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翁源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韶府规 2017 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原则: (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
2、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 ,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医疗救助工作。 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3、镇政府(场)、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主要有如下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下同); 3.特定门诊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七大病种,即尿毒病(肾
4、功能衰竭)、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白血病、癌症、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性)、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重度大面积烧伤。 第六条 除重点救助对象 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我县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 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 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
5、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经营收益权; (六)本条第(二)、(四)项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 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 “一站式 ”服务。 第八条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 2014 202号)执行),申请审核审
6、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 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3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审核声明书(授权书)、农信社存折复印件。 (二)镇政府(场)受理救助
7、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 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镇政府(场)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 3个工作日内,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 5
8、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场)应当于公示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镇政府(场)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 ,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镇政府(场)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五)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场)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民政局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
9、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政府(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镇政府(场)应当对 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 5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准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接到县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 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10、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 ,在作出决定后 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政府(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应当在镇政府(场)、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条 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一 条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
11、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如精神病、肺结核等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第十二条 住院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县民 政局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主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医
12、疗保险、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 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按照 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 8万元;戈谢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和自费购买治疗药物费用、住院治疗自负医疗费,按照 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 25万元。 第十四条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
13、后,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自付部分,按照不低于 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 6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自付费用 3万元以上(除自费部分外)。 第十五条 其他困难群众遭遇重大疾病实行一次性救 助,救助标准如下: (一)尿毒病(肾功能衰竭),救助 5000元; (二)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救助 5000元; (三)白血病,救助 5000元; (四)癌症,救助 5000元; (五)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性),救助 3000元; (六)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救助 3000元; (七)重度大面积烧伤,救助 3000元; 每个重大疾
14、病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不超过 5000元。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在县慢性病防治站管理治疗的精 神病、肺结核病人中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另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经费(含特定门诊项目自付部分)按 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5、基金支付 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由其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参保卡和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向参保地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局提岀治疗申请并填写韶关市城乡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治疗审批表,救助限额结算标准按韶人社函 2014 177号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超 出城乡居民基本(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查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
16、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对从事调查的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极不配合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由县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预算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要按照财政
17、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求,及时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当严格执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发放医疗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医疗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
18、条 县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可以将医疗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救助,追回所领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 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翁源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翁府办 2015 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