎认为, “我们有时太多注意诸如基督教
5、、佛教、印度教之类的标签,而不注意它们所传达的教义” , 5因此,萨达提莎对佛教教义的阐述是相对比较接近佛教伦理的本来义涵的。然而,他将该书的角度立足于西方社会的语言风格与逻辑结构,故而在细节上对起源于东方的诸如“五戒十善”的佛教伦理思想的把握就免不了一些失误。与国内外学术界相比,宗教界对“五戒十善”的阐述更为深入与广泛,在宗教领域, “五戒十善”被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许多宗教人士以教、理、行、果为逻辑进路,以劝善为伦理旨归,充分强调“五戒十善”作为提升修行的基础性意义,如印光法师的文钞、虚云法师的佛教律学入门 、净空法师对佛说十善业道经的开示、惟贤法师的佛说十善业道经讲记 、正果法师的佛教基
6、本知识等。从“五戒十善”本身来讲,佛教界关于“五戒十善”的资源比较学术界而言更为丰富而集中,然而,从学术界的视域看“五戒十善”的研究进度,现前恰恰缺少一个环节:即连接合拢学术界与宗教界、宗教理论与现实社会、真谛与俗谛 6的落实界面。这个“界面”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合理性与操作合法性的双重提示,并使得本文的研究有了一定的价值。二、论文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如何提升个体道德修为,如何维持社会伦理秩序,这两个问题被古今中外许多哲人探讨研究。从行为个体的主动自觉性与社会群体的积极导向理路上看,所有伦理问题的探求都离不开“思想的规则” ,譬如,儒家提倡弟子规 ,道家推崇太上感应篇 ,佛家奉行十善业道经 ,
7、此三者在思想的规则与范式上都达成“弃恶扬善、去妄存真、离苦得乐”的共识,这些共识往往聚焦于“善”与“恶”的抉择问题。所以,从伦理规范与伦理践行的角度思考,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可以概括它们的伦理思想。而“止恶”是从“五戒”始, “扬4 英萨达提莎.佛教伦理学M.姚治华,王晓红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55-74。5 H. Saddhatisa. The Way to Health and HappinessJ. In Memoriam:Venerable Dr. Hammalawa Saddhatissa ( London: International Buiddhist Cent
8、er, 1990):5.6 真谛与俗谛:并称真俗二谛。谛,谓真实不虚之理。真谛,梵语 paramartha- satya,巴利语paramattha-sacca,又作胜义谛、第一义谛,即出世间之真理。俗谛,梵语 sam!vr!ti-satya,巴利语sammuti-sacca,又作世俗谛、世谛,即世间之真理。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谓,世俗之事乃覆蔽世间之真理者,故俗谛又译作覆俗谛、覆谛。3善”则自“十善”入,因此,在一定范围内“五戒十善”可以作为个体道德修为与社会伦理秩序的尺码。现代社会存在各式各样的伦理规范,它们当中的绝大多数自以为摆脱了“过时的教条” ,却很不幸地陷入“新的教条”和教条式的规约
9、。它们一方面勉强维持着正在被改写的、即将崩溃的社会伦理秩序,另一方面又使得不同群体之间产生更大的分歧,所产生的人群的不和谐关系本身成了对合理伦理秩序的背离。因此,必须通过某些途径和方法,对现成的伦理碎片进行整理,使之恢复应有的伦理状态,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朝着有序和谐的方向前进。从现代伦理实践的视角观察,佛家的“五戒十善” 7及其延伸拓展的“六和敬” 8等主要伦理元素,在绝大程度上能够适用于各个群体、各种族类;它们所揭示的人类道德底线与潜在价值,也往往内含了各个阶层的共识与需求。因此,对“五戒十善”进行现代伦理意义上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和把握佛教戒律的圆融性及其现世意义,并
10、以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指导现实生活。三、论文主要内容与思路框架基于当前学术界对“五戒十善”的研究尚为薄弱,本文力求从相关经典文献与社会道德现状双重向度考察“五戒十善”的真实义涵与内在价值,以佛经原典为论据,以“五戒十善”自身所具有的超时空德目为基准,以社会存在的正反道德现象为范例,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五戒十善”的现代伦理意蕴:7 五戒:梵语 panca s/ilani。指五种制戒。(一)为在家男女所受持之五种制戒。即:(一)杀生,(二)偷盗(不与取),(三)邪淫(非梵行),(四)妄语(虚诳语),(五)饮酒。又作优婆塞五戒、优婆塞戒。在小乘经量部中,受三归依即成优婆塞,准许五戒分别受持;说一切
11、有部则须先受三归依,后具受五戒,始名优婆塞,故不许五戒分别受持。五戒之中,前四戒属性戒,于有情之境发得;后一戒属遮戒,于非情之境发得。又前三戒防身,第四戒防口,第五戒通防身、口,护前四戒。我国古来以五戒配列于仁、义、礼、智、信五常,复以不杀配东方,不盗配北方,不邪淫配西方,不饮酒配南方,不妄语配中央。杂阿含经卷三十三、增一阿含经卷二十、毗尼母经卷一、大智度论卷十三、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俱舍论卷十四、仁王护国般若经疏卷二、摩诃止观卷六之上。十善:十善即十善业,梵语 das/akus/ala-karmani。乃身口意三业中所行之十种善行为。又作十善业道、十善道、十善根本业道、十白业道。反之,身口
12、意所行之十种恶行为,称为十恶,又作十不善业道(梵 das/akus/ala -karma-pathani )、十恶业道、十不善根本业道、十黑业道。即:(一)杀生。(二)偷盗。(三)邪淫。(四)妄语。 (五)两舌,即说离间语、破语。(六)恶口,即恶语、恶骂。(七)绮语,即杂秽语、非应语、散语、无义语。乃从染心所发者。(八)贪欲,即贪爱、贪取、悭贪。(九)瞋恚。(十)邪见,即愚痴。离以上十恶,则为十善。依此顺序,属身业者三,属口业者四,属意业者三,称为“身三、口四、意三”。除意三外之七支,称为七支业(口四亦称语四)。造业之经过可分为加行、根本与后起三个阶段,此十业道属根本者,故立为根本业道。8 指
13、六种和同爱敬。又作六慰劳法、六可喜法、六和。即求菩提、修梵行之人须互相友爱、敬重之六种事;亦即大乘佛教所称,菩萨与众生有六种和同爱敬: (一)身和敬,指同礼拜等之身业和敬。(二)口和敬,指同赞咏等之口业和敬。(三)意和敬,指同信心等之意业和敬。(四)戒和敬,指同戒法之和敬。(五)见和敬,指同圣智之见解和敬。(六)利和敬,指同衣食等之利益和敬。又作行和敬、学和敬,即指同修行之和敬。或又作施和敬,即指同布施之行法和敬。又据大乘义章卷十二举出:(一)身业同,(二)口业同,(三)意业同,(四)同戒,(五)同施,(六)同见等六者,称为六和敬。另据祖庭事苑卷五列举出“六和”,即:(一)身和共住,(二)口和
14、无诤,(三)意和同事,(四)戒和同修,(五)见和同解,(六)利和同均。4第一部分:“五戒十善”的含义。此部分分别从“五戒”与“十善”两个向度解释“五戒十善”的经典含义,根据佛经原典阐述“杀戒” “盗戒” “淫戒”“妄语戒” “饮酒戒” “不两舌” “不恶口” “不绮语” “不贪欲” “不嗔恚” “不邪见”等十一个伦理条目的本来义涵。需要指出的是, “五戒”中的“杀戒” “盗戒” “淫戒” “妄语戒”与“十善”中的“不杀生” “不偷盗” “不邪淫” “不妄语”在教义上基本重合,只是在伦理实践上有着细微的区别,故而在这部分不加以重复阐述。第二部分:“五戒十善”的现代伦理精神。此部分从“五戒十善”的
15、心行与事相、 “五戒十善”的现代伦理内核、 “五戒十善”之于现代文明的价值三个方向阐发“五戒十善”的现代伦理精神。与第一部分不同的是,该部分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五戒十善”本具的规范维度与德性维度,以及这两个维度意义上的“五戒十善”在现代社会中所扮演的不可估价的角色。在这部分的论述里,本文对“五戒十善”的研究创新之处充分体现在“双重的双重向度”特点上:即“五戒十善”在规范向度上的个体规范与社会规范双重向度和在德性向度上的个体德性与社会自觉双重向度。第三部分:“五戒十善”的现代伦理践行。此部分从三个层面展开:落实“十善”的十种行持;与其它佛教伦理规范相合而生;践行“五戒十善”的终极价值。在这部分的论
16、述里, “五戒十善”的现代伦理意蕴得以进一步提高与升华:“五戒十善”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合法性,更是现实意义上的可操作性。此外,与其它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伦理纲目相比较, “五戒十善”的优势在于:它并不局限于从“个体道德提升”到“社会伦理建设”的单一进程,而是在终极意义上返回个体的精神追求,完成“个体规范 - 社会伦理 个体德性”的循环式运转,在直指精神追求的视域下, “五戒十善”的践行既是公民的普遍美德建设路径,更是个体的终极价值实现之路。5第一章 “五戒十善”的含义佛家所说的“五戒” ,是指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所说的“十善” ,通常被分为“身三业”:不杀生、
17、不偷盗、不邪淫;“语四业”: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意三业”:不贪、不瞋 9、不痴。 “十善”里的“身三业” 、 “语四业”与“五戒”里的“四性戒” 10(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虽互有涵盖,却也存在层次深浅的不同。主要是,二者在性戒上虽有着“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的共同要求,但“十善”的功行却远超“五戒” ,因为“十善”在个体行为动机的层面上相比“五戒”拥有更为完备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 “五戒”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防非止过上的保守性,它同时具备个体行为未进行、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主观性与自觉性,只是这样的自觉性在“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现象与结果上往往被适度地
18、隐藏起来了。面对这个隐藏的难题, “十善”固然表现出更多的内在规定成分,但倘若以此否定“五戒”对行为个体的自觉功效,则不免陷入另一个难题。对于这两个难题的解释,学术界尚存许多疑惑与未解迷题。面对这些疑惑与难题,本文第二章与第三章着重加以分析,第一章则主要集中分析“五戒十善”的文本性含义。关于“五戒”与“十善”两个伦理纲目,在佛经原典里是分开叙述的,但因二者在形式规约上多有重合,故而不论学术界或是宗教界都习惯性地将“五戒”与“十善”笼统合称为“五戒十善” 。第一节 “五戒”的含义一、杀戒杀戒,梵语为pran!atipata、pran!atighata,是佛教徒的根本戒之一。杀戒又称断人命学处、杀
19、人戒,是禁止杀害人命的戒条。在佛教的戒律系统中,杀戒是四波罗夷 11之一,十重禁之一,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之一。9 瞋,与“嗔”同,生气怒恨之意。10 性戒,与“遮戒”相对,乃针对性罪而立之禁戒,是佛法和世间法都不得违犯的戒条,不论佛陀制定与否,这类行为本身就是罪恶。11 波罗夷,梵语 parajika,巴利语同。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之具足戒之一。乃戒律中之根本极恶戒。又作波罗阇已迦、波罗市迦。意译为他胜、极恶、重禁、堕、堕不如、断头、无余、弃。戒律中之根本罪。6梵网经载:“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
20、、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12四分律卷二载,佛曾在毗舍离说不净观,诸比丘闻罢,厌恶其身命,于婆裘河边之园中,请求勿力伽难提了断其命,佛见之乃诃责其过。于是制戒规定,凡杀害人命者,犯波罗夷罪。 摩诃僧祇律卷四认为此事发生于佛成道第六年之冬季,但有部毗奈耶卷一、 大智度论卷四十等传述佛成道十二年中,诸弟子未犯过失, 善见律毗婆沙卷六说,二十年中佛未曾为弟子结戒 13。因此, 僧祇律的成道六年结戒说或许是一种异传。此外, 杂阿含经卷三十三、 优婆塞五戒相经等所说的五戒, 中阿含卷五十五、 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所谓的八斋戒 14, 受十善戒经 、 菩提资粮论卷一
21、等所说的十善戒 15, 梵网经所说的十波罗提木叉等中,皆将杀戒列于第一位。关于此点, 大智度论载:“佛说十不善道中,杀罪最在初。五戒中亦最在初。若人种种修诸福德,而无不杀生戒则无所益诸余罪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世间中惜命为第一。 ”16由是观之,杀罪为最重罪,故置于十不善业道中的最初。另, 大智度论又载:“淫欲虽不恼众生,心系缚故为大罪,以是故戒律中淫欲为初。白衣 17不杀戒在前,为求福德故。 ”18依又称边罪。五篇之一,六聚之一,七聚之一。修行人若犯此戒,则:(一)失其比丘、比丘尼资格,道果无分。(二)自教团中放逐,不得与僧同住。(三)死后必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
22、于佛门之外,故称极恶。又此罪能破沙门戒体,令彼堕落,魔必得胜,故亦称他胜;善法名自,恶法名他,以恶法胜善法,故犯者称他胜罪。比丘之四波罗夷指杀、盗、淫、妄等四罪;比丘尼除此四罪外,尚加摩触、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随顺被举比丘违尼僧三谏戒等四种,总为八波罗夷。比丘戒之四波罗夷罪与比丘尼戒之八波罗夷罪,合称为四重八重。12 梵网经卷下(大正 241004b)。13 结戒,其义有二:(一)受戒法后而护持之。大智度论卷二十二(大二五二二五上):“众僧大海水,结戒为畔际,若有破戒者,终不在僧数。譬如大海水,不共死尸宿。”(二)制定戒法之意。五分律卷一(大二二三中):“以十利故,为诸比丘结戒。”维摩诘所
23、说经卷下14 八斋戒,又作八关斋戒,八支斋法等:一,不杀。二,不盗。三,不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身不涂饰香鬘。七,不自歌舞,又不观听歌舞。八,于高广之床座不眠坐。九,不过中食。此中前八者为戒而非斋,第九者正为斋戒。即合八种之戒与一种之斋戒而名八斋戒,是成实论智度论之意也,若俱舍论之意,合第六涂饰香鬘与第七歌舞观听为一戒。以前七为七戒,第八为斋戒,合为八斋戒。俱舍论十四曰:“何等名为八所应离?一杀生,二不与取,三非梵行,四虚诳语,五饮诸酒,六涂饰香鬘,舞歌观听,七眠坐严丽床座,八食非时食。”又曰:“离非时食是斋亦斋支,所余七支是斋支非斋。如正见是道亦道支,余七支是道支非道。”15 大乘
24、之在家戒也。见善恶条。16 大智度论卷十三(大正 25155b)。17 白衣,(梵 avadata-vasana,巴 odata-vasana,藏 gos-dkar),在家人的别称。原意为白色之衣,后转指着白衣者,即指在家众。由于印度之在家人皆着白色衣服。因此称在家众为“白衣”。相对于此,出家众则用染色衣,故称之为缁衣或染衣。因此,佛典中多以白衣为在家众之代用语。如中本起经卷上还至父国品云(大正 4154b):“佛教比丘,莫亲白衣恋于家居,道俗异故。”显扬圣教论卷三(大正 31494c):“在俗者,谓处家白衣,受用五欲,营构俗业,以自活命。”另据大唐西域记卷二所载,知印度人贵鲜白而轻杂彩。又,
25、涅槃经会疏卷十四有载,西域俗尚穿白衣,故亦称之为白衣。然而,中国及日本之服制与此有异,根据佛像标帜义图说卷上的记载,中国以白衣为贱者之服。然在日本,则非高贵之人不能穿着白衣。平民仅于祭礼、丧仪之时始着白衣,以表洁齐。此为日本之国风,因此日本僧人虽穿染衣,但于“礼佛式”、“入众法”之时,则以白衣衬于法服之下。18 大智度论卷四十六(大正 25395c)。7智顗的菩萨戒经义疏和法藏的梵网经菩萨戒本疏所说,出家众犯杀生戒者稀少,且声闻戒为随犯随结戒,故诸律之次第是淫盗杀妄;而在家众为求福德,又大乘菩萨以大悲为本,且杀戒之戒体 19是性罪 20,故杀戒在五戒或十波罗夷之中,属于第一位。关于此戒的犯相,
26、 摩诃僧祇律载:“有五事 21具足杀人,犯波罗夷。何等五?一者人,二者人想,三者兴方便,四者杀心,五者断命。是名五事。 ”22此谓先起杀心,将对象作为众生或众生想,用方便加行 23了断其命,即成杀罪,大智度论卷十三、 菩萨戒义疏卷下、 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之一等亦有相同记载。但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开此中之杀心为欲乐 24与烦恼二种,合方便与断命成一方便究竟, 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七缺其中之众生想,亦将杀心开为意乐及烦恼二种,共分别成五相 25,虽然开合有异,不过其义皆同。至于杀生之方式, 四分律卷二列举二十种,即自杀 26、教杀、遣使杀、19 戒之体性。旧译无作,新译无表。指行者受戒后,于身所生防非
27、止恶之功能。亦即对于戒法之信念与奉持戒法之意志。戒体虽由作礼乞戒等作用而生起,但发得之后,即不假造作,恒常相续,故称无作;其外相不显著,故称无表。据智顗之菩萨戒义疏卷上载,陈隋以前即有戒体有无之诤论,智顗认其为有,视之为假色。20 二罪之一,为“遮罪”之对称,指自性之罪过,又作自性罪、性重、实罪。谓不论处于何种环境,若犯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等,均属本质之罪恶行为,称为性罪。反之,伴随性罪所引起之各种过失,或为避免世间之诽谤,而触犯释尊所制止之戒律,属极轻之罪,称为遮罪,如饮酒为一般视作遮罪。对性罪之禁戒,称为性戒、性重戒、主戒、旧戒;对遮罪之禁戒,称为遮戒、离恶戒、客戒、新戒。即使佛陀未制定
28、性戒,性罪仍属罪恶;而遮罪则是佛陀制定遮戒后始成为罪。诸经论中对性罪之范围有异说。如北本涅槃经卷十一、正法念处经卷五十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论卷一二三、俱舍论卷十四等,以杀、盗、淫、妄等四波罗夷为性罪。成实论卷九十善道品,以杀、盗、淫、妄、恶口、两舌、绮语、贪、瞋、邪见等十恶为性罪。大乘义章卷十,以十恶中之前七项为性罪。摩诃止观卷四上,以十恶中之前七项,再加饮酒一项,称为性罪。优婆塞戒经卷六、律二十二明了论、瑜伽师地论卷九十九、顺正理论卷三十八21 五事,(一)五种迷悟之法。即名、相、分别、正智、如如。(二)五种迷悟之法相。即所诠相、能诠相、相属相、执着相、不执着相。(三)招善恶结
29、果之五种因。辩意长者子经列举:1、生天上。2、生人中。3、堕地狱。4、 堕饿鬼。5、堕畜生。6、得尊贵,受人爱敬。7、生于卑贱,为人奴婢。8、得生人中,口气香洁,身心常安。9、得生人中,形体丑恶,受人憎恶,心意常不安稳。10、得生有佛法处,于佛法有好心或为沙门果报等十种之五事因果。其中,生天上之五事为:慈心、贤良、贞洁、诚信、不饮酒。(四)大天五事之略称。即北传佛教所传五件引起原始佛教分裂之事。系大天所倡之五种见解,即:1、余所诱,2、无知,3、犹豫,4、他令入,5、道因声故起。(五)指佛有五事。为增一阿含经卷二十八听法品第五经所列举,即:1、当转法轮,2、与父说法,3、与母说法,4、当与凡夫
30、立菩萨行,5、当授菩萨记。22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 22257c)。23 梵语 prayoga,旧译方便,即加功用行之意,乃针对正行之预备行。据成唯识论卷九、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二末之说,接近见道的四善根之位,特称加行,然亦广通资粮位,瑜伽师地论卷三十一之白品与黑品中,各举出相应、串习、无倒、不缓、应时、解了、无厌足、不舍轭、正等九种加行之法,即为其意。所谓加行得,即以种种功力修行而证得者,乃相对于先天即能见道之“生得”而言;由此所起之善,称为加行善。又加行道,即指修行者达到涅槃四道中之第一道,亦即修戒、定、慧之阶位。俱舍论卷二十五、显扬圣教论卷十八、大乘法相名目卷五下24 五欲之乐也。最胜王经
31、一曰:“以诸如来断诸欲乐,不取一法。”25 (一)天人之五衰相。六趣中之天人于临终时,显现衣裳垢腻、头上花萎、身体臭秽、腋下汗出、不乐本座等五种衰相。北本大般涅槃经卷十九 (二)迷悟之五种法相。又作五事。即所诠相、能诠相、相属相、执着相、不执着相。所诠相为法,能诠相为名,二者皆通于遍计所执、依他起、圆成实等三性。相属相为执着法与名相属着之相,是遍计所执性。执着相以所执为自性,是依他起性。不执着相则为离执着之相,是圆成实性。成唯识论卷八26 自杀,(一)即自己动手杀害任何有情之生命。佛陀一本“慈爱与乐,悲愍拔苦”之精神而制定杀戒,严8往来使杀、重使杀、展转遣使杀、求男子杀、教人求男子杀、求持刀人
32、杀、教求持刀人杀、身现相、口说、身口俱现相、遣使、遣书、教遣使书、坑陷、倚发、与药、安杀具;五分律卷二亦举自杀、优波害等三十一种;十诵律卷二条列自杀等十五种;摩诃僧祇律卷四举叹誉杀乃至外道杀等二十一种;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一则出自、教、掷、安、咒及神力六种方便。关于杀生之罪的分类,大致分为:断人命者波罗夷罪,杀畜生命者波逸提罪。 四分律载:“若比丘故杀畜生命者波逸提。 ”27菩萨戒经义疏卷下将众生分立三品,以决定杀罪的轻重,如杀害诸佛、圣人、父母等上品众生者皆为五逆罪;杀害人及天等中品众生者为波罗夷罪;杀害畜生等下品众生者为轻垢罪。此外, 瑜伽师地论有利益杀生之说:“如菩萨,见劫盗贼为贪财故欲杀多
33、生,或复欲害大德声闻独觉菩萨,或复欲造多无间业,见是事已,发心思惟:我若断彼恶众生,命堕那落迦,如其不断无间业成,当受大苦。我宁杀彼,堕那落迦,终不令其受无间苦。如是菩萨意乐思惟,于彼众生或以善心,或无记心,知此事已,为当来故深生惭愧,以怜愍心而断彼命。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 ”28当然,此为菩萨戒中特殊的开制,古来称为一杀多生说,其涉及犯戒者的起心动念细微之处与舍一己而救余众的心量,难思难测,乃至从最深处而言实无犯戒。有关杀生的果报,旧译华严经卷二十四十地品谓,杀生之罪能令犯者生于地狱畜生饿鬼,若生于人中,则得二种果报,一是短命,二是多病;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三谓,杀生罪有三果,
34、堕地狱等为异熟果,生于人中多病短命为等流果,无外物坚住为增上果;大智度论卷十三叙述杀生有十罪:(1)心常怀毒,世世不绝。(2)众生憎恶,眼不喜见。(3)常怀恶念,思惟恶事。(4)众生畏之,如见蛇虎。(5)睡时心怖,觉亦不安。(6)常有恶梦。(7)命终之禁伤害任何有情众生,若犯此戒,属波罗夷罪。有关杀生,据四分律卷二载,有自杀、教人杀、遣使杀等二十种。其中,“自杀”即指自己动手杀害有情生命。梵网经卷下(二)即自己杀死自己。五戒之首乃“不杀生”之戒,含有禁止自杀之意。佛陀弟子中,偶有自杀或计划自杀者。如比丘尼狮子历七年修行,仍未能治其贪欲心,愧愤自身愚痴,遂萌自杀之意。然于森林投缳之际,顿然开悟。
35、比丘萨婆得萨(巴Sappa dasa)历二十五年修行,仍未得平安,遂决意自杀,于抽拔剃刀时,顿然开悟。比丘跋伽利亦曾立意自尽,欲跃下山崖,以了生命。然于迈足将纵之际,突然开悟。惟后罹重病,濒死之时尝自言:由于此病,遂不能会见佛陀,内心甚苦。佛陀闻言,乃道:能见人生真实之相者,即可常见及我。跋伽利遂即执刀自杀,了尽残病之身。另据杂阿含经卷三十九载,比丘瞿低迦曾六度开悟,六度退转。于第七度开悟后,因恐第七度退转,遂行自杀。瞿低迦于第七度开悟后,已入超越生死之境,心中不再残留任何妄念,佛陀遂听任其自杀。然此类自杀不能视为一般之自杀行为。佛陀认为(大二三四八上):“若有舍此身,余身相续者,我说彼等则有
36、大过;若有舍此身已,余身不相续者,我不说彼有大过也。”至大乘佛教,逐渐阐扬尊重生命之教理。大智度论谓,无论如何勤修福德,若未遵守不杀之戒,亦将失其意义。梵网经亦谓,凡生者皆为我父、我母,故杀生即杀父、杀母。准此而言,自杀亦无异杀父、杀母。然于我国、日本,仍有若干欲求往生净土而自杀之事例。一般而言,佛教虽视人生为苦、空、无常,然反对任何戕害生命之作法,而主张佛教徒应于有生之年,尽量求其善终以克取往生净土之道。杂阿含经卷四十七、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一、俱舍论卷五27 四分律卷十六(大正 22677a)。28 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一(大正 30517b)。9时,狂怖恶死。(8)种短命业因缘。(9)身坏命终,
37、堕泥梨中。(10)若生为人,常当短命。若犯此十罪,不论现在未来,皆应受苦报。二、盗戒偷盗戒,四波罗夷、十重禁之一,即不与取学处,又名不与取戒。 “偷盗”的梵语为adattadana,巴利语为adinnadana,西藏语作mabyin-par len-pa。 中阿含载:“诸贤,我离不与取,断不与取,与而后取乐于与取,常好布施,欢喜无吝,不望其报。我于不与取净除其心。 ”29四分律比丘戒本载:“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闲静处,不与盗心取,随不与取法,若为王王大臣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30关于偷盗戒的制定,据称是始于陶师子檀尼迦(Dhanika)比丘为造木屋
38、而盗取瓶沙王的材木而来, 摩诃僧祇律卷三谓此事发生于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而关于盗物的定限, 五分律载:“若比丘,盗五钱以上得波罗夷不共住。 ”31四分律卷一、 十诵律卷一、 摩诃僧祇律卷三也有同一记事。佛在世时,摩揭陀的国法规定盗取五钱(即重物)或五钱以上,以及价值五钱或五钱以上的物品,将被处以死刑、捕缚或流放等重罪,后即以之为波罗夷之定限。 四分律载:“尔时复有一比丘名曰迦楼,本是王大臣,善知世法,去世尊不远在众中坐。尔时,世尊知而故问迦楼比丘言:王法不与取,几许物应死。比丘白佛言: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应死。 ”32又,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云(大正23516c):“此戒要依国法,
39、盗物多少得断命罪,则依而结戒。淫杀二戒,事成则罪成,不问多少。妄语,国无此法。盗至五钱得波罗夷者,谓阎浮提现有佛法处,及弗婆提拘耶尼三天下,唯王舍国法,以五钱为。又言五钱成重罪者,佛依王舍国法结戒故,限至五钱得波罗夷。如是各随国法依而制罪。 ”33盖此均说明偷盗戒制定之意趣。关于偷盗戒的犯相, 四分律卷一列举了三缘乃至六缘等十七种, 十诵律卷一列举三缘等十一种, 摩诃僧祇律卷三列举二种五缘, 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列举五缘及六缘二种。其中, 四分律所谓的五缘及六缘是:“复有五种:若他物、他物想、若重物、盗心、举离本处。复有六种不与取波罗29 中阿含卷十九迦絺那经(大正 1552b)。30 四分律比丘
40、戒本(大正 221015c)。31 五分律卷一(大正 226a)。32 四分律卷一(大正 22573a)。33 关于四钱以下,四分律卷一云(大正 22575a):“方便求过五钱,得减五钱偷兰遮,方便求过五钱不得偷兰遮。”接着一一详述方便求五钱或减五钱,或教人求过五钱、五钱、减五钱,而得过五钱、五钱、减五钱,或完全不得时所应得的罪状。10夷:自手取、看取、遣人取、若重物、盗心举离本处、非己物非己物想有六种亦如是。是为六种取得波罗夷。 ”34对他人重物,明知为他人之物,仍起盗心将其移离原处时,五缘具而得波罗夷,此即所谓五种取。又自手、或看人、或遣人、起盗心将他人重物移离原处,或明知非己物,且非暂时
41、借用,亦未得主人同意,而起盗心将他人重物移离原处,此即所谓六种取。此外, 俱舍论卷十六、 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之一、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上等,又别加方便一项,说六缘或七缘。 十诵律 摩诃僧祇律 善见律毗婆沙等所举的诸缘说大略依此。梵网经卷下也提到十重禁之一的盗戒,但说法与上述的小乘戒不同,其颇具大乘的旨趣。 梵网经载:“若佛子,自盗、教人盗、方便盗、盗因、盗缘、盗法、盗业、咒盗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而反更盗人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35谓不限于五钱等,只要故意盗取一针一草即构成波罗夷罪。由于偷盗是不善业,故必感恶果,如
42、:旧译华严经载:“劫盗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贫穷,二者共财不得自在。 ”36大智度论说偷盗有十罪:“一者物主常瞋、二者重疑、三者非行时不筹量、四者朋党恶人远离贤善、五者破善相、六者得罪于官、七者财物没入、八者种贫穷业因缘、九者死入地狱、十者若出为人勤苦求财,五家所共,若王、若贼、若火、若水、若不爱子用,乃至藏埋亦失。 ”37此皆说明非己之物而据为己有的果报。然而, 大方等大集经卷五十则说止息偷盗有十种功德, 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一更有“为利益众生而开偷盗”之说,谓菩萨为不使劫贼多造恶,于来世受苦,而反夺其物。为使他人不造作恶业而招致苦难,宁自己偷盗以此制止他人行盗,这其实是菩萨慈悲度化众生所开的方便之法,故而并不犯戒,反可多生功德,是以不可以声闻小乘戒仪规律之。三、淫戒淫戒,梵语a-brahma-carya-virati,巴利语abrahmacariyaveraman!i,为十重禁之一,四波罗夷之一,五戒之一,八戒之一,十戒之一,以不淫即戒之意,故又称不淫戒。淫欲虽不恼众生,但能系缚行者之心,故佛陀制戒以禁34 四分律(大正 22573c)。35 梵网经(大正 241004b)。36 旧译华严经卷二十四十地品(大正 9549b)。37 大智度论卷十三(大正 2515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